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整容后9级伤残,起诉美容诊所赔偿69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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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女士因“双眼皮修复、外眦修复”就诊于美容诊所,经检查,初步诊断:单睑、内眦赘皮。后给予“重睑术、外眦赘皮矫正术、眉提升术”。半个月后,韩女士因“双眼在外院整形医院行整形术后,目前左眼视力下降,眼睑肿胀”就诊于市医院,被诊断为:左眼结膜炎,左眼角溃疡。2个后,韩女士在市医院门诊检查视力,左:0.12-1,右:0.4,被诊断为:双下眼睑外翻。韩女士认为,由于美容诊所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左眼肿痛等问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美容诊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医方初步诊断内眦赘皮,手术却为外眦矫正术,病历书写前后矛盾;医方仅有手术同意书,告知了手术名称及风险,并未见手术设计的详细告知,医方告知不充分;患者有糖尿病,医方在术前未对患者检测血糖,对手术禁忌证评估不足,存在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与韩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关于伤残等级,患者双下眼睑外翻畸形的伤残等级属九级,视力的伤残等级属十级,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美容诊所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经鉴定,美容诊所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由此给韩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美容诊所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50%,判决美容诊所赔偿韩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合计28万余元。
美容诊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大到隆胸、隆鼻、瘦脸,小到割双眼皮、纹眉、纹唇、纹眼线、穿耳洞、激光去痣、光子嫩肤等创伤性或侵入性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医疗美容项目本质上是医疗服务,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机构属于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同时也需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书写病历。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指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美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美容外科技术实施效果评价的基本原则包括保证健康、功能正常、美学效果、心理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美容外科手术操作原则及基本技术要求术前确定适应证及禁忌证、社会美容心理状态的判定、病历采集、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排除体内潜在性疾病的存在、备血、术式选择与手术设计等。手术实施者要向美容就医者说明各种术式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术后并发症及其预防处理的原则,取得美容就医者术后积极主动的配合,以便使术后并发症发生率降低到最低程度,这也是审美能力的实施过程。而糖尿病应为眉提升术及重睑术的相对禁忌证,如血糖控制不佳,可能会影响手术效果。本案中韩女士患有糖尿病,医方在手术前应检测血糖,了解血糖控制情况,而在患者的病历中未见血糖检测报告,也未见在病历中摘抄,因此被认定为在术前未对患者检测血糖,对手术禁忌证评估不足,存在医疗过错。
关于知情告知问题。《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亦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案中,按照诊疗规范及上述法律规定,医方拟为患者实施的手术方案、手术设计均应向患者明确说明,但事实是医方仅有手术同意书,告知了手术名称及风险,并没有手术设计等方面的详细告知,被认定为医方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另外,本案还涉及被告拒不出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美容诊所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需要注意的是,拒不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但法院判案的基础是“证据”,即使对方不出庭,作为出庭方也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法提供证据,通过证据来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如果举证不能,仍然要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不出庭≠败诉。同时,病历作为医疗纠纷最重要的证据材料,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规范书写病历,要严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规范执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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