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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健委:杜绝医美机构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20:12

医美机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如缴费7日内未实行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一次性全额退款。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美容医疗机构合同签约行为,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

北京卫健委:杜绝医美机构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接受医美应实名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将主要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

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消费者应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信息及溯源。示范文本规定,消费者可以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

 

医美机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示范文本特别对医美机构提示,应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此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且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服务项目应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原则上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调整主诊医师、诊疗方案。

医美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

为了化解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合同示范文本对“预付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示范文本特别提示,时间跨度较长的预付费消费具有风险,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其中,采用预付卡付费的,消费者有权向美容医疗机构了解预付卡所兑现的服务内容及药品和器械等相关医用耗材的数量和质量、价格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提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信息;有权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

 

美容医疗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不得超过场地租赁的期限收取费用,到期限还没有完成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效果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修复、重做、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医美退款可享“7日冷静期”

医美遇纠纷如何退款一直备受消费者关注。

示范文本明确提出,自缴费之日起7日内,美容医疗机构尚未实行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消费者提交退费申请单之日起,5日内应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

如果在约定时间内,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美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应自提交退费申请单之日起,15日内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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