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全区托育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府办发〔2022〕37号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全区托育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派驻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以及市卫健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市卫健函〔2022〕13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全区托育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及部门职责
(一)范围: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的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幼儿园托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临时照护的场所)。
(二)部门职责
区卫健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面向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监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情况和价格水平;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幼儿园托管班备案及管理,负责幼儿园托管班人才培养和队伍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构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安保人员,建立监控报警体系,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的托育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打击。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和民办非盈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协同区发改、住建等部门对国家普惠托育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对民营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政策补贴,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自然资源局、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新建居住小区规划进行审查和验收。
区住建局:负责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负责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新建居住小区按规范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区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对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意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区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申请审批和登记,并合理配置事业性质托育机构的人员编制。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参与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建设,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区疾控中心: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卫生应急等工作。
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托育机构备案前的卫生评价和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婴幼儿的健康管理,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并协调区域内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管理情况。
二、设立登记及备案管理
(一)托育机构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公益性托育机构的,向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后应向机构设立人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书具体名称依区级<含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确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证书具体名称依区级<含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5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和注销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至区卫健局。
(二)托育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到区卫健局备案,区卫健局负责指导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申报备案。资料齐全的,区卫健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申请人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督促其完善相关资料。备案成功的应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区卫健局在完成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看申请机构的场地、设施、安全及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设置规定督促机构整改完善。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同一区行政区划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上罗列该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住所。
三、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
(一)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在开展托育服务时,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协助托育机构开展好安全教育,协助并指导托育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托育机构的房屋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关于消防、防洪、电气安全等相关要求,须由相关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消防安全合格证或证明。区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区消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要加强巡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
(一)对婴幼儿提供膳食的托育机构,须持有由区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托育机构食堂的,应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区市场监管局要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托育机构应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托育机构须符合室内环境检测要求,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结果报告。区卫健局要将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和室内环境监测纳入日常指导和监管范围,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五、人员资质及培训管理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卫生健康、保育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单位、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取得育婴员、保育员、护士、医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区卫健局应对托育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进行查验,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区人社局要整合政策培训资金,加大对托育机构人才的培养倾斜力度。
六、加大托育机构服务供给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在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居民集聚区加大建设力度,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新建一批托育服务机构。充分盘活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化机构联合运营,通过减免房租,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价格收费等其他优惠政策,扩大普惠型托育机构供给,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的托育服务需求。
七、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区卫健局要牵头将托育机构的监管纳入常规监督执法范围,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联同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巡查,认真填写《遵义市汇川区托育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登记表(试行)》,建立跟踪监管台账。
八、工作要求
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调度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促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3.汇川区托育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登记表(试行)
4.汇川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5.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2-1)和承诺书(见附件2-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2-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2-4)。
第六条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九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托育机构备案书
2-2.备案承诺书
2-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2-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2-1
托育机构备案书
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3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4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遵义市汇川区托育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登记表(试行)
基本信息(备案编号 )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性质
□公办公营 □公建民营
□民办民营 □其他
服务形式
□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收托范围
____至____个月
供餐情况
□A 自行加工膳食
□B不自行加工,但提供餐饮服务
□不提供膳食
法人
法人代表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有效期
★机构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学历
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
□是 □否
培训合格证
□有
□无
★卫生评价报告
编号
有效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供餐情况A
编号
有效期
供餐情况B
编号
(供应商证件和协议)
有效期
★消防安全合格证
编号
有效期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编号
有效期
基础设施
场所性质
□自有
□租赁(租赁期____年)
★场地
证明
□有 □无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室外活动面积
平方米
生活用房
面积
平方米
是否属于独立建筑
□是 □否
★合建场所
□居住 □养老 □教育
□办公 □其他
●机构所在楼层
□一层(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 □二层 (托大班)
□其他_____
★独立的安全疏散出口
□有 □无
★独立的疏散楼梯
□有 □无
●外廊、室内回廊、阳台、平台及室内外楼梯等防护栏杆符合要求
□是 □否
生活用房
睡眠区
□有 □无
活动区
□有□无
配餐区
□有
□无
清洁区
□有 □无
储藏区
□有
□无
卫生间
□有
□无
●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布置符合朝向、满窗日照要求
□有
□无
管理用房
保健室
□有 □无
晨检室(区)
□有
□无
安保室
□有
□无
供应用房
厨房
□有 □无
库房
□有
□无
消毒房(区)
□有
□无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设置
母婴室
□有
□无
配乳室
□有
□无
人员信息
★工作人员情况
岗位
有资质人数
有健康检查合格证人数
岗前培训合格人数
管理人员
保健人员
保育人员
炊事员
保安员
总计
班级信息
★班级
班级类型
班级数
托收婴儿数
保健
人员数
保育
人员数
□乳儿班(6-12个月)
□托小班(12-24个月)
□托大班(24-36个月)
□混龄班(18-36个月)
收托、保育、健康管理
与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
□是
□否
★预收费是否在3个月内
□是 □否
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
□有
□无
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
□有 □无
收费、膳食营养等信息公示制度
□是
□否
人员上岗、幼儿入托健康检查
□是 □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是
□否
卫生消毒制度
□有 □无
病儿隔离制度
□有 □无
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
□有
□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有 □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储备
□有
□无
人员、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
□有 □无
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及婴幼儿接送制度
□有 □无
★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
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及培训
□有 □无
★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及管理职责
□有 □无
★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的
监控报警系统
□是 □否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
□是 □否
报警系统是否直接连接到公安部门
□是 □否
投保机构
责任险
□是□否
★明显违反规范、标准的其他事项
□有(另行说明)
□无
巡查情况
巡查单位:
巡查人: 巡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标有“●”“★”的,为备案后首次巡查重点项目(其中“●”为强制性条文规定)。2.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逐一提出,并督促整改完善。 3.“合建场所”的“其他类”建筑基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第“3.1.2”条中关于基地选择的规定。
附件4
汇川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清单
为加快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扎实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在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等文件中有关托育服务优惠政策内容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区支持政策。
一、土地与规划政策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
二、报批建设政策
(一)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二)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二)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一)区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平均收费价格每月不得高于1800元/人的标准。
六、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运营时间不得低于10年。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附件5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为加快推进我区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规划建设,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29号)要求,特制定我区规划建设企业责任清单。
—、必选项
(一)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二)承担一定功能的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三)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四)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发改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六)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饮用水、消防及用电等安全。
(七)强化诚信建设。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十)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二、自选项
(一)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二)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三)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四)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五)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七)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措施。
抄送:区委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印发
共印43份
相关知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件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托育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解读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托幼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规范,你了解多少?
网址: 关于促进全区托育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230711.html
推荐资讯
- 1从出汗看健康 出汗透露你的健 3820
- 2男女激情后不宜做哪些事 3682
- 3早上怎么喝水最健康? 3618
- 4习惯造就健康 影响健康的习惯 3277
- 5五大原因危害女性健康 如何保 3172
- 6连花清瘟、布洛芬等多款感冒药 2948
- 7男子喝水喉咙里像放了刀子一样 2451
- 810人混检核酸几天出结果?1 2216
- 9第二轮新冠疫情要来了?疾控中 2211
- 10转阴多久没有传染性?满足四个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