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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中药禁忌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2日 03:45

妊娠娠期是一个特殊时期,母体与胎儿系同一环境中两个紧密联系的独立个体,其生理反应对药物的敏感性有很大差异,而且大部分药物都是可以通过胎盘的,如果孕期用药不当,很可能会对胎儿或新生儿造成不良影响,如致死、畸形或导致胎儿器官受损和身体机能异常。

因此,孕期如何做到安全用药是医生和孕妇所关心的重要话题。

从妊娠期用药的现状、影响、原则、禁忌等方面阐述了孕期应如何安全用药。

一、妊娠期用药和出生缺陷现状1、妊娠期用药现状美国约有44%~99%的妇女在妊娠期间使用处方药,97.1%的妇女至少应用1种药物,30.5%的妇女至少应用了5种药物。排除维生素、营养补充剂和疫苗,73.4%的妇女在孕期用过药。近45%的妊娠期患者使用过植物药。国内孕期用药占比96.65%,早、中、晚期分别为 55.19%、99.42%和57.98%,涉及137种药品,中成药扶正、养血、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类应用较普遍。

2、我国出生缺陷现状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在5.6%左右,每年新增出生缺陷人数约90万例,其中出生时临床症状明显可见的出生缺陷婴儿大约有25万例。每年新增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超过13万例,神经管缺陷约1.8万例,唇裂和腭裂约2.3万例,唐氏综合征2.3~2.5万例,先天性听力障碍约3.5万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7000多例,苯丙酮尿症1200多例。因此妊娠期临床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二、影响药物致畸的因素

(一)妊娠期

1、着床前期(受精后2周内)着床前期是细胞和组织分化前期,药物对胚胎的影响特点:“全”或“无”。也就是说如果药物已经作用于胚胎,则可导致流产;如果胚胎继续存活,则表明药物对胚胎无影响。该时期胚胎对药物的致畸性不敏感,称为“早期不易感期”,但抑制RNA合成药物可能致畸。

2、胚胎器官形成期(受精后第3-8周)

胚胎器官形成期是细胞和组织分化期,称为“致畸高度易感期”。按器官系统分化顺序,受致畸药物影响时期不同会出现不同类型畸形。

3、早孕以后(胎儿期,受精后第9~38周)多数器官分化已基本完成,对致畸药物抵抗力强。药物主要作用是使细胞变小,数量减少。少数器官仍继续发育(外生殖器、耳等)。此时胎儿生长和发育迅速,有害药物可导致生理功能缺陷、发育迟缓、出生低体重或生后行为发育异常等,且某些障碍至青春期方可表现。

(二)胎盘和母体情况直接作用于胎儿而造成畸胎:药物在胎儿血中的浓度愈高,停留时间愈长,则致畸作用就愈强;反之,致畸作用就愈小。影响胎盘药物转运和转化因素:如当母亲患肝肾疾病,药物排泄减少而使药物在母体内蓄积,母胎之间血药浓度差加大,胎儿体内药物浓度过高而中毒。(三)药物方面药物致畸的影响因素与药物的性质、剂量、亲和性、给药途径和药物间相互作用相关。脂溶性药物、分子量小易透过胎盘;离子化程度高不易透过胎盘。低于阈值剂量不会引起致畸,高于阈值剂量,特别是大剂量常发生畸形。静脉给药缺少首过效应,血药浓度迅速增加,易致畸。三、妊娠期用药基本原则(一)妊娠早期用药要慎重药物致畸敏感期主要发生在孕早期,而高危期是在胚胎器官高度分化阶段(受精后3~9周)。

为安全起见,在整个致畸敏感期都禁用致畸药物。注意:受孕时间如果通过月经周期推算,不能准确地估计妊娠时间。月经不规律的妇女更是如此。(二)选择对孕妇及胎儿安全的药物选用已证明对胚胎与胎儿无害或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孕期要尽量避免应用新药。

1、用药时间及剂量:宜短不宜长,剂量不宜过大。

2、及时调整用药剂量:在紧急抢救时,病情有需要时药物用量较大,一旦缓解,应及时调整为最小的安全治疗剂量。3、监测治疗药物的浓度:静脉给药、肺吸入、肌内和皮下注射都比口服用药时血中浓度高,且胎儿血中药物浓度高。4、慎用子宫收缩药。

