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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3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8日 23:49

市卫健委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区卫健局、发改委:

市卫健委和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武汉市卫健委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23-2025年)

为持续优化全市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品质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武汉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1.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经过长期发展,全市已经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截至2022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373.90万。共有医疗卫生机构6818个,其中医院36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313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70个、其他卫生机构73个。

医院中,按等级分:三级医院76个(其中三甲医院29个)、二级医院82个、一级和未定级医院204个;按类别分:综合医院158个、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院60个、专科医院14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78个、乡镇(街道)卫生院70个、村卫生室1571个,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医疗机构4355个。

2.医疗机构床位

2022年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床位9.86万张,其中医院床位8.52万张(其中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1.2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1.06万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0.28万张。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床位7.18张。

3.卫生技术人员

2022年末,全市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2.96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4.77万人,注册护士6.34万人。按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47人、注册护士4.61人。

4.医疗资源利用状况及辐射能力

2022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8160.13万,其中医院5313.80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448.83万。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282.38万,其中医院262.55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56万。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为72.77%,其中医院为77.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31.19%。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8.5日,其中医院8.6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4日。

    2022年,全市共采集全血17.1万人次、29.81万个单位,采集成分血5.73万人次、8.05万个治疗量,向临床供应血液53.43万个单位。全市急救机构电话受理96.27万余次,有效派车20.49万余次。

5.医疗设备配置情况

2022年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10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5151台,5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10875台,万元以上医疗设备20.28万台,总价值329.21亿元。

6.居民健康状况

2022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6.69/10万,婴儿死亡率1.5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73‰,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

(二)存在不足

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武汉市医疗资源相对丰富,但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

我市床位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的大型医院相对密集地集中在中心城区。近年来,新城区及功能区医疗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医疗资源总量和人均占有量仍相对不足,有待继续向新城区及功能区加强倾斜。

2.优质医疗资源结构不完善

近年来,我市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初步形成,但市区公立医院专科特色优势不明显,中医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发展相对缓慢,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病、儿科等专科医疗资源相对紧缺,难以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3.医疗机构协作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市分级诊疗体系和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医疗资源使用效率不高、医疗卫生机构间协同性不强等问题,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疾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就医需求为导向,围绕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合理规划增设医疗资源,优化卫生资源要素配比,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重点向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和临床急需领域延伸,逐步缩小医疗服务供给的城乡、区域、专业差别,维护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坚持统筹规划

统筹不同区域、类型、层级的医疗卫生资源的数量和布局,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医疗联合体建设发展。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推动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转变。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合理配置区域综合和专科医疗资源,促进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居家医疗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快速发展。

(三)坚持协同创新

加强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协同、医养结合,推动区域医疗资源融合共享。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地点不作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儿科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特色鲜明的医疗机构。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加快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三、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置

除规划医疗卫生用地及政府规划建设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取得小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的同意,新设置在商场、超市等商业体或写字楼的设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考虑到院感管理要求以及公共安全等因素,应在楼宇低层设置,不宜设在高层和地下层。

1.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

支持打造一批能代表全国顶尖水平、具备国际竞争力、引领区域医学发展的国家医学中心,提升武汉医疗卫生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鼓励争创国家医学中心2个和省级区域中、西医医疗中心各5-10个,向周边地区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带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完善中外合资或合作办医模式,引导在光谷、车谷、长江新区、武汉新城等地优先布局1-2个国际医院。

2.综合医院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优化调整全市综合医院的数量和规模。非新建城区原则上不再增设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医院。主城区进一步优化提升,有序疏解过度集中的医疗服务资源,加快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均衡布局,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区综合医院通过异地迁建、新建分院的方式,提升中心城区新建城区和新城区医疗水平。支持市区公立综合医院特色化发展,鼓励中心城区部分二级综合医院转型为接续性医疗机构。新城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至少建成一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支持社会资本在南湖、常青、徐东、后湖、杨春湖等人口较密集、医疗资源较薄弱的地区和长江新区、武汉新城、新城区举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

3.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

支持市级中医医院、市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分院区,推进市中医医院药学基地迁建,发展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促进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加强区级中医医院建设,基本实现区域内建有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江夏区中医医院建设三甲中医医院,新洲区、蔡甸区和武汉经开区等中医医院建设三级中医医院。

强化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科室标准化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开展中医特色医疗机构连锁经营。推进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医联体建设过程中,不得变相地取消、合并中医医院,不得改变其功能定位,不得以各种理由在事实上削弱中医医院建设。

4.专科医院

加强区域规划布局和医疗资源信息公开,根据现有的专科分布情况,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设置专科医疗机构。

在现有优质专科医院的基础上,建设基于专科医学高地的高峰。按照扶强、补短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综合实力强的综合或专科医院将口腔、眼科、心血管、儿科、妇幼保健、皮肤、创伤、传染病等优势专科继续建大、做强,将人民群众亟需的肿瘤、精神、老年、康复、脑科等专科补齐、建强。支持大型公立医院以“院中院”等多种形式提升专科诊疗水平和知名度,打造武汉地区专科医疗服务高地。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备一定规模、高水平的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康复、精神、儿科等临床急需和特点明显的专科医院。

原则上不再新增100张床位以下的皮肤病专科医院。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结合常住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在每个街道(乡镇)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超过10万人可增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每个区可选择2-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按照社区医院或二级医院标准建设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应为政府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站按辖区区域卫生规划在必要时设置,新设置的原则上应由政府举办,体现政府公益性职能。新建和改建居住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设施配套,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或每千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除外),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宜设置的行政村,可采取联村联办、乡镇卫生院派驻或巡诊等方式保障村级医疗服务需求。

