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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 公告公示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9日 01:45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保全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司法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和电力公司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08年将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今后五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采取更加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全力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全面提高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承德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维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艳东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王书立 市发改委副主任、电力办主任

曲建国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志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占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俊杰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瑞芹 市安监局副局长

唐建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建华兼任,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

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将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现将《承德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承德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8年是保障奥运会环境安全、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关键性一年,也是实施富民强市“六项行动计划”、开展城市面貌“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重要一年。各县、区要在巩固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今年污染物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

结合承德市实际情况,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矿山、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潮河、滦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环境隐患排查和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为:

1、结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后督查工作,继续对2005年以来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全市挂牌督办的31个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各县、区挂牌督办案件中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及未按要求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市政府将重新挂牌督办并查清原因,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完成市级以上政府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或未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县、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对滦河、武烈河、伊逊河、柳河、瀑河、潮河、清水河等流域内的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重点检查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结合后督察工作,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进一步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验收合格的企业,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省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6、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环境安全检查,重点对滦河、潮河流域的金属矿山采、选工艺废水处理设施及所有矿山尾矿贮存设施的环境安全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发现污染严重的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尾矿库、尾矿直排的选矿厂,要立即停产整顿;对随意堆放尾矿砂、选矿废石的要限期清理;尾矿库超期服役的要重新选址建设新尾矿库,无法新建尾矿库的选矿厂要立即关闭,并做好植被恢复工作。此外,要加强重点污染源管理工作,摸清各县区环境危险源底数,建立应急档案。对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工矿企业进行严格监督,排查事故隐患。

7、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对市区内燃煤锅炉进行限期治理,一是根据《承德市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承市政办字[2008]19号)要求,各县区在完成烟气排放设施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整治方案,完成全部烟气排放设施档案建立工作;二是拆除废弃排气设施,取缔城镇建成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三是对所有不达标的烟气排放设施进行限期治理,对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实施高效脱硫除尘治理,其它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逾期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或停止使用,确保全市所有烟气排放设施达标排放。

8、加强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奥运期间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承环字[2008]32号)要求,各县区组织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奥运期间对危险废物实行临时管制,暂停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本辖区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由产废单位暂时安全存储;推进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的实施,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

为实现“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县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企业的集中整治

对潮河、滦河流域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奥运会期间水环境安全,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

1、对潮河、滦河流域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停止生产或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完成治理和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与协调

各县、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2、加强案件督办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要加强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并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3、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一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区每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如期上报。

4、加强综合整治,强化责任追究

各县、区要加大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与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加强宣传与公众监督

今年为奥运举办年,我市要在切实做好环保工作基础上,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7 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后督察、地表水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重点流域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将阶段情况汇报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市环保局稽查大队 吴晓英 高丽颖

联系电话:0314-2109039(传真)

主题词:整治 排污企业 专项行动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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