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函
国卫办家庭函〔2017〕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中 “推动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的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安宁疗护旨在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安宁疗护服务有助于提高生命质量,维护人的基本尊严,也有助于减少无意义的过度治疗,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探索研究安宁疗护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在全国部分有工作基础的地方先行试点,通过政府引导,鼓励试点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宁疗护工作,逐步积累,不断完善,形成有价值、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并向更大范围推广。
二、 试点地区
选定北京市海淀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普陀区、河南省洛阳市和四川省德阳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安宁疗护工作试点市(区)。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自行选定本省(区、市)的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安宁疗护工作试点。
三、 试点任务
(一)开展基线调查。各试点市(区)对本地区安宁疗护服务现状开展基线调查,重点摸清机构和居家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情况、相关政策措施、安宁疗护服务提供者的认知和服务情况、患者及其家属的需求、社会舆论情况等。
(二)建设服务体系。将安宁疗护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支持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支持开展居家上门安宁疗护服务;结合实际,有条件的可在二级医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根据需求,设置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逐步推动形成举办主体多元、服务形式多样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三)明确服务内容。以“提高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为生命终末期或老年患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减轻身体、心理方面痛苦的诊疗、护理服务,并对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应的人文关怀。
(四)建立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机构与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要形成通畅合理转介制度。
(五)探索制度保障。
1.构建价格体系。探索制定安宁疗护治疗和护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推动心理疏导、上门服务等项目纳入收费范围。探索推动将居家和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
2.保障药物配备。对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止痛、镇痛、麻醉等药物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
3.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所需患者提供支持。
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政策支持,改进政府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六)加强队伍建设。
1.建立安宁疗护专家库。成立国家级和地方安宁疗护专家库,加强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交流和合作。
2.加强安宁疗护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结合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遴选建设,设立安宁疗护教育培训基地。在医学教育培训工作中增加安宁疗护
有关知识技能的教育。在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体系建设、培训教材设置等方面充分考虑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探索由行业组织开展专业资质认证的可行性,不断提高医疗照护质量。
3.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七)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参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 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 行)》,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标准研究,研究建立进入安宁疗护阶段的标准和办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化、专业化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建立科学的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
(八)加强宣传教育。对医护人员和社会大众开展安宁疗护相关理念和知识等宣传普及和教育,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省级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开展。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以需求为导向制定本市(区)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11月20日前报我委家庭司。
(二)抓好试点示范。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积累工作经验;要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特点和优势,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争取有所突破;要全面掌握试点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建立效果评价和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要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进行客观的质量和效果评价,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加强信息报告,定期通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我委家庭司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将组织工作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2018年底将对试点地区进行督导评估和工作总结。
联系人:家庭司 徐冲、郑春梅
联系电话:010-62030882 6203058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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