原则上不新设置产科、性病科门诊部,其他综合门诊部及专科门诊部不受具体数量和地点的限制。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包括传统中医诊所),取消数量和地点的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

6.妇幼保健机构

原则上全市各区设置1家妇幼保健机构,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化妇幼保健机构均衡布局,1-2个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建成三级妇幼保健院。

7.采供血医疗机构

在江北本部改扩建面积适宜的市级血液中心,履行省级血液中心职能,在江南设置一家市级血液中心分中心,在汉阳设置采供血分站,在武昌片区设置1个供血点。沿医院、商圈、地铁至少设置20个献血屋和80个流动献血点,年供血量达到100吨以上。

8.院前急救医疗机构

健全完善全市急救网络服务体系,建设中心城区10分钟和新城区12分钟、农村30分钟急救圈体系,打造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保持市级急救中心不变,履行省级急救中心职能,江夏、黄陂、蔡甸、新洲、东西湖、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江新区等区各设置一家独立运行的指挥型区级急救中心,中心城区设置独立运行的区级急救中心。每个建制街道应至少设立1个急救站,人口较少的相邻街道可以联合建站。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办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到2025年,全市急救站点达到140个左右(其中新城区55个)。健全完善水陆空立体急救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空中医疗急救,在长江、汉江和东湖上设立水上急救站点,探索建立水陆空急救联动机制。

9.非急救转运机构

探索建立武汉市非急救转运服务体系,原则上中心城区按照每区2个的标准设置,新城区和功能区按照每区1个的标准设置,逐步实现非急救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的分类管理,满足市民多元化服务需求。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以非急救转运中心为运营主体,参照急救站标准进行建设,并按照《湖北省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配备人员、车辆等,同时制定和落实相关制度规范。

10.医学检验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在全市开设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血液净化和消毒供应等独立设置的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不设定总量、地点限制。发挥市临检中心、专业质控中心的作用,加强质量控制管理。

11.戒毒医疗机构

全市戒毒医院现有18个、美沙酮门诊现有12个,根据实际管理和服务人群情况,只减不增。

12.其他医疗机构

对于本《规划》中未涉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基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按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科室及诊疗科目设置

1.感染性疾病科设置: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感染性疾病科。

2.重症医学科设置: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呼吸内科、心内科重症医疗资源建设,提升呼吸道、心血管疾病重症救治能力。三级医院及市、区属综合医院ICU床位(综合ICU、专科ICU、可转化ICU)力争达到医院总开放床位数10%。

3.妇产科设置:原则上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要求设置妇产科。产科床位数超过20张的必须设置新生儿科,其床位数不少于产科床位数的20%。一级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各类门诊部、诊所原则上不再新设产科。

4.儿科设置: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增设儿科床位,原则上三级综合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儿科病房。

5.性病诊疗科室的设置: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区级以上皮肤病防治机构、各级传染病医院可申请设置性病诊疗科室,其他医院不得设置性病诊疗科室。

6.精神科设置: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精神专科医院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

7.全科医学科设置: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门诊部和诊所设置全科医学科,有全科培训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全科医学科。

8.老年医学科设置: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设置老年医学科,鼓励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

9.临床营养科设置: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

10.中医科设置: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应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康复医学科。

11.诊疗科目设置应与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及服务能力相匹配。专科医疗机构应具有专科特色,诊疗科目应与专科诊疗相关。

(三)床位配置

到2025年,按1400万常住人口计算,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规模达到8.8张/千人,其中:公立医院为5.6张/千人(中医类医院床位数达到0.85张/千人),社会办医院为2.0张/千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1.15张/千人,其他0.05张/千人。

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原则上市属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不超过1200张,区属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不超过1000张。

每千名儿童床位数按照2.2张配置。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按照0.4张/千人配置。精神科床位按照0.78张/千人配置。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床位数按照0.8张/千人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数原则上不超过99张,承担有医养融合任务或按照二级医院、社区医院标准建设的,可适量增加床位。

(四)人员配置

到2025年,全市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4.7人/千人(其中全科医生达到0.5人/千人),注册护士数达到5.2人/千人。

1.医院人员配置标准

医院注册医护比达到1:1.2,三级医院床护比达到1:0.6以上,区级医院床护比达到1:0.5以上,其他医院床护比达到1:0.4以上。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中医执业类(助理)医师数达到0.62人/千人。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不低于常住人口16人/万人的标准配备医务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专业公共卫生医师。

3.采供血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供血配置标准为:以采供血量60吨,260人为基准,每增加1吨,增配4人。

4.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值班救护车达到每3万人配置1辆,工作人员按4-5人/辆标准配备,到2025年,全市院前急救车辆达到400台左右,院前急救医护人员应达到1380-1550人。

(五)设备配置

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鼓励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合理配置各类医疗资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确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落实,推动规划引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据本规划中资源配置标准和准入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协同行政审批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管理的医疗机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落实,如制定区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完善配套政策

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强与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基层医疗机构体系改革、便民惠民服务等重点工作,提高医疗资源整体配置效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向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临床重点专学科建设等方面倾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严格规划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医疗机构准入的指导性文件,市、区卫健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严格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统一管理,严把机构、人员、设备、技术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同时,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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