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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卓**小餐桌涉嫌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9:19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2023〕268号

当事人:辛集市卓**小餐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场所:河北省辛集市***学东行1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1MA0F****

经营者:孟*

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0*****

联系电话:186330****

住址:河北省辛集市****村新士胡同11号。

2023年9月17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二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辛集市支方小学东行100米路北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现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二人,应当办理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辛市监责改〔2023〕市2-021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办理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经营。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属于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处三佰(3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银行辛集分行(帐户:辛集市财政局,帐号:100922642523,地址:兴华路中段)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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