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是从保护环境和身体健康出发,对生活环境(大气、水、土壤等)中的各种有关因素,特别是有害化学因素,以法律形成规定的限量要求和为实现这些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环境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只有当其浓度超过一定限度(有害作用阈)时,才会对机体产生有害作用或不利影响。低于此限度的浓度就不会对机体产生危害。这种“有害作用阈”的概念,是制订卫生标准的前提和依据。因此,在制订环境卫生标准时,应确定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不致产生危害的数量界限,即最高容许浓度。它是根据生活环境中有害物质和机体间的剂量一反应关系,考虑到敏感人群和接触时间而确定的一个对机体健康不会产生直接或间接有害影响的“相对安全”浓度。各国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概念不尽相同。有的偏重于考虑生物学效应和器官功能性指标,不仅要求对机体不发生疾患,而且要求不得偏离正常生理反应的限度。认为外界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是在这个浓度时,有害物质经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一生,不会引起健康损害或精神疾患的发生(包括潜在的或暂时的代偿状态),或者用现代医学检查方法在当代或下代人身上查不出健康状况超出适应性生理反应限度的改变。有的比较强调机体的代偿作用,偏重于采用亚临床、生化与形态学指标,要求对机体不发生毒性反应,能防止公害的发生与蔓延,减少经济损失。由于此两种概念的不同而导致某些容许浓度的差异。
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是通过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确定的,由有关单位提出制订卫生标准的科学依据,即卫生基准,结合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式颁布后,成为法定卫生标准。卫生标准具有立法意义,有关企业和生产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从设计、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对工业“三废”的排放和农药使用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实现标准要求。卫生部门应与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根据卫生标准对污染状况进行卫生评价,并提出建议,监督标准的实行。因此,环境卫生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在于它是进行规划设计、环境卫生监测、环境质量评价以及采取各种环境治理措施和评价措施效果的依据,也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分类 我国现行标准,按其性质与作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
(1)环境质量标准: 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生活和生产条件而对一定范围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所规定的容许数量和浓度。环境卫生标准就是一种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对不同环境介质的要求和用途,环境卫生标准可分为: ①大气卫生标准,即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根据有害物质作用的特点和接触时间,又可分为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与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它是保证水质适于直接饮用的一项标准,是开展饮水卫生工作和评价水质净化消毒效果的依据。③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它是指地面水用水点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具体卫生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居民健康,保证地面水的自净作用,以适于生活利用和工农业生产。④土壤卫生标准,即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土壤中有害物质因迁移到邻近环境(大气、水、植物)而危害人体健康,并保证土壤自净作用的正常进行。此外,与环境卫生标准有关的水质标准有渔业水质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大气、地面水、海水等的环境质量标准和城市环境噪声标准等。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指各种污染源的烟囱或废水排出口容许排出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它是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以保证环境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如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
上述这些标准之间既各有侧重,又互有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一个以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的统一整体。
