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目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00116055000
服务对象法人
事项编码1234000048500520002000116055000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实施清单编码123400004850052000200011605500004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到现场次数0 次
法定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 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2 个工作日 说明
是否收费否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所属部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所属区划安徽省
实施主体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省级
办件类型承诺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省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明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市级: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由省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县级:由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具体工作
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是
划分标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是
特别程序查看
是否支持预约是
预约渠道预约电话(0551-62999763)、预约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预约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邮寄收取,线上收取
结果名称审批意见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doc
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出具受理通知书领取,也可选择寄送
监督方式0551-62376172
咨询方式0551-62999763
审查标准(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无明显不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年审年检无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目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00116055000
服务对象法人
实施编码123400004850052000200011605500004
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到现场次数0 次
法定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 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2 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所属部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所属区划安徽省
实施主体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省级
办件类型承诺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省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明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市级: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由省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县级:由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具体工作
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是
划分标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是
特别程序查看
是否支持预约是
预约渠道预约电话(0551-62999763)、预约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预约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邮寄收取,线上收取
结果名称审批意见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doc
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出具受理通知书领取,也可选择寄送
监督方式0551-62376172
咨询方式0551-62999763
审查标准(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无明显不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年审年检无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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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编 加盖单位公章 无 查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必要 原件1份 技术单位或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 电子文档PDF格式,大小小于10M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查看
受理:申请人可通过到场登记、邮寄申请、网络(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方式提交申请,根据受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的说明原因。审查:承办处室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目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审查意见。决定: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勘验结论、审查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办结:出具有关批文或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江源/张健军/朱森 窗口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无 审查 7个工作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王成贵/袁征/徐越/房杰媛/郭雪梅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由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按照规定程序退回申请人,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按程序送分管厅领导审批。 无 决定 3个工作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贾良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厅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无 办结 1个工作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江源/张健军/朱森 窗口 打印审批意见并盖公章。 无满意度:0% , 评分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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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答 如何判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 需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查询是否属于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事项。查询网址为http://sthjt.ah.gov.cn/public/21691/110948491.html 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可查询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不需审批,可直接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上备案即可。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是否需要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中再申报。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与全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已联网,不需要再行申报。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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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93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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