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旨在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促进消费提质升级,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阳江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让消费者在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逐步提升幸福感,逐步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本次发布5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高危性体育项目及美容消费的健康权、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网络刷单、商标侵权等案件,体现了对新兴业态、网络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期望督促经营者良心生产、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权,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一、保障高危性体育项目消费者合法权益
——黄某甲诉某公司、黄某乙、杨某、张某 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二、支持美容消费受伤赔偿请求
——司徒某诉某美容中心健康权纠纷案
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需十倍赔偿
——廖某诉长沙某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认定委托他人刷单合同无效
——潘某诉李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五、有力惩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PART 01
保障高危性体育项目消费者合法权益
——黄某甲诉某公司、黄某乙、杨某、张某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原告黄某甲与亲朋等一行7人到阳江某地购票体验滑翔机飞行。黄某甲乘机降落时,滑翔机接连撞上了停放在跑道界内的摩托车和停放在跑道边上的小轿车,造成了滑翔机驾驶员杨某和黄某甲受伤以及小轿车、滑翔机受损的事故。相应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某公司运营的飞行乐园场地内起飞降落跑道未能按照要求进行围蔽,无关人员可随意横穿跑道,工作人员未能发现并及时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或停放在跑道上,导致本次滑翔机降落时连撞两车而发生事故。
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张某甲与某公司合作运营滑翔机飞行项目,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围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摩托车违规停放、小轿车停放在跑道边,导致滑翔机在撞到摩托车后失控撞向该小轿车,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杨某、张某甲与某公司应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摩托车使用人和小轿车车主黄某乙各承担15%的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各被告按其对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2万余元给黄某甲。
典型意义
高危性体育项目已成为当前旅游娱乐热点项目之一,消费者能够享受体验项目服务的同时,项目安全性引发的问题矛盾也日益突出。本案依法厘清各侵权方的责任,对警示经营高危娱乐项目的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完善各种安全保障措施有积极作用,有利于保障消费者以人身财产安全为前提体验高危性体育项目服务的权益。
PART 02
支持美容消费受伤赔偿请求
——司徒某诉某美容中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司徒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某美容中心推出的肩颈理疗体验项目,理疗过程中,因美容中心员工使用仪器为其服务时操作不当,导致司徒某后颈部出现红肿与皮肤破损现象。皮肤破损处起水泡后发炎,加上司徒某属易留疤痕体质,其后颈留下疤痕及疤痕增生。期间司徒某自行或在美容中心员工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治疗。司徒某诉请某美容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美容中心应对消费顾客尽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员工使用仪器操作不当,造成司徒某后颈部受伤,某美容中心应对司徒某为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司徒某自身属易长疤痕体质导致伤口难以恢复,虽然其对损害结果的扩大非故意行为,但却造成了一定的后果。综合分析,法院酌定司徒某因烫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某美容中心承担80%的责任。法院判决某美容中心赔偿司徒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2700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消费者在美容消费过程中因商家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近年来,有相当部分诉至法院的健康权纠纷因美容美发消费而引发,通过本案,引导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医美消费时,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除了要考虑等美容机构的医师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外,也要考虑消费项目与自身体质是否适宜,适度消费,保护自身安全。同时,本案作出由美容机构对消费者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经营,警示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的年龄、个体体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PART 03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需十倍赔偿
——廖某诉长沙某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为减肥瘦身,廖某于2021年11月22日向长沙某商行的网店购买了一盒减肥产品,收货并食用后感觉有效果,便于次月再次向该商行购买了10盒进行服用,但在服用产品过程中却出现了失眠、心悸、恶心等症状。廖某遂于2021年12月10日将尚未服用的部分产品送到广州某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并到医院进行治疗。检测显示,廖某购买的产品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同时,长沙某商行销售的该减肥产品外包装全是外文,没有中文标签。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长沙某商行销售的该减肥产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也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依法判决长沙某商行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和检测费合共23384元给廖某。
典型意义
出售的食品无论是国内生产还是国外进口的,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不得进口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更不能进行销售食用。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慎重,不购买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同时,在发现或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要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
PART 04
认定委托他人刷单合同无效
——潘某诉李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经营一家淘宝店,被告李某从事电商工作。潘某为提高商铺销量达到提升信誉的目的,遂委托李某寻找买家在潘某经营的淘宝店购买商品,但不实际交付商品,只发送小礼品。双方约定由潘某将订单对应的款项和佣金转账到李某的账户,如果李某找来的买家在潘某的淘宝店申请退款且成功退款,则李某要返还全部退款给潘某;如果出现淘宝降权,就扣除李某的佣金。两人作上述约定后,潘某便发送刷单任务给李某,并于2022年6月24日至28日间先后多次转账商品价款和佣金给李某,由李某操作刷单。后因通过李某寻找的买家在潘某的淘宝店退款,潘某共退还了订单对应的款项45739元给买家。又因潘某经营的淘宝店发生降权事宜,两人之间约定的佣金已抵清。潘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返还退单款项45739元,李某则辩称其收到潘某的款项后连同其本人公司刷单的款项一并转给了中间人“黑猫局长”等,本身也是兼职刷单受害者。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潘某委托李某操作刷单事宜具有违法性,双方订立的委托合同无效,且虚假订单客观上已经产生,对网络营商环境也实际造成损害。潘某委托李某刷单投入的款项属于不法给付,其要求李某返还退单款项,应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往往会根据网店的销量和排名去选定商家购买商品,刷单行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是一种非法的商业模式和营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网络营商环境。即使商家因委托他人刷单而成为受害者,也难于得到法律保护。本案提醒广大网商,从事网络营销交易,要以质量和价格取胜,不能通过刷单、以次充好等弄虚作假手段欺骗消费者,轻者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可能会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PART 05
有力惩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王麻子公司曾定期授权龚某某在开发、生产和销售时使用“王麻子”商标及其标识。2015年9月,王麻子公司与龚某某签订协议,双方终止授权合作关系。2020年期间,龚某某成立公司,在未取得王麻子公司的授权下,龚某某用私刻的“王麻子”义乌分公司公章等,与阳江市十多间刀剪企业以及包装纸盒工厂签订生产合同,非法授权上述工厂生产“王麻子”商标的产品并存放在其公司仓库内,用于投放在网络平台销售或通过经销商销售。后王麻子公司发现龚某某擅自对外授权生产“王麻子”产品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案,相关职能部门到场查扣被告人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王麻子刀具一批。经商标持有人王麻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均为假冒“王麻子”商标产品。该涉案的87个品种共379221套(张)刀具产品的市场总价值接近1126万元。
裁判结果
阳东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品价值约1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被告人龚某某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不仅影响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还有可能致使消费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人民法院重拳打击此类案件,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对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丨刘小婷
原标题:《减肥药不符合食安标准被判十倍赔偿!阳江中院发布五个典型案例教您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