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瘦身神器”竟是三无产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现在的你是不是也和我一样
又圆润了不少
难瘦?难受
随着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的普及
各种“神效”减肥产品广告充斥网络
“快速减重”“天然无副作用”的卖点
让许多爱美人士心动不已
然而
这些虚浮夸饰的宣传背后
往往伴随着健康风险
消费者应如何辨别、如何维权?
近日,叙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消费者网购“三无”减肥咖啡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彦梅(化名)通过好友的推荐添加了晓琴(化名)的微信,并向晓琴转账4116元购买其朋友圈中宣售的减肥咖啡。彦梅服用一个月后,减肥效果显著,但开始出现头晕失眠恶心等不良反应。
随着症状的加重,彦梅怀疑与服用该款咖啡有关,遂委托专业机构对咖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咖啡中含有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彦梅联系晓琴希望协商处理,但未得到回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对其售卖的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被告在朋友圈售卖的咖啡属于“三无”产品,既无生产者信息,也无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违禁添加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付原告2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被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官提示
当前,市场上各种“减肥神器”五花八门,许多“神效”的产品背后往往暗藏安全隐患。消费者应提高警惕、注意辨别,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查看产品生产信息,避免购买“三无”产品,不要轻信网络广告。同时,在网购商品时,消费者应养成证据留存习惯,如包装、销售凭证、商品介绍页面、聊天记录、录制开箱视频等,便于事后维权。经营者应合法经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否则不仅面临高额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标题:《朋友圈“瘦身神器”竟是三无产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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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朋友圈“瘦身神器”竟是三无产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68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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