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开医疗美容机构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221000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受理条件 1、营业执照: 具有一处合法经营场所,权属明确、用途一致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医疗机构附近不能有学校、幼儿园、餐饮业 3、放射诊疗项目设置: 只有设计购买牙科X射线机才需办理 4、辐射安全许可: 只有涉及使用口腔医疗射线装置才需办理 5、取水许可 以下情形报北京市水务局审批:年取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取用基岩水的;新开凿机井取水的或更新第四系井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其他情形报顺义区水务局审批。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6.1现已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户; 6.2雨污水分流并具备污水预处理设施(如隔油池、化粪池等); 6.3水质检测(预估)指标如下:一级以下医院、非餐饮、非化工类排水户检测5个指标: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餐饮类排水户检测7个指标: PH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油脂;一级(含)以上医院排水户检测7个指标: PH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余氯;含餐饮的一级(含)以上医院排水户检测9个指标: PH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油脂、粪大肠菌群数、余氯;化工类排水户(含设有实验室的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检测10个指标: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汞、总砷、总铅、总镉、总铬;含餐饮的化工类排水户检测12个指标: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油脂、总汞、总砷、总铅、总镉、总铬。检测(预估)排水水质的指标达标(《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PH值的范围在6.5—9.0、 悬浮物的范围在0-400mg/L、化学需氧量的范围在0-500mg/L、氨氮的范围在0-45mg/L、总磷的范围在0-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范围在0-15mg/L、动植物油油脂的范围在0-50mg/L、总汞的范围在0-0.005mg/L、总砷的范围在0-0.3mg/L、总铅的范围在0-0.5mg/L、总镉的范围在0-0.05mg/L、总铬的范围在0-1.5mg/L、余氯的范围在2-8mg/L、含传染科医院的粪大肠菌群数的范围在0-100MPN/L、不含传染科医院的粪大肠菌群数的范围在0-5000MPN/L。)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受理【展开】审查与决定决定2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审批通过【展开】颁证与送达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结果名称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5、辐射安全许可证
6、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7、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副本)
1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申请材料
情形引导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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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展开】【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展开】【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展开】【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号令(文号)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展开】【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号令(文号)(京管发〔2017〕140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展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展开】【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依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展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文号)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展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发布号令(文号)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展开】【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布号令(文号)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展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展开】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结果名称及样本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2次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6851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朝我说”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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