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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母婴安全保障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2:32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母婴安全保障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健康海南行动计划核心指标,指标改善情况被纳入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为保障母婴安全,减少可避免死亡,提高人均期望寿命,经组织专家讨论,我委起草了《海南省母婴安全保障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省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wst.hainan.gov.cn)进入网站首页点击“互动交流”一栏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0898jfc@163.com。

3、通信地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处,海口市海府路59号,邮编:5702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海南省母婴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减少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建设健康海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和公民。

    第三条  【主要原则】 母婴安全保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母婴安全保障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政府责任追究的情形】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将孕产妇安全及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

    (二)未按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的;

    (三)未对影响本辖区孕产妇、儿童的常见病及重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因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镇人民政府有上述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县卫健委责任追究的情形】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一)未建立母婴安全协调机制,未掌握辖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的;

    (二)年度内辖区孕产妇安全及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改善情况未达到健康海南考核要求的;

    (三)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助产医疗机构建设管理不到位,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医疗质量不合格,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四)辖区母婴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未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危重孕产妇和儿童救治、转诊不规范,急救网络和血液供应不畅通,导致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的;

    (六)其他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责任追究的情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按照孕产妇、儿童服务管理要求,落实首诊负责制、妊娠风险防范、新生儿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建册、筛查、随访等工作达不到省级规定目标的;

    (三)未执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及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儿科、新生儿科、产科急救流程不规范,抢救药品、设备配备不齐,抢救不及时,推诿病人的;

    (五)违反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感染预防和控制规定的;

    (六)瞒报或漏报导致孕产妇、新生儿、婴儿及儿童死亡的;

    (七)未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追究的情形】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进行责任追究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核减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补助经费。

    (一)未掌握本辖区孕情,未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辖区早孕建册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未达到省级规定目标的;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指导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责任追究的情形】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进行责任追究外,妇幼保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一)辖区孕产妇安全及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改善情况未达到健康海南考核要求;

    (二)辖区孕产妇早孕建册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未达省级规定目标的;

    (三)未履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中心职责,未协助医疗机构对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孕产妇追踪管理的。

    第十条  【救治中心责任追究的情形】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进行责任追究外,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救治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者危重儿童救治中心的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年度内连续发生孕产妇、儿童死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问题的;

    (三)未建立应急预案,每季度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小于1次的;

    (四)拒绝或推诿转诊的危重孕产妇、儿童,急救绿色通道不畅通,延误救治的;

    (五)未与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联系沟通机制,未对辖区危重孕产妇、儿童救治进行指导、培训的。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责任追究的情形】省级儿科、产科质控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儿科、产科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资格。

    (一)未对全省开设儿科的医疗机构及助产医疗机构开展儿科、产科医疗质量抽查,未追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儿科、产科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儿科、产科等科室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者出现重大社会影响不良事件的。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与非法执业的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或者事故,造成孕产妇、儿童死亡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执业导致孕产妇、儿童死亡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学习母婴健康知识,加强个人及家庭成员母婴健康管理,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接受母婴保健、临床服务时,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母婴健康事业,全方位保障母婴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流程】责任追究自相关调查、评审结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整改。对未认真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补助资金应当向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较好的地区或单位倾斜。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规定执行中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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