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订的《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环保局)
2004年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取缔、关闭了一批重污染企业,清理了一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力的配合了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全市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区域、流域环境污染依然严重,少数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还很突出,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尽快解决我市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和河南省环保局等六厅局的统一部署,决定200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手段,下大力遏制污染反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 工作目标
1.群众反复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2.地方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得到清理。
3.影响居民生活的城市噪声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
4.城市大气质量得到改善。
5.饮用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
6.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中的查处遗留问题限期解决。
7.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污染源得到集中整治。
三、工作任务
1.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2.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在企业经营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减免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相悖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责任。
3.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4.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5.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6.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遗留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整改。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7.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集中整治。各县(市、区)政府应落实国务院2004年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精神,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许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王泽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宁伯伟任副组长,成员为环保局局长张明州、发改委主任韩国全、监察局局长王香玲、工商局局长樊守业、司法局局长耿乾、安监局局长杨天旭。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张明州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殿章、彭占亭、李长红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环保、发展改革、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实施统一的组织指挥。各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2.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形成部门联动的局面,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监、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部门。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委、企业发展服务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3.实施挂牌督办,严查严处典型案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没有得到解决,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进行梳理,对问题突出的实施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办理。各地要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报市环保局,特别典型的案件将上报省环保局。市环保局还将定期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4.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下大力抓好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要采取多种方法搞好思想发动,利用各种手段广造声势,营造舆论氛围。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的畅通,鼓励群众参与,受理公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5.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沟通,严格请示报告,及时上传下达。专项行动期间,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每周要向市环保局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每阶段工作结束要上报阶段工作小结,重点、难点问题,上级调度情况,典型案件查处和重点案件督办进展情况要随时上报。市环保局将定期通报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五、时间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7月1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2.自查摸底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回顾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局。
3.全面整治阶段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4.总结考核阶段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2003—2005),于10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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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许政办[2005]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25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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