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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1日 06: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WTO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其中包含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关贸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前身)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就已提出:“各国不应由法规和标准的差异而造成非关税壁垒和不公平贸易,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欧美等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条件改善方面投入较少使其生产成本降低所造成的不公平是不能被接受的。他们已经开始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和采取限制行为。北美和欧洲都已在自由贸易区协议中规定:“只有采取同一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加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实行统一职业健康标准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将不能在北美和欧洲地区销售。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国相同的待遇,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对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产生潜在和巨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必须大力推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我国有50万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超过2500万人,从职业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增病人数量,我国都居世界首位。

2.每年因工伤事故直接损失数十亿元,职业病的损失近百亿,每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00亿元,

成千上万的家庭因此受到毁灭性的灾难和无法治愈的创伤。

3.每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都有批评中国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言论,世界人权大会等组织也以此为借口攻击中国“忽视人权”。

美国《新闻周刊》1994年12月12日曾刊登了一篇题为《亚洲的死亡工厂》的文章,文章中这样写到:“……在亚洲,没有哪个地方比中国的工业安全措施更松弛的了。……次数最多和最致命的火灾发生在中国南部特区的工厂中,大火吞噬了许多工厂。数百万的工人每天涌入‘三合一’的血汗工厂,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些工厂的车间、仓库和宿舍都在一起,工人们大部分是些受过极少教育的女孩子,她们是被每天挣1.5美元(用乡村标准来衡量这是一笔钱财)的许诺从乡村吸引来城市的。”

2002年,在大陆、台湾、香港、澳门两岸四方共同举办的职业安全卫生研讨会上,记者向台湾负责职业卫生的官员提问:“珠三角有大量台资企业,有的台资企业设备陈旧,每年都有相当数量工人的手臂和手指被机器轧断,在台湾,这些企业也是如此吗?”这名官员回答:“这主要是大陆在这方面管理不严,惩罚不重,在台湾,如果发生了这种事故,老板要付极高的赔偿,这种事故多发生几起,老板就要倾家荡产。”

国外一些友好人士对中国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表示关心与忧虑。一位劳工组织官员曾讲过:“中国已成为政治、经济大国,但不应成为工业事故的大国。”

4.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

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时30分,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当时船上74人,有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

1994年12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馆举办的演出活动中发生火灾,造成325人死亡,其中288人是孩子;

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的东都商厦发生了特大火灾,共造成309人死亡;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川东北气矿16号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井内喷射出的大量含有剧毒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造成243人中毒死亡,2142人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

2004年11月28日,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的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困井下的187名矿工中只有21人生还,其余166人全部遇难;

2005年1月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共造成55人死亡,34人受伤;

2007年4月18日7时45分左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滑落事故,装有30吨钢水的钢包在吊运下落至就位处2-3米时突然滑落、撒出,钢水冲进车间内5米远的一间房屋,造成在屋内正在交接班的32人全部死亡,2名操作工轻伤。

1.1996年,英国颁布了BS88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

2.1996年,美国工业卫生协会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导性文件;

3.1997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草案、日本工业安全卫生协会(JISHA)提出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导则》、挪威船级社(DNV)制订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4.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标准,即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OHSAS18002《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实施指南》,此标准并非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因此不能写成“ISO18001”;

5.1999年10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6.2001年11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颁布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代码为GB/T28001-2001,属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与OHSAS18001内容基本一致。

7.2011年12月30日发布了2011版GB/T28001,正式实施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8.2020年3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批准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该标准是等同采用ISO 45001:2018《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代替了GB/T 28001-2011、GB/T 28002-2011。

1.为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提供了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2.有助于推动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3.使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被动强制行为转变为主动自愿行为,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5.对企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6.将在社会上树立企业良好的品质和形象。

(本部分要结合标准来进行培训)

1.术语

(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要注意区分事故和事件,造成了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情况是事故,没有造成上述情况的是事件。如日光灯坠落,砸到人是事故,没砸到人虚惊一场是事件。

(2)持续改进:为改进职业健康安全总体绩效,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组织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长效机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不是通过认证就算完事了,而是需要长期保持。

(3)危险源: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4)危险源辨识: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5)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6)相关方: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的或受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7)不符合:任何与工作标准、惯例、程序、法规、管理体系绩效等的偏离,其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

(8)目标: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方面所要达到的目的。

(9)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10)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

(11)可容许风险:根据组织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降至组织可接受程度的风险。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共17个)

4.2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必须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必须包括最高管理者对“遵守法规”和“持续改进”的承诺。

4.3.1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辨识危险源时必须考虑:①常规和非常规活动;②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③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由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供)。此外危险源辨识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当工作场所发生变化(如办公地点搬迁等)设备设施(如新购进一台搅拌机)及工艺(如由原来的合成生产改为来料加工)发生改变时,都要对危险源辨识重新进行辨识。

