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态安全
维护生态城市的动态性与多样性
生态城市建设是实现生态城市的一个动态过程,“生态城市建设”与“生态城市”不是一回事,可以说,前者是行动和措施,后者是目标和结果,之所以造成生态城市比比皆是的现象,是因为将两者混为一谈了的缘故。严格地讲,当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或建筑尚不多见,许多号称生态城市和社区的“样板”,大都将必要条件误作为充分条件。从另一个角度看,但凡任何事情总存在质与量两个方面,生态城市也不例外,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完备的城市生态测度指标体系,因此,判断城市是否生态城市、社区是否生态社区,目前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量化指标。因此“质”方面的判断更是无从谈起。
生态城市不是“城市”加“生态”的简单叠加,尽管人们为建设生态城市做了不懈的努力,但到现在为止,世界上也没有颁布任何专门测度生态城市的标准,也许这个所谓的标准永远也不会有,因为生态城市具有很重要的特点——地域性和多样性。尽管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出台了自己的绿色住宅设计导则、生态建筑设计规范之类的文件,但生态城市的量化测度指标难以完备地实现。
马宗晋等根据安全保护体系的层次性,分为国家、城市、企业、个人四个层次,他认为影响城市安全的主要方面是城市建设场地基础不稳、基础建设质量低、自然灾害、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信息系统、生命线工程破坏。基于此城市生态安全系统亦应分级管理。
健全生态立法体制
城市生态安全的维护与管理同其他一般生态系统的安全维护与管理具有某些共同点,如在生态资产管理、生态代谢管理、生态健康管理以及复合生态关系的综合管理,两者都要求利用生态学和管理学知识,从自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技术等各层面对现有安全保障系统进行全面整合,使安全管理以减少风险为目标,按照预防和回避风险的目的,设置安全标准,培养市民城市生态安全意识的教育,建立城市安全监控和评价体制,对生态安全进行立法。
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及社会的投资
城市生态建设应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建设项目,投资大,见效慢,投资回收难,国家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长期贷款,来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生态建设,有些项目国家财政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在编制和实施“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时,应将生态环境建设的支出列入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盘子。同时,必须建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联动和利益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生态建设。
在制定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生态安全的因素。在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要限制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的产业,加快有利生态安全产业的发展。具体讲,要大力开展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整治,停止一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产业,限制资源耗费型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可循环产业,限制有污染产业的发展 [1]。
我们在谋求经济发展过程中考虑生态系统的承载力,把生态安全作为一个重要的决策变量纳入我们的决策框架仍然是十分困难的,这种价值取向决定了生态安全评价的难度和方法的多样性。下面仅就几种常见的方法做一描述性的评价。
比较法
这种方法选择某一生态系统(如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的一组特征变量与另一“纯天然”或“未受干扰”的生态系统的相应特征变量进行比较,以此来判断该生态系统的天然程度,天然程度越高,生态系统越安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易于理解,但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所有人工生态系统都会被判定为不安全或安全度低;二是在人类活动规模和活动强度空前的今天,要找到一个“纯天然”或“未受干扰”的参照系显然非常困难甚至完全不可能。
部门产出法
该方法的核心是根据部门产出率(产品和服务)与生态系统安全度的相关性来测定生态安全,是一种间接度量生态安全的方法。一般来讲,产出水平与生态系统联系紧密的部门(如农业、畜牧业、渔业等),其产出率与生态系统的安全度呈正相关关系。这种方法的缺陷是:一是人们在度量部门产出率时,往往仅仅关注直接的产出成果而忽视了产出本身对生态系统的其他潜在或显在的外部负效应(如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流失、环境质量退化等);二是产出率下降肯定说明生态系统的安全度降低,但产出率提高则未必一定说明生态系统的安全度相应提高,因为我们可以通过某些技术手段来提高产出率,但却可能因此失去其他一些更为重要甚至不可逆的产品和服务。生态安全评价必须满足相互冲突的多个目标,并考虑生态环境问题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所以用部门产出法来评价生态安全显然只具有部分可用性。
最优化综合评价法
最优化综合评价法的基本思想是实现多目标组合的最优化,据此判定生态系统的安全状态。目标设定既包括生态系统的直接生产能力和间接生产能力,也包括生态系统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系统间的相互影响进程。该方法的特点是:
1、克服了部门产出法的缺陷,提供了考察生态系统内在联系的框架,既关注生态系统的直接生产能力,同时也不放弃生态系统增加综合效益的机会;
2、能够把那些不能通过市场价值体现的产品和服务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进行评价和度量;
3、拓宽了传统的生态系统的管理边界,强调系统性,意识到了生态系统功能具有整体性,因而必须进行整体评价、整体管理而不是分别评价和分而治之;
4、拓宽了生态系统评价和生态系统管理的时间尺度和空间尺度;
5、能够整合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多方面的信息,因而能将人类需求与生态系统的生物能力紧密地联系起来;
6、把生态系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视为一个安全生态系统的自然过程而不是作为生态系统自身的终结,重视生态系统的生产潜力,因而维护了未来世代人的发展机会和权利。作为一个大型国际合作项目,目的在于描述并评价人类所居住的这个星球的健康状况 [2]。
