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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你真的了解吗?】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7日 23:23

Sports Nutrition Food

近些年来,大家对于健身的热情日益增加,《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中也指出,“十三五”时期,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逐步增多,人民群众通过健身促进健康的热情日益高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7.2%,向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随着消费者认知水平的提高,健身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膳食营养的重要性,在运动的同时也会选择一些“健身补剂”来进行辅助。

运动营养食品近年来也在我国快速发展,无论是线下商店还是线上的电商平台都涌现出众多宣称“增肌”、“减脂”、“提高运动表现”的产品。里面的成分也是五花八门,市面上常见的运动营养食品成分多为“氨基酸”、“肌酸”、“乳清蛋白粉”、“左旋肉碱”、“维生素”、“咖啡因”、“牛磺酸”等。进口产品的来源也包括了不同的渠道,例如,有些进口产品通过一般贸易模式进口,也有些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

然而,到底什么是运动营养食品,什么人适合食用运动营养食品,运动营养食品可以添加哪些成分?进行哪些宣称?标签标示上有哪些要求?一般贸易进口和跨境电商售卖的运动营养食品又有什么特殊监管要求?本文将从法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供企业和消费者参考。

01

什么是运动营养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的归类在我国比较特殊,是区别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的一类产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一类,为满足运动人群的营养需求而设计的一类产品。

根据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以下简称GB 24154)中对于运动营养食品的定义,运动营养食品指的是:

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注:中等强度=60%~70%最大心率;

高强度=70%~80%最大心率;

最大心率=220-年龄(岁)

因此,只有在特定需求的情况下的人群才适合食用运动营养食品。在没有运动的情况下过量食用运动营养食品,可能致微量元素摄入超标影响健康。

运动营养食品的分类

02

GB 24154中对于运动营养食品的分类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特征营养素进行分类,一种是按照运动项目进行分类。

按特征营养素分类的产品定义

补充能量类:以碳水化合物为主要成分,能够快速或持续提供能量的运动营养食品。

控制能量类:能够满足运动控制体重需求的运动营养食品,含促进能量消耗能量替代两种。

补充蛋白质类:蛋白质和/或蛋白质水解物为主要成分,能够满足机体组织生长和修复需求的运动营养食品。

按运动项目分类的产品定义

速度力量类:肌酸为特征成分,适用于短跑、跳高、球类、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健美及力量器械练习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维生素B1维生素B2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长跑、慢跑、快走、自行车、游泳、划船、有氧健身操、舞蹈、户外运动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

运动后恢复类:肽类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高强度或长时间运动后恢复的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

03

运动营养食品的可添加成分

禁用物质

运动营养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不得添加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

营养素

GB 24154中规定,按特征营养素分类的各类产品需满足表1规定的技术指标。其中包含了对于能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含量的限制。例如:常见的补充蛋白质类产品中优质蛋白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

GB 24154中还规定了按运动项目分类的各类产品的必须添加成分建议添加成分,如下图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中规定了以上成分的每日使用量,也就是最终产品中营养素的含量,并非食品在生产过程中营养素的添加量。企业在生产运动营养食品的时候尤其要注意。

除此之外,附录A中也给出了其他运动营养食品中可选择添加的营养素,同样也规定了其含量要求,如果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A.1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A.1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9月7日发布的第8号公告中对表A.1中钠的含量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单如下:

产品中如果添加表A.1中的一种或多种营养素,其所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符合GB 14880附录C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GB 2760中相同相近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例如:常见的运动营养食品中乳清蛋白粉这一类别,若产品类似于固体饮料类产品,因此可以使用GB 2760分类系统中固体饮料及其子类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

04

当前网络平台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电商在销售运动营养食品,然而其中成分有些并不合规,例如兜售的部分氮泵(训练前补充,通常以咖啡因、氨基酸或肌酸为主要成分的补剂),含有DMAA、DMHA等成分,长期服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DMAA是常见的违禁成分,DMHA也被列入兴奋剂目录。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因此,在经销商和消费者选择运动营养食品进行进出口和购买时应当看好产品配料,谨慎选择(案例来源:中国江苏网)。

05

运动营养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以下简称GB 13432)的规定。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运动营养食品的声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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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GB 13432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含量声称

根据GB 13432的要求,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运动营养食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若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其中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含”、“有”等。

功能声称

GB 13432规定,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运动营养食品,可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功能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28050)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对于GB 28050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比较声称

由于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没有必要设置比较声称。建议企业在设计标签过程中,避免使用比较声称。

07

运动营养食品vs运动饮料

当前,市面上常见的主打运动概念的食品多为“运动饮料”,虽然其中添加了维生素、无机盐等,在运动中食用对运动是有益的,但仍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运动营养食品。然而,运动饮料仍属于“饮料”这一类别,属于普通食品,并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得进行相应的功能宣称。

运动饮料为营养素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的生理特点,能为机体补充水分、电解质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饮料。

——GB 15266-2009《运动饮料》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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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的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由于运动营养食品的特殊性,目前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陕西省印发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贵州省和河南省也发布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生产许可条件、样品检验等进行了要求。

各地生产许可审查方法列表如下:

标题

文号

北京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审查方案(试行)

——

广东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2018年 第136号

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黑食药监规〔2018〕18号

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闽市监食生〔2019〕28号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苏市监规〔2020〕1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

河北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冀市监规〔2021〕3号

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陕市监发〔2021〕399号

河南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

贵州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

09

运动营养食品的进口要求

现在市面上涌现了许多进口的运动营养食品,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进口的运动营养食品也应当符合我国标准GB 24154中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入境。

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运动营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需由官方推荐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的运动营养食品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标签上需标示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

运动营养食品跨境电商销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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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电商上销售的运动营养食品不仅需要满足原产国或地区的要求,也应当遵循我国对于跨境电商商品的监管要求。

根据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并且明确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的各方责任。

除此之外,在跨境电商上销售的运动营养食品也要遵循跨境电商平台要求,各个平台对于运动营养食品销售的要求有所不同,需要企业遵守所选择销售的电商平台的规则

"

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是否需要中文标签?

根据海关总署的答复,按照文件【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强制要求加帖中文标签。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应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同时在网站提供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

参考标准及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GB 13432-2013)

《运动饮料》(GB 15266-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实施指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GB 13432-2013)问答(修订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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