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人民网哈尔滨11月1日电 (尚城)近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31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立峰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杨立峰介绍,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1995年制定以来,已经过5次修改。黑龙江省制定本条例,对于加快推进绿色龙江、美丽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条例》明确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法报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完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举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受理机制。
二是贯彻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委工作要求。《条例》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鼓励循环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大塑料污染治理力度,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加强对秸秆的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条例》规定,有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存量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制定计划,并采取综合利用等减量措施。《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宣传教育、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处理收费制度等作了规范,并对设区的市作出授权规定。此外,《条例》规定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禁止占用生态空间转移建筑垃圾。
杨立峰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希望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助力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推动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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