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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8:05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心理辅导室的建设、规范、管理与督导评估。

二、编制依据

本指南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的通知(教基—厅函〔2015〕36号)、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教体艺〔2023〕1号)、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苏教基〔202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三、功能定位

心理辅导室是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个体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帮助师生疏导心理行为问题、排解心理困扰、防范心理障碍的专门场所,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其主要功能是:

1. 进行个体心理辅导。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个体辅导,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支持。根据学生情况开展评估并及时转介到专业医疗机构,并做好持续性心理辅导和医教协同工作。

2. 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 监测心理健康状况。动态了解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监测、防范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小对师生的消极影响。

4. 营造心理健康环境。面向本校学生、教师和家长举办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心理健康氛围。在保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下,开展各类面向本校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有需要的教师开展及个体心理辅导和成长性团体辅导,对有需要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家长正确认识孩子的心理特点、成长规律和教育策略等,协助家长共同解决孩子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

四、基本设置

心理辅导室建设应坚持“科学、实用、温馨”原则,软、硬件设施配置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律,重在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服务,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有效开展。鼓励各地各校根据实际需要,拓展心理辅导室功能区域和相关配置。

1. 点位选择。心理辅导室应选择相对安静又方便进出的地方,避开热闹、嘈杂区域,所处楼层一般应在三层以下。心理辅导室的使用面积不做硬性规定。在保障心理辅导室功能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与学校其他场所共建共享,辅导室各功能区域也可以相互兼容。

2. 环境要求。心理辅导室环境布置应充分考虑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特征,体现人性化设计和人文关怀,可选择亲切、生动、贴近学生心理的名称。校园醒目处应张贴或悬挂心理辅导室所在位置、开放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图示图标简明醒目,心理辅导室外可张贴轻松的欢迎标语。内部环境应整洁、舒适,以淡雅、柔和的暖色调为主,合理运用色彩、灯光和装饰物,光线适中,可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执行。

3. 基本配置。心理辅导室应设置个体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和办公接待区等基本功能区域,鼓励单独设置心理测量室、电话/网络咨询室、督导研讨室、放松室、阅览区、科普宣传区等拓展区域。心理辅导室外应设有心理信箱。

个体辅导室。个体辅导室是为学生提供单独心理辅导的必备场所,所处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保护学生个人隐私,面积要求10-15平方米/每间,隔声要求应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中对语言教室、阅览室的要求执行。基本设施:咨询椅或沙发至少2张(呈60度或90度夹角摆放)、小茶几1个、静音挂钟1个、录音录像设备1套、垃圾桶等。选择性配备:音响系统、挂图/挂画、绿植等。

团体辅导室。团体活动室是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的必备场所,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每间,以实际使用时人均2-4平方米为宜。可与学校心理健康课专用教室兼用。基本设施:可移动桌椅、座垫、多媒体设备等。选择性配备:活动所需的各类团体辅导游戏器材、录音录像设备等。

办公接待区。心理辅导教师办公区是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处理日常咨询事务、接待来访者、受理咨询预约、管理各类档案的必备场所。面积要求在15平方米以上,可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人数进行相应调整。基本设施: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带锁档案柜、期刊架、心理书籍等。

其他拓展区域。由各地各校依据工作实际需要建设,可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如学生心理测评系统、心理健康自助系统、电话/网络咨询设备、放松类或自助类器材、沙盘类和绘画类器材、心理健康科普道具等。

五、管理规范

1. 开放时间。心理辅导室应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心理信箱、现场到访及其他渠道接受本校师生个体心理辅导预约,主动策划并实施各类团体心理辅导。心理辅导室各功能区域应定期对学生开放,学生在校期间的课间、课后等非上课时段,要有固定时段向学生开放,每周课外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可视学生数量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开放时间,并安排专人值班。

2. 人员配备。心理辅导室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兼职教师数量依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教师须具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或心理咨询师证,或由具有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其他教师担任,具备心理辅导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接受一定数量的专业培训。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本校班主任同等待遇。

3. 经费投入。学校应安排心理健康教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辅导室工作正常开展。心理辅导室应免费为本校师生、家长提供针对性的心理服务。

4. 档案记录。心理辅导室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一般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心理状况、心理辅导记录等。心理辅导记录一般包括学生目前的心理状况、辅导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评估和鉴定,并有相应的分析、对策与辅导效果评价。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测评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

5. 辅导伦理。心理辅导工作应以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为根本,增强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在辅导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学生出现行业伦理要求突破保密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班主任及其监护人,并记录在案。谨慎选择和使用心理测评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并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自愿基础上进行,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给学生贴上“心理疾病”标签,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仪器设备。

6. 危机干预。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发挥心理辅导室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作用,认真落实学生心理危机个案分析报告制度和专家会诊机制。对有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通过“一人一案”提供个性化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并根据干预效果,动态更新重点关爱学生清单。当发生危机事件时,努力做到发现及时、处理得当,给予师生适当的心理干预,预防因心理危机引发的各类极端事件。

7. 转介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应与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积极对接沟通,建立定点合作关系,畅通转介绿色通道。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成长导师和其他相关部门评估,认为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其他需要转介的情形时,应及时转介到市县(区)心理辅导中心,综合评估后视情况转介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过程需记录详实,并逐步建立健全跟踪反馈机制。

8. 加强研究。心理辅导室应定期组织教研活动、典型案例讨论、组织参加专家督导,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健康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心理辅导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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