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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1日 10:01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在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公司工程建设部,抄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在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抄送省公司的工程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在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自评价结果后的两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省公司的复查结果,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复查结果和抽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通过“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间的安全评比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复查结果,将作为对工程达标投产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的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自评价结论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将在公司系统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评价报告(范本)

2、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评价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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