5、不可滥用抗菌药物:可致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甚至二重感染。妊娠降低了孕妇的防护功能,对抗菌药物反应与常人有所不同,用药不当后果严重。

6、给药途径:以口服为宜,可局部用药避免全身用药。

四、妊娠禁忌中药

(一)妊娠禁忌中药的特点及分类

1、特点药性方面:

①大热之品,如附子、肉性、干姜等;

②大寒之品,如重楼、漏芦、牛黄、射干、牡丹皮等;

③有毒之品,如砒石、雄黄、水银、乌头、天南星等。

功能方面:

①祛瘀破血药,如水蛭、斑蝥、地胆、虻虫、三棱、干漆、桃仁、牛膝、红花、穿山甲、姜黄、乳香、没药、土鳖虫、血竭等。

②攻下药,易伤中气,气不载胎/胎气下陷。如大黄、番泻叶、芦荟、芒硝。

③峻下逐水药,易夺阴伤血,耗气损胎,牵牛子、甘遂,大戟、芫花、巴豆。

④通利除湿药,易伤损阴液,影响血分而损及胎元,或使气机下陷,胎元不举。如滑石、木通、通草、瞿麦、虎杖、冬葵子、雷公藤、伸筋草等。

⑤破气通窍药,如枳实、麝香、冰片等。

2、分类古代分为禁用、忌用,极少提慎用;近代分为禁用、忌用、慎用三类,亦有不宜用。

(1)禁用:程度最重,可以理解为“不允许”。剧毒药或大毒药:马钱子、轻粉、斑蝥;药性作用峻猛之品:巴豆、甘遂、芫花;逐瘀破血药:三棱、莪术、水蚯;堕胎作用较强的药物:川牛膝、麝香。

(2)忌用:即畏惧、忌讳,程度次于禁用。一般毒性药:川乌、草乌、关木通;祛瘀通经药:桃仁、红花、王不留行;泻下药:大黄、芒硝、番泻叶。

(3)慎用:谨慎、慎重,程度最轻。辛温香窜药:蝉蜕、伸筋草、槟榔、枳实;活血药:大血藤、三七、丹参、刘寄奴;泻下药:郁李仁;利尿药:瞿麦、通草。

(4)不宜用:除先兆流产、跌扑闪挫伤胎外,一般不是绝对禁忌。辨证应用;不宜过量,应中病即止。

(二)妊娠禁忌中药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

1、对胎儿影响

(1)堕胎堕胎是妊娠禁忌药对妊娠产生不良后果中最常见的现象。以下药物均可导致堕胎。

破血逐瘀药:牛膝、水蛭、三棱等。辛香开窍药:麝香、冰片等(善行气血,耗气阴,兴奋子宫)。峻泻药:大黄、大戟等(强烈泻下致盆腔充血,活血通经)。

催生作用的药物:如白芷、蒺藜子、皂荚、柞木皮、黄麻根、乳香、柑桔瓢、胡麻、代赭石、禹余粮、赤石脂、石蟹等。

滑胎作用的药物:如牵牛子、黄蜀葵、蜀黍根、赤小豆、酸浆子、木通、通草、预知子、水松、海带、滑石、蓖麻仁等也应慎用。

(2)损害胎儿,终止妊娠某些药物对母体虽无严重的毒副作用,但对胎儿常能产生损害作用,甚至胎死。如《本草害利》指出,半夏“孕妇服之,能损胎”;《别录》云:巴豆“烂胎”;《产宝》:“热毒之气,侵损胞胎,遂有堕胎漏血”。现代研究认为,水银、虻虫、蜈蚣、麝香、肉桂、京大戟、巴豆、瞿麦、木通、地胆、硇砂、蟹爪、槐角、阿魏、生大黄等药具有胚胎毒性作用,常引起胚胎死亡、功能不全或晚期死胎。即古代医籍中所谓的“堕胎”或“烂胎”作用。药理研究证明,莪术、水蛭、槐角、麝香、温郁金、穿心莲、甘遂等分别有抗早孕、终止妊娠及引产的作用。

