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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8日 13:06

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202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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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扶助的利益导向政策。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夫妻的奖励(以下简称“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奖励扶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

2.女方年满45周岁;

3.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且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属男方单亲家庭的,与其共同生育独生子女的原配偶应年满45周岁;属女方单亲家庭的,应年满45周岁。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

1.本市农村户籍,男方未满60周岁、女方未满55周岁;

2.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

3.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本条款规定的两类奖励扶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所称“退出育龄期”,通常是指女方年满49周岁绝经期后的时期。

第四条 奖励扶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个家庭10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自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发放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止。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4:6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自行负担。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扶助条件的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申请表》或《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4.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迁入对象,应配合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离异或再婚对象,应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残疾人证(三级或三级以上);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家庭,需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等;

5.一寸免冠近照2张;

6.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第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程序。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依据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将初审对象名单报送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对省外或市外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对象,本人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签署符合条件的承诺书,由村(居)委会一并提交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在初审环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名单需同步张榜公布5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核。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接到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严格复核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及承诺情况,将审核通过的对象名单分别汇总形成《惠州市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对象登记表》和《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统称《登记表》),并加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省外或市外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对象需进一步核查婚育情况的,应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其它有效查验方式进行核实,对需要通过联系外地调查核实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

(三)确认。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每月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逐级返还村(居)委会存档,并汇总各乡镇(街道)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情况,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请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奖励扶助资格。

(五)告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获得奖励扶助对象本人。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励扶助金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惠财农〔2020〕1号)组织发放。

(一)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的发放。

1.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自奖励对象提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2.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离婚、丧偶或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继续发放奖励金;

3.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奖励金按迁入地待遇执行;

4.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发放。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于扶助对象提出申请的次月发放;

2.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过伤残死亡扶助金的家庭,按现行标准一次性补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独生子女死亡前离异,以及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离异的,扶助金由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确定抚养独生子女的一方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独生子女死亡后离异的,各申请领取50%扶助金。夫妻一方死亡或非本市户籍的,本市户籍一方申请全额领取扶助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奖励扶助金申请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申请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四)子女为收养,未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机构核发的收养公证书的;

(五)离异、再婚家庭及年满60周岁扶助对象家庭已按规定全额领取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

(六)其它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

第十条 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

(一)领取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自愿将农村居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的;

(四)奖励对象死亡的;

(五)提供虚假证件材料及承诺内容不实被确认的。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核实,对掌握到的符合条件对象,告知当事人及时申报,协助申请家庭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及时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初审名单张榜公布;

(四)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名单进行公示;

(五)每半年协助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的对象育龄期内生育情况核查摸底。对已生育二胎的奖励对象,及时提出停发奖励金的建议;对疑似已生育二胎的奖励扶助对象,报请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审核;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并书面告知奖励扶助对象本人;

(四)每半年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对象育龄期内生育情况,及时报请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停发已生育二胎奖励对象的奖励金。

第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所属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奖励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和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三)每年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奖励扶助计划前,对下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并制订奖励扶助计划,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各县(区)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全市奖励扶助计划,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奖励扶助资金保障工作,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决算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金融代理机构职责。向持卡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收到职能部门的委托代发清单后及时将奖励扶助金划入奖励扶助对象账户,在发放信息和备注中标明年度、资金类型和金额等明细内容,并反馈发放数据以及错误信息等。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奖励扶助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村(居)委会拒绝办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申请的,当事人可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经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后5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扶助金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如有发生,依法处理。

奖励扶助金管理、发放情况依法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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