我国于1956年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其中规定了“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大气卫生标准)和“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与“地面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即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同年又颁布了《饮用水水质标准》,经实行后,不断总结经验,进行了多次修订,使现行标准的内容更加充实。如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内大气中有害物质已由原来的19种增至34种;地面水中有害物质已由37种增至53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由15项增至35项。为了控制工业“三废”排放,于1973年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1979年又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TJ24—79)和《渔业水质标准》(TJ35—79)。1982年和1983年环境保护部门先后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等。这些标准的颁布与执行,对开展大气、水源、土壤卫生防护和饮水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改善生活卫生条件,促进生产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制订环境卫生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过严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过宽会使人民健康受到损害。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卫生标准应不断加以修订与补充。使其既能起到防止污染,保护人民健康的作用,又能适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切实可行。1981年我国卫生部设立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以加强对研制和修订卫生标准工作的技术指导。
制订原则 我国制订环境卫生标准的原则是:
(1) 对人体健康无直接危害: 大气和水质卫生标准应能防止传播疾病,保证居民不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或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并考虑到居民中老、弱、病、幼、孕妇等敏感人群及日夜呼吸空气和长期饮用等特点。
(2) 对主观感觉无不良影响: 环境中有害物质的卫生标准应低于或等于对眼、鼻、口腔、上呼吸道粘膜的感觉阈(色、嗅、味)和刺激作用阈,无异臭、异味、异色和不良的刺激。
(3) 对人体健康无间接危害: 不影响居民生活卫生条件,不降低大气透明度和紫外线强度,不妨碍植物生长和环境的自净作用。
制订方法 制订环境中有害物质卫生标准时,首先应收集该物质的理化性质及其在环境中存在的状态、含量、稳定性、迁移性、降解产物和分析方法等资料。然后根据制订原则从多方面进行研究,以探求其对人体健康无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容许限量。为此,常采用实验研究(包括对环境感官性状和一般卫生状况影响及环境毒理学研究等)和现场环境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近年来,为适应实际需要还发展了快速推算法和制订混合物卫生标准的方法。
(1) 有害物质对大气和水感官性状影响的研究: 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条件下,在实验室内直接对人进行试验,以确定该物质在大气或水中的刺激作用阈、嗅觉阈、味觉阈或色阈浓度,选最低的那个阈值作为感官方面的限制浓度(见“刺激阈”“嗅觉阈与味觉阈”)。
(2) 有害物质对地面水、土壤自净过程影响的研究: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自净,主要是在需氧微生物参予下进行的生物氧化过程,当某些有害物质污染地面水或土壤后,可抑制这类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从而阻碍了自净过程的正常进行,使地面水或土壤的卫生状况恶化。可通过实验,研究不同浓度的有害物质在模型地面水 (或土壤)中对生化需氧及氨化、硝化过程的影响,从而得出不明显影响上述过程的阈浓度,作为防止自净过程受抑制的限制浓度(见“污染物对环境自净能力的影响”条)。
(3) 环境毒理学实验研究: 通过动物实验,研究环境中有害物质对温血动物的毒作用特征及所呈现的剂量一反应关系,以最大无作用浓度作为制订该物质在环境中最高容许浓度的毒理学依据。
由于动物与人种属不同,对有害物质的感受性也不同,因此由动物实验得出的最大无作用浓度直接外推到人时要慎重。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特性将最大无作用浓度缩小一定的倍数而得出其毒作用方面的限制浓度,这个缩小的倍数称为安全系数。
环境毒理学实验一般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对疑有特殊毒作用的物质,还需进行致畸、致突变、致癌或致敏试验。
急性毒性试验: 一次经口或短时间吸入染毒的试验,LC50表示)和特征,并为亚急性或慢性的实验设计提供资料。
亚急性毒性试验: 在较短时期(一般为1~3个月)内多次重复染毒的试验,目的是确定受试物是否具有蓄积作用或耐受性,进一步观察其对机体损害的主要器官和系统,并选择敏感指标,为慢性试验提供资料。
慢性毒性试验: 在较长时期(一般为6~12个月)用小剂量反复染毒的试验,目的在于确定受试物的慢性阈剂量(浓度)和最大无作用剂量(浓度),并以后者为依据,确定该物质毒作用的限制浓度(见“毒性试验”)。
根据上述几方面(感官性状、自净作用、毒性作用)的实验研究结果,分析比较各个限制浓度,选出最低的一个数据,作为制订某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特殊毒作用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畸、致突变、致癌与致敏作用,并探索其阈剂量与阈下剂量,作为制订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
