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医疗美容市场秩序,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
来信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605室,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邮编:200125
电子邮件:yzygc@wsjkw.sh.gov.cn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
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疗美容市场秩序,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市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 (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由美容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医疗美容质控中心负责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机构的业务管理以及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工作。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落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依法、规范执业以及医疗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五条 (备案专业)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四种,每位医师限备案一个专业,与医师的执业范围与执业类别保持一致。
第六条 (诊疗科目)
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应核准有医疗美容或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第七条 (主诊医师基本条件)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市注册执业;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整形专业培训(进修)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连续从事医疗美容、整形临床工作的时间1年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近2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且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
第八条 (备案材料)
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包括:
(一)《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
(二)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参加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不需要提供);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九条 (备案程序)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应由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职称以及工作、培训经历进行初审,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之后向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备案后,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登记核定的专业和备案时间。
第十条 (信用管理)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获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备案机关取消其已备案信息,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申请,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备案)
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应为本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三级医院,医疗机构拟承担医疗美容培训工作的,应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和考核方案等。
市医疗美容质控中心负责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进行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管理)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完成考核,并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须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对于外省市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或进修经历,可由外省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出具考核合格证明,参照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的标准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管理权限)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美主诊医师备案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有效期)
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止。
结果反馈:未收到意见建议。
相关知识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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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卡多利亚医疗美容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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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网址: 关于《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5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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