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网络能力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推进“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发展,增强基层卫生防疫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网络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网络覆盖
(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络覆盖水平。基础电信企业持续推进偏远和贫困地区光纤宽带和4G网络建设,进一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不断增强网络能力,加快推动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推进5G网络覆盖医疗卫生机构。面向有条件的地区和应用需求明确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充分发挥5G网络低时延、大连接、高带宽的特点,应用5G切片、边缘计算等先进技术,为远程医疗提供更优网络能力。
(三)推动专线网络资源覆盖二级及以上医院。加快高质量互联网专线、数据专线及虚拟专线(VPN)网络建设,实现专线网络资源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含妇幼保健院),具备提供优质专线服务能力。
(四)建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宽带接入台账。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通信主管部门建立未通宽带医疗卫生机构清单,摸清底数并定期动态跟踪,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网络接入率,2022年实现98%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入互联网。
二、提高网络能力
(五)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网络普遍提速。持续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网络接入能力。为采用公众互联网接入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速至100Mb/s以上,采用互联网专线接入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速至20Mb/s以上。
(六)增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网络能力。基础电信企业持续提升网络承载能力、优化资源配置,针对不同业务需求提供差异化接入服务,推动县级以上医院具备千兆网络接入能力。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综合使用数据专线、VPN、互联网专线、公众互联网等多种接入方式,提升医疗活动网络化水平。
(七)丰富远程医疗网络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支持并鼓励社会各有关企业基于公众互联网或专线网络,采用SD-WAN、实时视频通信、智能网络调度等多种技术方案,优化网络传输质量。面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整体远程医疗中心解决方案,实现远程医疗网络、平台、硬件设备的一体化建设,节约建设成本,进一步提升传输质量,实现医联体内部业务的互联共享。
三、推广网络应用
(八)探索5G网络在远程医疗中的创新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基础电信企业合作,建设5G智慧医疗健康联合实验室或应用示范基地,推动基于5G网络的应用创新和服务创新。鼓励医疗设备厂商开展5G网络制式的研发和适配工作,提升专业设备的5G接入能力,充分发挥5G的技术优势。
(九)建设医疗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医疗专属云服务,结合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完善医疗云计算和医疗大数据服务能力评估体系,保障医疗云计算资源、医疗大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内合规、可信。持续提升医疗信息化基础能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急救、远程病理、远程教学、远程监护等网络应用场景提供技术支撑。
(十)推进“互联网+健康扶贫”试点。支持贫困地区利用远程医疗网络及其平台资源创新健康扶贫工作模式,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效。实现远程医疗覆盖所有贫困县,有条件的地区推动远程诊疗覆盖到村、在线医学教育普及到人、在线慢病管理精准到户,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水平。
(十一)支持开展远程医疗应用示范。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基础电信企业广泛开展合作,推动高质量医疗专网、医疗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与电信企业合作创新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进一步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十二)提升远程医疗系统互联互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相关企业,研究推进远程医疗系统音视频通讯互联互通机制,提升不同厂商、不同时期建设的远程医疗系统互联互通能力。
(十三)推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资费优惠政策。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出互联网宽带和专线接入资费优惠,资费水平不高于其他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水平,减轻医疗卫生机构网络使用负担。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地通信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研究本地加强远程医疗网络能力提升工作方案,组织当地电信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协作,进一步提升医疗信息化水平。
(十五)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网络标准体系。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协调机制,重点推进医疗健康网络通用需求、网络架构、通信协议、关键接口、互联互通、网络安全等总体性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健康网络、医疗信息化服务、信息系统技术能力与服务质量,助力构建公平、有序、开放的医疗健康网络环境。
(十六)加强远程医疗网络质量监测管理。建设远程医疗网络监测管理平台,开展面向远程医疗服务的网络质量监测、安全感知、故障预警和统计分析等工作,面向重要系统、重点链路进行运行状况监测和指标分析汇总,有效支撑上层业务开展。鼓励各地开展省域内远程医疗网络质量的监测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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