(3)影响胎儿的发育有些妊娠禁忌药仅是兴奋子宫或致盆腔充血,或引起胎儿体重下降,此属一般毒性。应用较多的依次为:枳壳、没药、蒲黄、五灵脂、大黄、牡丹皮、益母草等。具有兴奋子宫作用或含有兴奋子宫成分的中药:枳实、远志、五味子、地龙、羊角柚、红毛七、麦角、龟板、海龙、续断、断血流、薯莨、小蓟、常山、瞿麦、臭草、雪莲、薄荷、辛夷、扶桑花、巴拉圭菊、白花丹、白鲜皮、吴茱萸、枸骨叶、乌梅等。

(4)致畸作用已报道有致畸作用的药物:蒲黄、水蛭、半夏、甘遂、猪苓、茵陈、石菖蒲、水菖蒲、青蒿、土荆芥、桂皮、花椒、八角、细辛、天花粉蛋白、安宫牛黄丸。有潜在致畸作用:百合、苦参、杏仁、桃仁、郁李仁、芥菜、防己、酒等。

(5)致突变作用目前报道有致突变作用的药物:红花、昆明山海棠、狼毒、大戟、茵陈、山慈菇、羌活、内蒙古黄芪、社仲、当归、熟地黄、雷公藤、半夏、大黄、石菖蒲、洋金花、板蓝根、马兜铃酸与马兜铃酸A、喜树、槐花、桂皮、桂枝、羌活、花椒等。有些药物具有多种作用,如水蛭既可引起死胎、堕胎,又有致畸作用。

2、对母体的影响

(1)影响母体健康

①肝损害:包括引起肝功能损害、药物性黄疸或中毒性肝炎、肝肿瘤等。如斑蝥、雷公藤、朱砂、黄药子、苍耳子、菊三七、金果榄、苦楝(子及根皮)、四季青、石蒜、野百合、黑面叶、草乌、山慈菇、农吉利、关木通、泽泻、艾叶、贯众、蛇莓、蓖麻子、天花粉、大黄、麻黄、何首乌、密陀僧等。

②肾损害:包括肾功能损害,甚至肾功能衰竭。如关木通、雷公藤、昆明山海棠、巴豆、马兜铃、苍耳子、砒霜、雄黄、朱砂、蜈蚣、全蝎、蜂毒、斑蝥、鱼脂、防己、厚朴、棉酚、土贝母、土荆芥、苦楝皮、牵牛子、天花粉、鸦胆子、白头翁、芦荟、使君子、蓖麻子、山慈菇、野百合、钻地风、白花风、土牛藤、大风子、金樱根、寻骨风、海马、细辛、桂皮、益母草、生黄芪等。③心律失常:如乌头、附子、夹竹桃、冰凉花、马桑、博落回、紫金龙、甘草、柴胡及人参注射液等。中成药有六神丸、小活络丹、大活络丹等。

(2)导致绝育如《山海经·西山经》明确指出:“蓇蓉……食之使人无子”。寇宗奭曰:“(水银)妇人多服绝娠”。(3)孕妇中毒或死亡常见于用妊娠禁忌药终止妊娠,因过量而致。如:斑蝥、麝香、夹竹桃、乌头类(川乌、草乌)、雪上一枝蒿等。

3、对产程影响可引起滞产、难产。如《本草害利》云:“砂仁多食耗气,必致难产”。又如《雷公炮制药性解》云:“冬葵子性最滑利……空涸其水,反限其产”。

(三)妊娠禁忌中药临床应用原则

1、强调治病与安胎并举孕妇患病,尤其是危急重症,邪气肆虐,不予荡除,则伤母损胎。此时,即便药性较烈,只要辨证正确,使用得当,可以达到“病去胎安”的目的。如果因畏惧用药而失治或误治,则邪气日盛,正气必衰,“母将羸弱,子安能保”。孕妇患病应用禁忌药是不得已为之,应顾护胎元,与安胎药兼用。

2、强调辨证论治妊娠期应用妊娠禁忌药,能否达到“有故无殒”之目的,关键在于辨证是否正确。若辨证准确,紧扣病机,用药得当,虽“毒”虽“忌”亦可使病去胎安。临床报道用活血化瘀方药治疗先兆流产,可起到安胎的作用。但必须有明显瘀血征象,切不可妄投化瘀之品,临床应用时可配合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可进一步提高辨证的准确性和治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3、强调配伍应用药物之间经过配伍,可起到增效、减毒或拮抗、增毒的作用。妊娠禁忌药用于妊娠期必须与其他药物适当配伍,才能降低其不良反应,减少对母体及胚胎的损害,确保母胎安全。有医家认为,某些妊娠禁忌药通过配伍则可不忌。田新村统计98%的妊娠期病人在应用妊娠期禁忌药的同时,配伍了白术、黄芩、芍药等安胎药。

