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
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19〕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9号)和《重庆市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社〔2019〕798号)要求,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持续推进,确保电子化注册工作全面落地。要持续开展查漏补缺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医师全部纳入电子化注册管理。逐步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两证合一”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一)“两证合一”范围与定义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除外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针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清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置申请人的身份佐证材料。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或使用权佐证材料。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录(附件1),以及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
8.消毒供应设施配置或委托协议,以及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新设置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护理中心、康复中心等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核要求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风险性等关键性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专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管理规范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以公文形式通知申请人准予执业登记。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附件2)。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执业登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发〔2012〕17号)要求。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首先到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完成预先核名手续。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
四、完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管理
(一)完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既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也可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委托范围既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部分委托的,需明确具体委托的项目。城市医疗联合体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二)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27号)等文件要求,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并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清理审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清单,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社〔2019〕798号),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环保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以及环境、消防安全负责。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其在医疗机构执业前应当达到环保和消防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通过医师注册全国联网系统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七、调整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4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由目前的市卫生健康委调整至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相关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好以上4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工作,并强化日常监管。已由市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上述4类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交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并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认真组织,积极实施。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中,要加强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互通信息,为医疗机构设置主体提供便利。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做到详细、及时、准确,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便利。
(四)优化审批服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措施,做好医疗机构、医师的审批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工作,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材料清单,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咨询服务,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联系。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6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张莉,联系电话:67706877; 孙海华,联系电话:67706811。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录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表(模板)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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