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朋友圈售卖的减肥药竟是“三无产品”? 邓州市法院:退一赔十!

朋友圈售卖的减肥药竟是“三无产品”? 邓州市法院:退一赔十!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8日 16:59

“快速瘦身”“亲测有效”,看到此朋友圈时,那是心动的感觉,如此套路,相信很多人一定都不陌生,一些商家为盈利故意夸大产品作用,不少瘦身心切的消费者,主打一个“愿者上钩”,最后无一例外成为妥妥的“受害者”,邓州法院张村法庭审理的这起朋友圈售卖“三无”减肥产品的案例值得想要瘦身爱美人士的警醒。

2023年5月,小陈在小王的微信朋友圈刷到了一条分享,宣称最近找到一款减肥药,吃了具有减肥功效,且无任何副作用,心动的小陈立即联系了小王,在询问产品效果和价格后,2023年5月28日,小陈在小王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燃脂瘦”减肥产品一瓶,同年6月5日,小陈以1080元的价格再次在小王处购买3瓶上述产品。

收到减肥药后,小陈发现小王销售的检测产品查询不到生产厂家。后小陈将案涉产品送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该样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于是小陈便找到小王,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小陈于2024年9月将小王诉至邓州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其中明确:“因使用西布曲明可能会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现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因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包装上没有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且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38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经检测,被告小王销售的“燃脂瘦”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小陈主张被告小王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王退还原告小陈货款1380元,并支付原告小陈十倍赔偿金13800元。日前,小王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减肥要坚持科学原则,切莫相信减肥产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瘦身方式不可取。广大消费者要不断提高维权意识,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劝告广大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微商,要严格守法守纪,合规经营,以产品质量取信于消费者,坚决拒售假冒伪劣产品,切莫消费“朋友”情谊,为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甚至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供稿:刘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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