城市生态安全衡量标准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衡量标准,是生态系统维护在能够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状态。可以将城市的土地、水源、天然林、地下矿产、动植物种质资源、大气等自然资源可实现的理想状态作为标准,将现实受损状态与之加以比较,分别以“退化率”衡量发生退化的比例,即生态(不)安全的广度指标;以“退化程度”衡量现实状态与理想状态的距离,即生态(不)安全的深度指标。可以将广度和深度指标综合成“城市生态安全指数”。同时,对照一个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对各种生态环境因素给予不同的权数,综合这个区域的“城市生态安全总指数”,进行该城市不同时期的时系纵向比较和不同城市的剖面横向比较。
建立城市生态安全的衡量指标体系,不仅是研究的需要,更是现实掌握城市生态安全信息动态,建立预警机制,发动民众,克服障碍,具体实施城市生态安全规划的需要。在生态敏感地区建立固定观测点,长期跟踪城市生态安全变动状况。对各类生态环境资源分别确立衰竭临界点,临界前预警点,进入良性循环最低点,年度、中期和长期计划实现目标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管理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覆盖了142个国家和地区]。要使环境资源的消长反映在国民核算体系中,才能测算出资源衰竭、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的开支。现行的国民收入计入自然资源的消长后,才是真正的净收入,即所谓“绿色GNP”。要在各项重大开发项目准备初期就进行生态环境效益估算,作环境影响评估或环境评估。要由独立的评价部门进行补充评估。在生态环境评估基础上,根据城市生态安全原则做出正确的公共投资决策。
目标和重要领域
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是城市生态安全的一般目标;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城市生态安全的具体奋斗目标。并根据我国生态危机的两类不同成因区分具体目标:①因“发展不足”形成的水土流失和部分城市周围出现荒漠化趋势,应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生态系统所生成的有用资源要超过所提供的有用资源,“退化率”和“退化程度”均应缩小,各类生态安全指数和总指数应由下降转变为上升,这样可以为城市生态安全提供一个积极的氛围;②因“发展加快”形成的资源消耗、“三废”排放、气候变化,以发达国家先进的资源利用效率为衡量标准,要求单位产出消耗资源、排放“三废”不超过届时发达国家水平的一定比例(比如20%)。促进城市从工业文明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的提升。
因此,生态安全的目标,其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其二是防止因人类活动超出生态承载力的阈值而影响生态安全,维持采取预警和防范的措施;其三是防止环境问题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导致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条件和机制
我国城市经历了最近20多年的工业化持续起飞,进入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具备了必要的经济实力,已经到了由破坏环境到治理环境、由亏蚀资源到培育资源的转折点。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也为城市生态安全的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同时我们又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城市生态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另一方面,政府在公共资金的投放运用中对各级公职人员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并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生态安全工程,能够以市场化制度和政策让民众分享城市生态安全的效益,调动民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巨大的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实现城市生态安全的所有基本条件。
在现实条件的分析中已经显现,市场化和法制化,应该实施城市生态安全的双重机制。双重战略的出发点是关注人类行为的利益动机,制定相应的激励和限制政策,来改变企业家、农民和政府的行为方式,来克服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而不是将资源衰竭和环境恶化归咎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从而消极无为。这与世界银行1992年专门研究环境问题的发展报告的基本观点相符。
城市生态安全问题的瓶颈,不是物质条件对发展的限制,而是影响人类使用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适当的鼓励和约束机制的缺乏。因此,要制定两套平行的生态环境政策。第一套依靠和完善市场,克服政府和市场缺陷,开发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问的积极联系,主要是依据市场稀缺性为资源定价,明晰自然资源产权,以消除不当干预,促使市场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二套依靠和完善法制,克服市场和政府缺陷,用规章制度使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外部成本和培育生态环境资源的外部效应都“内部化”,迫使人们在经济决策、追求快速城市化时,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从而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全部代价,或使培育生态环境资源的人得到比从市场更多的好处,以加强干预,促使市场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城市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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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城市生态安全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242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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