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Law-lib.com 2021-8-10 15:16:56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由于认为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的某商场内违规设立室内吸烟室,侵害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母婴的身体健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与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作为原告,将涉事商场管理者某外资(三河)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某管理公司”)在内的3家公司诉上法庭。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件。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存在的侵权事实做出认定,判令该公司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这起案件的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范畴,将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损害纳入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商场内吸烟室危害健康
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中涉事商场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谈及发起该案的缘由,中国绿发会表示,从2018年初开始,该基金会接到多位家长投诉反映,称带孩子到涉事商场购物和游玩过程中发现,商场内的几十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等指示标识与吸烟室指示标识在一起,而且多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与吸烟室相邻,导致吸烟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妇的身心健康均受到烟草烟雾的侵害。
中国绿发会对商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家长们的投诉情况属实。其向法院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商场内多处母婴室与吸烟室相邻,吸烟室大门敞开,多人在吸烟,多名家长和孩子经过吸烟室,家长抱着孩子在母婴室休息,紧挨着吸烟室有多人在吸烟。
后经法院查明,涉事商场的经营管理者为三河某管理公司,该商场负一层至地上一、二、三层每层均设立有室内吸烟室并与卫生间相邻,其中第三层吸烟室与母婴室相邻,吸烟室设置时间为2016年11月5日,吸烟室已于2019年5月22日全部停止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所属的涉案儿童主题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孕妇及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原告提起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
2020年11月25日,这起室内控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保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从保定中院获悉,由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庭审采取七人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并通知专家证人出庭。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市控烟协会、深圳市控烟协会作为支持起诉人,以出庭或出具书面意见的形式支持起诉。庭审中,双方围绕“设置吸烟室是否对商场室内空气质量构成污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
室内环境亦受法律保护
吸烟室侵犯公众健康权
根据双方诉辩,保定中院对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认定,首先就是本案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观点,认为环境污染行为系指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室内空气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环境污染纠纷。
保定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不仅包含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二者是统一的总体。室内公共场所相对封闭,往往通过排风换气、空调等设备进行空气调节,其室内的空气要素属于经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同时其空气质量影响的亦非单纯个体,而系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环境的概念。本案是针对公共场所室内环境提起的涉及公众身体健康权之诉讼,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规定。
案涉商场设置吸烟室是否侵犯了公众的身体健康权,是该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被告辩称,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地方性法规,不存在违法情形,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加害行为。对此,保定中院认为,《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综合性商场可以设置吸烟室,且案涉商场三层设置的吸烟室紧邻母婴室,而该层应属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案涉商场设置吸烟室违反法规规定。
就被告关于自动闭合门可以避免烟雾持续逸出、案涉吸烟室不会对商场空气造成污染的观点,保定中院审理认为,原卫生部《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以及原告、支持起诉人、专家证人提供的大量研究报告、学术观点可以证明,设置吸烟室或吸烟楼层并不能使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烟草烟雾及二手烟对人体健康特别是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身体健康具有危害及风险。
本案中,虽无明确的公众身体受损害之事实,但二手烟对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身体健康的损害、健康风险的提升,是不争的医学结论和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商场设置室内吸烟室不可避免地对室内空气质量和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及健康风险。
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实际酌定赔偿金额
案件庭审前,就案涉商场设置室内吸烟室的行为,相关部门对被告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爱卫办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此,2019年5月22日,案涉商场吸烟室已经全部关停。这就是说,原告对案涉商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诉请已经实现。
关于原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的诉请,保定中院认为,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系案涉商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其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客观上纵容了公共场所室内吸烟的行为,造成了室内空气质量的损害,同时造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及健康风险的提升,应对损害结果和损害风险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本案中,3家被告公司均系独立公司法人,无证据证实案涉商场为其余两家公司设立或其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原告要求三河某管理公司外的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涉商场自2016年11月5日开业至开庭前的2020年11月20日,共向空气环境中排放烟草烟雾污染物1879.72kg,通过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160500元。
据了解,上述污染物总数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该司法鉴定所是根据商场公开的财务报表数据,推算出人流量和吸烟人数,并依据相关香烟对于人体危害的实验数据,最终核算而来。
这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且计算方法符合规定,因此保定中院予以采信。但是,该院认为,案涉商场吸烟室已于2019年5月22日全部关停,故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5月22日之后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部分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对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由于无法通过鉴定形式确定,原告也未提出明确数额请求。法院认为,案涉商场吸烟室造成空气质量下降系事实,虽空气具有一定自净能力,但服务功能的损失亦客观存在。
结合本案实际和相关规定,保定中院酌情确定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赔偿2016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22日间因设置室内吸烟室所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0000元,这笔费用支付至该院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门账户。
此外,保定中院还判决,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据悉,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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