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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办发〔2011〕21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9日 01:45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府办发〔2011〕21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
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1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2011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2011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集中开展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全面排查。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彻底排查,确定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排放去向,掌握重金属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等情况,每月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

  2.严格执行国家有色金属行业政策规划。积极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落实《长春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彻底取缔关停小冶炼、小电镀、小制革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经环评审批的重金属排放项目按规定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逐户建立特征污染物产排台账、日常监测制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要定期报告监测结果,保证在线监测数据及时有效。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转移、处置等管理制度,对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进行重点整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经环保部门审核。督促重金属企业在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4.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涉及重金属企业严格实行驻厂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强化落实责任。加强对电镀、含铅蓄电池、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企业、皮革及其制品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或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执行“三同时”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一律依法关闭;对人为责任造成重金属污染的一律追究责任。停产整治企业要制订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未经环保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依法关闭的企业要按规定落实断电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

  (二)加强对减排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要将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造纸、钢铁、粮食深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作为重点,实行驻厂监督,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率在90%以上,确保发挥减排效能。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为监管重点,全面掌握进、出水水质状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污泥暂存、转移和处置等依法合规。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对偷排、超排、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着力加大对重点流域的综合整治

  按照属地为主、辖区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准确掌握辖区流域水质变化及企业的排污情况,严厉打击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用、恶意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把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隐患排查与重点流域整治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工业园区、化工石化企业、重金属企业的排查,加大后督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要求,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强化辖区出界断面水质责任落实,加大考核力度,通报考核结果。

  (四)集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与整治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对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逐一排查,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超标排污、导致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企业,以及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口和建设项目,由辖区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拆除,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调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落实责任,安排专项经费,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投入,健全完善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将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加强部门联合,合力解决难题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挂牌督办、后督察等执法措施,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督促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工信部门要督导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监察机关要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实行“双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配合环境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市政公用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运行中的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做好后督察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各类尾矿库进行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督查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停电、断电措施,以及对责令限产限排的排污企业实施限电措施的落实。公安机关要及时处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阻碍执法的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管和保护,彻底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和旅游、垂钓等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活动。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落实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环保专项行动阶段工作重点,通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至5月17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于5月17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8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辖区重金属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排查整治及东北督察中心督察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于5月17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7月12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成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长春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长崔杰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隋忠诚、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建华、环保局局长闫文、监察局局长王南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监察局、司法局、市政公用局、市容环卫局、安监局、公安局、水利局、市政府督查室、省电监办分管副局长(副主任)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马云峰、胡晓明,联系电话:85378638、85378623。

  主题词:环保  方案  通知

编 辑: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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