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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0:15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全面落实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后勤〔2016〕25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本市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在不超过现行定量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考虑本市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产生量等因素,结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成本和覆盖范围等实际情况,按照“多产生垃圾、多付费”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减少垃圾产生量,确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为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2.5元/床.日

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不高于1200元/月

月度医疗废物处置量超过450公斤(不含450公斤)以上部分,按照每公斤3元收取

乡(镇)卫生院

不高于800元/月

月度医疗废物处置量超过280公斤(不含280公斤)以上部分,按照每公斤3元收取

门诊部

不高于300元/月

月度医疗废物处置量超过110公斤(不含110公斤)以上部分,按照每公斤3元收取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70元/月

村卫生室(所)

50元/月

其他卫生机构

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中,明确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合理控制成本,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收运、规范处理、严格防控医疗废物处置风险,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政府部门要做好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指导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督导,引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理收费。各级卫生健康(卫生计生)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监管,指导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正确分类、合规处理,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减量工作。各级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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