目前对环境中的化学致癌物是否存在阈值,是否需要制订卫生标准问题,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致癌物的起始生物学作用属于分子水平,一分子致癌物能击中一分子DNA并引起突变,在此种情况下只有无致癌物存在才不会引起DNA突变,因此不存在阈值,无作用水平也就无从确立。另一些学者认为需要多次击中才能产生生物效应,癌前细胞转化成恶性细胞的过程,具有一个量的阈值,致癌物在到达靶细胞前还可被解毒,DNA损害也可被修复,机体对个别细胞恶变亦具有免疫抑制能力。铬、镍、雌酮等对动物和人均具有致癌性,但在体内都有少量存在而无害,只是达到一定量时才致癌。近来多数认为制订致癌物在外界环境中的容许浓度是可能和必要的。现已有人通过大鼠致癌试验得出了苯并(a)芘致肺癌的阈剂量为0.1mg,最大无作用剂量为0.02mg,据此推算出大气中苯并(a)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1μg/100m2。
过敏体质的人,接触某些环境污染物可引起过敏性疾患。因此一些新化学物质在大规模使用前,应确定其是否为潜在的致敏物及其致敏强度,为制订卫生标准提供实验依据(见“致敏试验”条)。
(4)环境流行病学调查方法: 制订或修订环境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需进行环境流行病学调查,以研究环境污染物与居民的健康状况,生长发育,某些疾病的发病率、患病率以及某些生理、生化反应指标之间的关系,查明环境中有害物质对居民健康有轻微损害的浓度和对健康无影响的浓度,为制订或修订环境卫生标准提供直接依据。特别是对环境中稳定而具有特异作用的物质,现场调查可获得较满意的剂量一反应关系,例如饮水中无机氟的卫生标准就是通过环境流行病学调查制订出来的(见“流行病学调查”条)。
(5)快速计算方法: 随着生产的发展,污染环境的新化学物质不断增多,现有常规制订标准的方法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近年来已有许多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与其理化特性、化学结构、感官作用阈和某些急性毒性参数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用计算方法推算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以满足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实际需要。
目前提出的制订环境卫生标准的计算公式,大体以下列几方面的参数为依据: ①化学物质的某些理化性质常数,如分子量、沸点、熔点等。②感官性状指标,如大气中有害物质的嗅觉阈值、光感阈值等。③同系物化学链的生物活性值。④急性或亚急性毒性参数如LD50、LC50、蓄积系数等。⑤工厂车间空气中现有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由于现有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到化学物质的特殊毒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和遗传作用),还处在探讨阶段,尚不够完善。因此,它既不能排斥,更不能代替制订卫生标准的毒理学实验等方法。但是不少化学物质按计算法所得结果与法定值比较接近,对卫生毒理学实验设计还是有益的。
应用 我国环境卫生标准在实际应用时应注意:
(1) 当同一种有害物质通过空气、水、食物等不同途径侵入人体时,可使其摄入总量增加而发生量的积累,加强危害性。因此,有必要规定每日容许摄入总量(见“污染物每日容许摄入总量”条),以保护人体健康。
(2)我国现行卫生标准对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污染大气或地面水时,如何进行评价尚无明文规定。据一些研究证明,环境中各种有害物质混合污染时,其有害作用有相加、拮抗和协同三种情况,而以相加作用较为常见。因此,当属于同一限制指标(如感官性状或毒性作用)的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污染环境时,其卫生标准一般可用下列公式加以推算:
式中: C1、C2……Cn各有害物质在环境中的实际浓度;
M1、M2……Mn 各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如计算结果大于1时,说明环境中混合污染物已超过了容许浓度,必须采取措施降低有害物质的含量,以保证安全。
近年来,有些学者提出不同环境中有害物质的联合相加作用的最高容许负荷量,可应用有害物质在不同环境进入人体的相对生物学活性计算。如为确定由饮水和食物进入人体的亚硝酸盐氮和硝酸盐氮联合相加的最高容许负荷量时,首先根据毒理学研究得出每人每日摄入硝酸盐氮的最高容许总量为45mg,再按下式计算和评价。
式中: C食1及C食2 分别为每人每日食物中容许的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总量(mg);
C水1及C水2 分别为每人每日饮水中容许的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浓度(mg/L);
3 每人每日饮水量(L);
K1 饮水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相对毒性比为10(根据毒理学研究);
K2 饮水中硝酸盐与食物中硝酸盐的相对毒性比为0.8(根据毒理学研究);
K3 食物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相对毒性比为40(根据毒理学研究)。
代入计算公式结果为:C食1+40C食2+2.4 (C水1+10C水2)=36 凡计算结果超过36,则表明水和食物环境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相加作用已超过最高容许负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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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可查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课件Environm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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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环境卫生标准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57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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