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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纯母乳喂养假、生育假的相关规定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06:10

    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在1997年印发了<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文件中规定“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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