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详细信息
云环发[2012]35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今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省环保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云南省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
抄送:各州(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工信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建设局、安全监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4月16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今年我省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努力改善牛栏江上游等重点地区水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在2011年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大对我省已确定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督查督办力度。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重点推进红河、南盘江、沘江、南北河、螳螂川等流域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加强对我省纳入国家规划的358家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及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涉及州、市务必于2012年6月10日前,在省环保厅网站或其它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详细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整治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加大红河州卡房大沟、藤条江流域采选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后督察力度。2011年省级挂牌督办的个旧卡房大沟、藤条江流域采选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成效不明显,水质仍有超标现象,要求红河州加大整治和后督察力度,严肃查处重金属超标排放企业,使卡房大沟片区、藤条江流域采选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卡房大沟重金属浓度明显下降并持续改善,浑水河入红河口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三家河勐拉桥断面、藤条江那发断面重金属浓度稳定达标,并有效防止污染反弹,争取尽快解除限批。
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后督察工作力度,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涉及州市环保部门要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在省环保厅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是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三是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各地要结合去年省政府部署的全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大排查工作,查缺补漏,巩固成果,对照大排查提出的四个目标,即“摸清底数,找准环境风险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建立完善我省危险废物管理体系”,来检查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是否到位。危险废物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州(市),应重新全面排查。
(三)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监管督查力度
严格执行省政府与各州、市签订的“十二五”及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2012年省级污染减排重点项目。
加大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力度。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和除尘设施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检查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排放超标、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切实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各州、市务必于2012年6月15日前,在省环保厅网站或其它公开媒体上公布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四)进一步加大牛栏江调水水源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随着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进度加快,特别是我省连续三年的旱情,昆明市、曲靖市要确保牛栏江调水水源区的水环境安全,全力推进水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已建成的嵩明、寻甸、马龙三个县城污水处理厂及杨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运行监管;督促现有工业企业加快开展升级改造,尽早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继续加强水质监测,新建的牛栏江河口断面和马龙河河边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尽快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准确的水质监测数据;全面加快《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环境保护规划》项目的实施,确保牛栏江干流河口断面2012年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4项指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其余指标全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确保调水水质安全。
三、挂牌督办事项
2012年对以下重点区域及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
(一)牛栏江流域马龙河环境问题整治。针对牛栏江流域马龙河总磷、石油类、氟化物超标的问题,全面排查马龙河流域工业企业污染源,督促中轻依兰集团马龙分公司、马龙春雨磷肥有限公司、云南马龙云华磷化工有限公司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切实做到污水不外排,解决私设暗管偷排、磷渣随意堆放和流散等问题,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30日前马龙河河边桥水质自动监测站投入运行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网;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上述三家企业的整治工作;马龙河河边桥断面在2012年12月前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请曲靖市环保局负责督办并验收。
(二)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个旧化肥厂、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云锡集团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涉重企业生产废水深度处理项目推进问题。
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等5户涉重企业生产废水深度处理项目是个旧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内容,通过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大幅削减废水中的重金属,进一步巩固生产废水封闭循环可靠性,保证生产废水实现零排放。由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推进上述5户企业涉重企业生产废水深度处理项目,限于2012年10月31日前5个项目要全部建成并取得预期效果。请红河州环保局负责督办并验收。
(三)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三烧1号烧结机脱硫系统运行不稳定问题。该公司三烧1号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不规范,导致脱硫设施长期运行不稳定,脱硫效率低。限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脱硫系统改造,并规范脱硫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70%。请昆明市环保局负责督办并验收。
(四)红河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曲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建设进度滞后问题。两个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与昆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2004年列入环保部、发改委《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目前,昆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已经基本完成建设并投入试运行,红河、曲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建设进度缓慢。要求红河州、曲靖市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举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进度,2012年12月31日前,红河州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要建成投运,曲靖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要确保开工建设。请红河州、曲靖市环保局负责督办并验收。
以上挂牌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州(市),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务求实效,限期完成整治任务。整治任务完成后,由各州(市)组织检查验收并摘牌。各州(市)要根据今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在各地实施方案中提出州、市级挂牌督办事项,并将名单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要求,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协作,全面推进整治。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涉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州(市),要建立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各地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不落实的以及整治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州(市)要认真梳理2011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对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
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和挂牌督办事项,及早部署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4月底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与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和企业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于2012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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