4、注意用量及炮制、品种、产地、制剂等药物用量:《内经》云:“大积大聚,其可犯也,哀其大半而止,过者死”。警示后人妊娠禁忌药应用时,应严格掌握用药剂量,药味宜少,中病即止,切勿过剂,否则会成“诛伐无过,则胎当之”,而致堕胎、小产。炮制:有些禁忌药经过炮制可不忌。如郭佩兰说:(肉桂)“善堕胎腔,炒过便不损胎”。《万病回春》:“半夏,姜汤泡,香油炒过,不伤胎气”。品种、产地:某些药物品种复杂,产地各异,所含成分有所不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有较大差别。如怀牛膝的活血作用强于川牛膝。制剂:是降低毒性的另一措施。许多禁忌中药经制成汤剂后,毒性降低,如川乌、附子、细辛等。许多禁忌药口服影响不大,注射剂有明显堕胎作用,如甘遂、芫花、天花粉等。生半夏无论加生姜与否,煎足1小时有毒成分的可被破坏,而止呕作用不减。

5、注意胎龄问题禁忌与否与胎龄有关。早期应用妊娠禁忌药流产的发生率较高。药理研究证明,妊娠禁忌药多有抗早孕作用。从期刊报道来看,以妊娠6~7个月或妊娠晚期使用娠禁忌药为多。

6、注意了解药理知识目前对妊娠禁忌药的妊娠毒理作用等报道逐渐增多,包括抗生育作用、兴奋子宫平滑肌、致流产、致死胎作用、致畸作用等。应当指出,动物实验中有一定毒性作用的中药,临床应用时应引起注意,但并非这些药绝对不能用。中药的临床应用以复方为主体,经过配伍,一些中药的作用尤其是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可被减轻或消除。中草药的毒性作用还与应用剂量和疗程有关。此外,实验研究的对象为动物,临床用药是以人为主体,若遵从辨证施治,毒药也能治病;若不因证施治,参芪也可伤人。总之,如果病情需要仍可应用,如不急需应慎重为宜。

7、遵循中药配伍规律配伍禁忌有“十八反”和“十九畏”。

“十八反”即:干草反甘遂、大几、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及;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

“十九畏”即: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199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所载“十八反”“十九畏”的内容,统称为“不宜同用”。

8、妊娠期中西药联合应用注意事项

(1)药物相互作用对药物吸收的影响如石膏、牡蛎、石决明等与四环素族、红霉素、制霉菌素、诺氟沙星、黄连素等联合可形成鞣酸盐沉淀物及金属离子络合物不被吸收。

(2)药物相互作用对药物分布的影响如硼砂与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等同时应用使后者排泄减少疗效增加,但增加脑组织药物浓度,产生前庭紊乱、耳聋及行动蹒跚。

(3)药物相互作用对药物代谢的影响 如麻黄及其制剂与优降宁、异烟肼等合用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头痛、呼吸困难、运动失调、高血压危象和脑血管意外。

(4)药物相互作用对药物排泄的影响含有机酸中药如山茱萸、五味子等可酸化尿液。与碱性西药碳酸氢钠、碳酸钙、胃舒平、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同用,因酸碱中和失去疗效。

(5)其他配伍不当可减低药效,如牛黄消炎丸、牛黄解毒丸、安宫牛黄丸,六神丸等(含雄黄)与亚铁盐、亚硝酸盐类同用可降低药效;产生毒副作用:石膏、龙骨及牛黄解毒片等与强心苷类合用,可因钙离子增加强心苷类药对心脏毒性而致中毒。

(6)总结中西药物联合应用时,应以中西医双重理论为指导,动态实施辨证论治;医生应详细了解中西药物各自特性,扬长避短,掌握中西药物的药学知识,注意配伍禁忌;联合用药时品种宜精简而不宜繁多,避免盲目地堆砌;用药前仔细询问病史及用药史等;在孕期因病情需要联合运用中西药物时,首先要确定中药、西药单用是否对母体及胎儿不利,同时还应注意合用后是否会危及母胎,以谨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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