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垃圾山”无人发现 广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十年堆起一座“垃圾山”,竟没人发现?
就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在媒体发出公告后,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检察机关遂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公益诉讼起诉人 欧名宇
广州市中级法院院长、主审法官 王勇
2018年11月21日,办案检察官与部分市人大代表勘察被污染现场。“触目惊心,说骇人听闻也毫不为过!”有代表委员感叹。叶晓刚/摄
●检、法“两长”同堂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尚属首次
●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涉案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亿余元
●创新提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启动先予执行程序,发出《先予执行意见书》
今年8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由广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欧名宇担任主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勇担任主审法官。
庭审当天,多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前来旁听庭审。庭审还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对外公开。
从350万元到1.3亿元
2017年9月,花都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李永强、曾国芳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卷中提到的“垃圾山”这一形容词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关注。
案卷显示,2007年1月起,李永强担任卫洁垃圾处理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西南侧山体,造成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达350余万元。
垃圾堆出了一座山,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竟然只有350余万元?持续十年不断倾倒、填埋垃圾,竟然从未被人发现、制止?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花都区检察院将该案上报至市检察院。
2017年10月31日,广州市检察院与花都区检察院联合成立办案组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花费40分钟登上这座“垃圾山”山顶后,办案组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验取证,确定现场填埋的垃圾数量和污染程度远远超过初步鉴定结论,必须重新委托鉴定。
重新鉴定结果显示,卫洁垃圾处理厂长期非法向厂区西南侧山体倾倒垃圾共40余万立方米,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0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更是高达1.13亿元。
“经过我们初步的计算,要把所有的垃圾送到花都区狮岭汾水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大概需要250天时间,出动货车超过2万辆次!”
获知鉴定结果后,欧名宇第一时间成立由其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决定亲自办理这宗“硬骨头”案件。
一层垃圾一层土的巨型“千层糕”
2018年11月,欧名宇第一次率队登上了这座“垃圾山”。15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来自市环保局(现市生态环境局)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应邀同行,一同勘验案件现场。
“2007年5月,李永强与当地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土地约400亩合作种植树木,谎称会将经过筛选的垃圾运送上山开坑填埋、种植树木,但实际上却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和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直接堆放在后山。他经常趁着夜色,将一车车的垃圾运到这里,堆砌到一定高度之后,再在上面堆一层浮土,用机器压平,然后再堆上垃圾。如此一层垃圾一层土,整整十年时间,终于被他堆出了这么一座面积达12万平方米,体积超过40万立方米的‘山’。”欧名宇向同行的代表委员介绍:“一栋两梯六户的住宅楼一般占地面积大概在800平方米,40万立方米相当于是一栋500层的住宅楼!”
“触目惊心,说骇人听闻也毫不为过!”代表委员们感叹。
随后,检察官带着代表委员们来到山上一处难得的平整地面上,向大家变了个“魔术”。只见不过70公斤的检察官在地面上蹦跶了几下,代表委员们身下的山体竟也跟着微微产生了晃动。“人为堆出的‘垃圾山’就像是堆积木一样,看着没什么问题,但一旦遭遇台风等恶劣天气,就可能造成山体滑坡,山后的工厂、鱼塘、村民随时有可能遭殃。”
“李永强花了十年的时间建起了一座山,居然没有人发现吗?”也有代表委员提出了疑问。
“大家看,卫洁垃圾处理厂位于广州、佛山两市交界的丘陵地带,三面均属佛山地界,正好形成一个凹字形把它围在中间,只有一条路通往广州,算得上‘天高皇帝远’。”
由于当地大小工厂遍布,卫洁垃圾处理厂周围的村民多将自己的房屋租出去当作厂房,基本已经无人居住,受污染影响的多为佛山的村民。虽然从2010年起,卫洁垃圾处理厂就被佛山南海村民屡次投诉,但因为属地管辖权的原因,迟迟未能得到有效处理。
精准监督、准确追责
2017年9月29日,广州市检察院就卫洁垃圾处理厂、李永强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该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7月27日,广州市检察院对卫洁垃圾处理厂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李永强为规避法律责任,前后聘请多名挂名投资人的问题,为确定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厘清其法律关系,欧名宇多次召集办案组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确定由卫洁垃圾处理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实际投资人李永强在企业对诉请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确认涉案垃圾方量、数量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多次前往广州市国土局花都分局(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下称花都分局)调取了涉案地块的数字地形图等材料,并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调取了涉案地块2006年的数字地形图,将该地形图委托花都分局进行了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转换,最终明确了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市检察院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2018年7月27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精准化,诉请判令被告卫洁垃圾处理厂承担涉案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亿余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环境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00余万元,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测绘、勘测、鉴定费用共计44万余元,判令在被告卫洁垃圾处理厂不能清偿上述费用时,由被告李永强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本案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早在2018年7月16日,广州市检察院便依法申请对卫洁垃圾处理厂、李永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实际查封了被告李永强价值1000万元左右的银行存款、房产及汽车。
