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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宣传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2日 14:47

一、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或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对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重要作用。

工伤补偿作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医疗、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护理等方面的待遇。

工伤康复作用。工伤保险通过给予工伤职工相应的康复治疗待遇,促进工伤职工身体健康与劳动能力的恢复。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用人单位尤其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因工作而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必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可能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备齐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下列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如何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

(一)伤情基本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备齐材料、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接受申请,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最长可延长30日。

(四)存在异议,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工伤职工应享受那些待遇

(一)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指的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花费的诊疗、用药、住院服务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费用指的是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医疗康复是指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康复是指使工伤残疾职工恢复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残疾职工再就业。社会康复是指采取措施促进工伤职工重新参与社会。

(二)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1、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在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向其本人支付的用于补助伙食费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

是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向其支付的工资福利。由单位按月支付。

(四)工亡待遇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社会保险法》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突破

在工伤保险待遇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

第一,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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