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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生:现行主要计划生育奖励和扶持政策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20:17

㈠国家“两项”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特扶)。

㈡省级“四项”

1、计划生育阳光助学制度;2、绝育奖;3、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㈢市级“二项”

1、 农村一女、二女绝育户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一女、二女绝育户财政奖励。

下面对以上奖励、扶助政策逐一进行讲解: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㈠资格确认:四个基本条件(“国四条”):

(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状况: (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村级需要做的工作:

⑴调查摸底(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级专干要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⑵本人申请(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⑶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当年2月底完成)

①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评议会议,审议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情况,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②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必须张榜公示7至10天以上;③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④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⒈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⒉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2. 乡村需要做的工作

⑴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2人以上),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⑵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公示7至10天;

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卫健委。

㈢奖励扶助资金的标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年底前按照要求发放到对象手中。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㈠资格确认: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2013年我省死亡特扶提前到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㈡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从有利于工作角度出发,特扶的申报工作最好与奖扶同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这是只讲村(居)需要做的事情)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市卫健委审批。

(资格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特别扶助资格,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省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㈢奖励扶助资金的标准:

伤残特扶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0元;失独特扶分年龄段发放标准:(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20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45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80元。

三、阳光助学

㈠资格确认

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

⒈农村户口。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指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女孩,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⒊二女不再生育家庭。指一个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双方有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

⒋在读高中。指一女、二女在公办高中在读学生,中专、职高等除外。

㈡所需材料:1.填写《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乡村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以便输入省利导平台);2.对象需提供的材料:⑴新增对象:《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小孩的年龄证明、享受阳光助小孩在校证明;⑵以往享受对象:《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享受阳光助小孩在校证明。

注:没有及时申请的对象不能补发阳光助学金,高三复读的不能享受阳光助学金。

㈢阳光助学资金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

四、绝育奖

㈠对象资格:

1、农村二女家庭以及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一女家庭,2012年1月1日后夫妇中落实了绝育手术的一方。

2、农村以往生育一女一男家庭,2012年1月1日后男孩因故死亡且不再生育而成为一女家庭,夫妇双方中落实了绝育手术的一方。

3、2016年1月1日后不再提倡结扎等长效节育措施,之后绝育的,不再给予奖励。

对因假资料、假证明、假手术等导致条件确认错误,或者领取绝育术奖励后又生育的,应收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㈡所需材料:1、《江西省农村二女家庭父母绝育术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结扎证明、女子的年龄证明。

㈢享受标准:每人一次性享受3000元。

五、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㈠资格确认: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定的奖励金。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㈡资格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可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分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张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进行初核 ,对以异议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3.乡(镇、场、街道)初核上报:由乡(镇、场、街道)组成核实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由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报市卫健委确认。初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㈢享受标准:每人每月100元。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㈠资格确认:对独生子女死亡的49周岁以上的计划特殊家庭父母给予一次性抚慰金。(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2)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省,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亡故的,需男方年满49周岁;离异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

㈡确认程序:与城独材料相比,《申请表》不一样、社区居委会无需公示、材料上增加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㈢享受标准:一次性发放5000元抚慰金。

七、农村一女、二女绝育户基本养老保险

㈠资格确认:适用对象必须是接受了绝育手术的当事人一方,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⑴夫妻双方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我市且结扎时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

⑵夫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女或二女。

⑶男年龄未满45周岁,女年龄未满40周岁,每年时间计算为10月1日前(如接受绝育手术的当事人原已参加社保且仍处于续缴保费状态的,不受此年龄限制,但须提交社保缴费凭证及上年度缴费票据,以便统一续缴保费)。

㈡资格确认程序:与奖扶的确认程序一样,只是表格有所不同,增加了《结扎证明》和参保对象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㈢资金筹措

除九江市财政补助外,市财政补助符合条件参保人员所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乡财政统筹补助符合条件参保人员所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0% ,个人负担20%;对程序违法参保人员乡财政统筹80%,个人负担20%。

八、农村一女、二女绝育户财政奖励

㈠资格确认:适用对象必须是接受了绝育手术的当事人一方,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⑴夫妻双方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我市且结扎时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

⑵夫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女或二女。

⑶未参加农村一女、二女绝育户基本养老保险,且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

㈡资格确认程序:与奖扶的确认程序一样,只是表格有所不同,增加了《结扎证明》。

㈢资金发放

每人每年财政补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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