4.3.2 法规和其他要求

至少遵守现行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将法律法规的文本进行收集,识别需要遵守或适用的条款。

4.3.3 目标

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通常是用来控制不可容许风险的,目标必须是能够完成的,如果条件允许,目标应当予以量化,以便于考核。(如实现1000天无安全事故、驾驶员持证上岗率100%、重大责任事故为0等)

4.3.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要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且必须具备职责、权限和完成时间表等要素,否则就不是一个完整的、规范的管理方案。

4.4.1 结构和职责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管理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承担特定职责,管理者代表的职责是负责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除管理者代表之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还应有一名或几名员工代表,参加协商和沟通。

4.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具有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工作的能力。本要素重点关注的是员工的上岗资质以及安全意识和能力。如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上岗证,稽查人员的检查证和执法证,炊事员的健康证等。

4.4.3 协商和沟通

协商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参与风险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和评审;参与商讨影响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的任何变化;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了解谁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员工代表和管理者代表;关于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4.4 文件

本要素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保持足够的文件并及时更新,以便起到沟通意图,统一行动的作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充分了解和充分有效地运行。

4.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文件和资料的控制主要目的是便于查找,当文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传达到员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的作业手册是最新版本。

4.4.6 运行控制

在进行了4.3.1至4.3.4(策划)之后,应当按照策划的结果进行实施。本要素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不符合报告重点“光顾”的对象。

4.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确定那些与已辨识的、需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危险源相关的运行和活动,以管理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这应包括变更管理(参见4.3.1)。

对这些运行与活动,组织应实施和保持:

a、适合组织及其活动的运行控制措施;组织应把这些运行控制措施纳入其总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b、对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相关的控制措施;

c、与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相关的控制措施;

d、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避免因其如缺乏而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e、规定的运行准则,以避免因其如缺乏而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

a、识别潜在的紧急情况;

b、对此紧急情况做出响应。

组织应对实际的紧急情况做出响应,预防或减少相关职业健康安全不良后果。

组织在策划应急响应时,应考虑有关相关方的需求,例如应急服务机构、相邻组织或居民。

组织也应定期测试其响应紧急情况的程序,可行时,可让有关的相关方适当参与其中。

组织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在定期测试和紧急情况发生后(见 4.5.3)。

4.4.7 应急准备和响应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备,二是响应。如果可能,这些应急程序应当定期进行测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目的是为了检测预案的可行性。

本要素主要是对4.4.6的结果进行监测和检查的过程。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本要素是在监测或检查时发现不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流程等方面的行为而采取的纠正、整改措施。

4.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体系运行中的各种记录,记录的作用在于它的可追溯性,也就是平时经常提到的“有据可查”。记录必须规定保存期限和保存地点,记录的管理必须便于检索,即需要查记录时,必须在很快的时间内找到该记录。

4.5.4 审核

此处的审核是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即组织自我审核,也称为“第一方审核”,就是通常所说的“内审”,是检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的重要手段。

管理评审是最高管理者的职责,一般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的目的是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通俗地说,管理评审是指组织的某个部门在改进体系的职业健康安全业绩时,需要别的部门的配合、协助,或者是准备购买某种物品而需要使用资金等重大的、涉及面较广的、本部门不能独立完成、需要上级批准的问题的解决过程。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1)采用建立管理体系的方式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进行控制

(2)采用PDCA循环管理(戴明模型,P是指策划,D是指实施和运行,C是指检查,A是指改进)的思想;

(3)强调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以及动态管理;

(4)遵守法规的要求贯穿在体系的始终;

(6)适用于各行各业,并作为认证的依据。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要素的管理作用:

(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实现遵守法规要求的承诺的功能;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监控(4.5.1绩效测量和监视)系统对体系运行的保障;

(4)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是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前提;

(5)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具有的独特管理作用。

5.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管理水平: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程序、检查有标准、问题有处理。

技术水平:人才资源和专业技能充足,设计、研制、制造、检验和试验设备齐全,仪器、仪表、设备和计算机软件先进。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体工作的方法:

六个字:说、做、记、查、改、验。

说:阐述组织的方针;

做:按照方针的要求去具体实施;

记:将实施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

查:检查实施的情况和对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改: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对整改的情况及时进行追踪、验证。

1、目的

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4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无。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2安全主任负责为易得职业病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

3.3各班组负责人每日巡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负责作业场所职负责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

3.4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1.2.员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缴纳由公司负责。

4.1.3.定期组织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宣传教育由安全主任负责。

4.1.4.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1.5.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4.1.6.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1.7.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1.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及职工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其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8.公司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使从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4.1.9.在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1.10.安全主任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4.1.11.公司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确诊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报告。

4.2.1.公司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2.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4.2.3.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产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2.4.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公司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2.5.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公司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4.2.6.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3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3.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必须培训职业病防治的法规、预防措施等知识。

4.3.2.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3.3.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生产性粉尘、噪音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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