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学宪法】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
【一分钟学宪法】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9-07 15:00:54
(1)计划生育政策的含义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规定
①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③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3)实行计划生育的方式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方式以避孕为主。国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4)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保障
①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③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④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⑦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违反计划生育义务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①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3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当解聘。
③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④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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