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卫妇幼发〔2018〕9号)、《上海市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卫计妇幼〔2018〕48号)有关要求,持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升对母婴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始终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将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母婴安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能,全面开展所辖助产医疗机构和非助产医疗机构母婴安全形势和重要性教育,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使相关管理人员、一线临床医护人员树立母婴安全重中之重以及“尊重生命、生命至上”的理念。
(二)加强制度培训。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深化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母婴安全制度规范全覆盖培训,包括组织开展非助产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人母婴安全相关培训。市妇幼保健中心要组织开展各区相关管理部门和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危重中心”)母婴安全制度规范的培训。各区要加强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的相关制度培训,重点加强产科安全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并对新上岗的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安全办公室主任和产科主任及时开展相应培训。
(三)加强实战演练。各级各类助产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产科安全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对涉及危重孕产妇相关行政管理、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关键岗位人员每半年至少培训1次。要加强产科医务人员妇产科相关三基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异位妊娠、产后出血等妇产科常见疾病、并发症救治的知识培训和考核;坚持一切从实战出发,完善抢救流程与规范,确保抢救设施设备齐全且处于功能状态,加强急救用血保障,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精准反应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风险预警。各级各类助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孕产妇保健工作有关规范要求,细化开展孕产妇风险预警筛查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动态做好妊娠风险评估,对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疾病的不宜继续妊娠孕妇,应充分告知妊娠风险,劝告其终止妊娠,并落实诊治随访。确诊不宜继续妊娠的助产机构产科安全办公室应组织多学科会诊,共同做好孕妇及家属心理疏导和劝告,必要时由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市级或区级多学科会诊,采取相应干预措施,适时终止妊娠,避免危急重症的发生。
(五)加强应急处置。各级各类助产医疗机构要强化夜间、节休日等医护力量薄弱时间段危重孕产妇管理,完善高风险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特别对伴有基础疾病的重点孕产妇要重点交班,加强监护,建立院内节休日和夜间危重孕产妇抢救组织排班制度;要严格落实高风险孕产妇专案管理措施,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六)加强规范转会诊。各市级危重中心要发挥综合性医院优势专科力量,充实母婴安全多学科救治专家库;按照国家会诊管理有关规定,完善院内会诊机制,开展多学科综合治疗讨论;加强院际沟通,开展跨院会诊。各市级危重中心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划片区域助产医疗机构的会诊和转诊工作,原则上市级危重中心不再转出危重孕产妇,必要时可请本市相关优势专科会诊;危重孕产妇直至危重解除方可出院。建立危重会诊后家属谈话制度,明确谈话参加人员、谈话内容,并有相应记录。各区要充实完善区内母婴安全救治专家库,根据属地化管理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助产医疗机构的规范转会诊指导工作。
(七)加强能力提升。各区要加强区域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建设,开展危重孕产妇重症监护重点学科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水平。结合妇女健康专项规划推进,市妇幼保健中心要加快实施骨干产科医师和助产士转岗培训项目;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要加快推进产科临床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各市级危重中心要加快推进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建设、孕产妇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加强亚专科建设,不断提高产科合并症的临床救治能力和水平。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各项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母婴安全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重点推进落实妊娠风险防范、危急重症救治、质量安全提升、专科能力建设、便民优质服务等五大行动(见附件)。各区要对照母婴安全行动计划要求,组织辖区助产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自查和督查评估,并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督查评估情况报告报送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要根据各区督查评估情况和母婴安全保障组织管理情况开展市级督查,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全市督查评估情况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确保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各项要求有效落实。
附件:国家母婴安全行动计划五大行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相关附件 国家母婴安全行动计划五大行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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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200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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