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当前,个别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未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服务过程未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等规定,判定职业禁忌证、界定疑似职业病或诊断职业病基本能力不足,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后核查,强化源头管理
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是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2017年、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两次修订,先后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了相关部门规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细化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紧紧抓住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设备设施配备、工作场所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与制度、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链条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职业病监测,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切实把好每一道监管关口;要持续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实现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健康信息化平台的有效对接;要统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把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全链条的综合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三、规范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做好法律责任、质量管理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告知或培训,不断提升其法治与质量意识。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的相关医务人员,特别是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医师,各地要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中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着重提高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职业病与普通疾病鉴别诊断等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地要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技能训练、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质量控制,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及时进行处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工作计划,依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际运行状况为质控重点,以职业禁忌证判定与告知、疑似职业病界定与报告、职业病诊断的准确率与报告及时率为关键指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每2年实现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的全覆盖。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量大、质量管理风险高或投诉多、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机构,要加大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评估的结果、整改要求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质量问题的,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要立即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疾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跟踪相关机构整改情况。
五、加强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通报
地方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完成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的同时,对接到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涉嫌违法线索后,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对信息报告、质量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要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与整改情况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国疾控中心。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情况,以及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含典型监督检查案例)分别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国家疾控局监督二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杨思雯 010-62030967
国家疾控局监督二司联系人及电话:郑朝慧 010-687919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当前,个别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未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服务过程未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等规定,判定职业禁忌证、界定疑似职业病或诊断职业病基本能力不足,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后核查,强化源头管理
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是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2017年、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两次修订,先后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了相关部门规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细化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紧紧抓住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设备设施配备、工作场所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与制度、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链条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职业病监测,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切实把好每一道监管关口;要持续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实现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健康信息化平台的有效对接;要统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把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全链条的综合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三、规范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做好法律责任、质量管理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告知或培训,不断提升其法治与质量意识。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的相关医务人员,特别是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医师,各地要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中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着重提高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职业病与普通疾病鉴别诊断等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地要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技能训练、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质量控制,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及时进行处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工作计划,依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际运行状况为质控重点,以职业禁忌证判定与告知、疑似职业病界定与报告、职业病诊断的准确率与报告及时率为关键指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每2年实现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的全覆盖。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量大、质量管理风险高或投诉多、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机构,要加大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评估的结果、整改要求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质量问题的,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要立即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疾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跟踪相关机构整改情况。
五、加强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通报
地方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完成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的同时,对接到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涉嫌违法线索后,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对信息报告、质量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要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与整改情况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国疾控中心。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情况,以及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含典型监督检查案例)分别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国家疾控局监督二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杨思雯 010-62030967
国家疾控局监督二司联系人及电话:郑朝慧 010-687919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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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52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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