“一方面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以本案示范效应威慑潜在违法者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欧名宇介绍,检察院坚持做到“三种责同追”,既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追究相关行政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
今年5月29日,花都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永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后半篇”文章写在前面
2020年7月24日,顶着38度的烈日,欧名宇再次登上了卫洁垃圾处理厂建造的“垃圾山”。这一次,办案组是来查验现场修复情况的。
曾经的“垃圾山”现在已经变成了一大片工地,原本坑坑洼洼的山道上修出了一条可以直通山顶的水泥路,不时可见一辆辆渣土车将挖掘机挖出的垃圾混着浮土一起运下山来。
原来,检察机关认为,李永强违法将大量垃圾填埋于涉案地块山体中,造成大规模、超常规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垃圾倾倒区域地处广州、佛山交界,该地区雨量充沛,倾倒的垃圾若不及时处理,将源源不断地产生垃圾渗滤液,渗透到地下水或周围土壤中,会引起地下水、土壤污染,对周边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此,检察机关针对本案先后制发5份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采取有效措施,在环境侵害尚未进一步扩大时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今年5月26日,广州市检察院创新提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启动先予执行程序,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先予执行意见书》,责令二被告对涉案场地所倾倒和填埋的污染物先予清理,恢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
鉴于本案二被告不能自行修复,花都区炭步镇政府已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修复,检察机关建议先予执行二被告名下已被冻结和查封的价值1000万元左右的银行存款、房产和汽车,用于支付正在实施的修复工程。
欧名宇介绍:“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先予执行制度,及时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是积极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体现,更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健康的现实需要。”
修复完成后,花都区政府与花都区检察院拟将案发现场建设为警示教育基地,以起到更好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本报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熊焕 缪恬骍)
公益评弹
检察机关何以代表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定位,引出一个话题:举凡政府权力,无论哪一分支,立法机关也好,行政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好,都有维护公共利益之权责。凡立法、行政、司法,皆须进行公共利益考量。以此观之,何以检察机关独擅其美?
要追溯检察机关这一角色定位的历史渊源,不能不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寻找线索。
检察官与检察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检察官最早的发端,是1200年以后法国的国王为了方便打官司而指定臣属代表其参与诉讼,这些国王的代理人就是后来的检察官。到了十四世纪腓力四世时代,检察制度已经成熟,现代检察制度由此孕育而成。尽管代表国王,在“朕即国家”的时代,其角色也带有国家利益代表的色彩。到了共和国时期,检察官不再是国王的代理人,摇身一变,成了共和国的代表,代表国家检控犯罪,这就具有了鲜明的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在共和时期,天下为公,检察官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公共利益的代表。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还有一个历史来源。在英国,曾经盛行私诉,起诉权掌握在私人手中。国王为了扩张自己的权力,提出“国王之安宁”的概念,即 King’speace,意思是任何犯罪,皆破坏了国王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效果,因此,由于国王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违反公共秩序则由国王加以惩罚,这种处罚是通过法官、郡守、验尸官和其他官员来协助国王完成的,他们的权威被看作是国王赐予的。及至司法权走向独立,法官乃成为制约王权的力量,不再是国王随意支配的纠举犯罪的工具;但国王的维护和平的职分仍然存在,它体现为一种检控性质的权力,也就是纠举犯罪,这一权力乃由法官以外的官员代表国王来行使,国王是名义上的控诉者。所以,英国最早的刑事检控理论认为,国王是控方当事人,不过,直到皇家检察官的出现,才使国王作为控方当事人做到了实至名归。皇家检察官在名义上是国王检控职能的代理人,从而与法国检察官曾经扮演过的角色一致起来。负责检控的检察官是“皇家检察官”,但是所谓代表国王检控犯罪,只是一种象征性说法,实质上检察官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在君主立宪时代,尤其如此。
诉讼中,审判方以外的诉讼双方,都各自代表一方,若问其检察机关代表哪一方,回答可能是国家或者国王。但是,国家或者国王何以成为诉讼一方,其诉讼利益何在?这就只能到公共利益那里找答案了。因此,从上面检察机关的源头和发展脉络看,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诉讼,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成为其身份符号,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一种诉讼角色,这就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非诉讼角色区别开来了。尽管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来自人民授予的权力,具有为公共利益效劳的明确指向,但是并非诉讼角色;即便是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也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积极维护者的角色定位,而只是行使防御权的行政机关而已。法院行使审判权,恪守公正无偏的立场,其公平裁判具有公共利益价值,但是在诉讼中法院属于裁判者的角色,带有中立性,不能说是哪一种利益的代表。
这样一来,在诉讼中,便只有检察机关独擅其美,扮演起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了。近些年来,公益诉讼得到长足发展,检察机关这种公共利益角色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可以说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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