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根据《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7〕30号),我委决定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在本市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规范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执业行为,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环节,包括中医诊疗技术和设备的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二、检查对象
本市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类别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类别门诊部(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所)和中医类别诊所。
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点监督检查口腔科、手术室、门急诊、重症监护室、新生儿室、内镜室、血液透析室、检验科(化验室)、针灸科和消毒供应室等科室。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和管理
监督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预案以及开展培训等。
(二)疫情防控和血制品管理
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情况;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落实情况;因应急用血而有临时采集血液行为,进行艾滋病检测情况;采集、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进行艾滋病检测情况。
(三)消毒隔离制度落实
监督检查消毒管理制度落实、布局流程、医疗用品和器械的消毒与灭菌、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品的使用、隔离防护、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以及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中医诊疗有关技术、设备使用是否符合消毒隔离要求,重点检查针刺类、微创类、刮痧类、拔罐类、敷熨熏浴类、灌肠类、灸类等中医特色诊疗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四)医疗废物管理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特别是针刺类器械、破损的拔罐类器械是否置于利器盒内,废弃的敷熨熏浴类物品是否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置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医院污水消毒处理情况,相关指标定期监测情况。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一、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三、四级实验室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资质;有关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四、职责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和指导;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监督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监督执法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汇总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并报市卫生计生委。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
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文件要求,制订本区开展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
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对照专项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8年1月15日前,向各区卫生计生委上报自查整改报告。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8年1月-2月)
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内容、监督检查表、汇总表组织开展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和数量要求:二、三级公立中医类别医院、民营中医类别医院全覆盖,中医类别门诊部、中医类别诊所比例分别不低于30%。
(四)督导抽查阶段(2018年2-3月)
专项检查期间,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对部分区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对重点案件进行查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组,适时对本市部分中医医疗机构进行督导和抽查。
(五)总结上报阶段(2018年3月-4月)
各区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一式2份并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公章,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请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汇总后于4月18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级卫生计生监督部门要深刻认识目前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认真落实《中医药法》关于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此次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需要,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可协调市、区中医质控专家共同参与或提供意见。
(二)明确重点、依法查处
将投诉举报集中、既往被多次处罚的中医医疗机构作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着重查找中医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及感染防控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可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三)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将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挂钩,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的机构或个人要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学术团体、质控组织等力量,加强对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及感染防控工作培训,增强依法执业意识,维护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甘和平
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管红叶
联系电话:33976201、23117922
传 真:33976328
电子邮箱:ganheping@hs.sh.cn
附表:1.中医类别医院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表
2.中医类别门诊部、诊所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表
3.中医类别医院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汇总表
4.中医类别门诊部、诊所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汇总表
5.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以上附表请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www.wsjsw.gov.cn。)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AB83180002017045.docx 附件2AB83180002017045.docx 附件3AB83180002017045.docx 附件4AB83180002017045.docx 附件5AB831800020170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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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市从业人员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网址: 关于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85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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