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儿童保健。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五)孕产妇保健。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六)老年人保健。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评估、定期随访、健康指导等。
(七)慢性病患者管理。对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及类风湿患者进行筛查、随访评估、健康干预及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对辖区内居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定期随访,提供健康咨询和用药指导,开展健康体检。
(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开展辖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发现并及时上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校园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报告。
(十一)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为辖区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提供中(藏、蒙)医健康保健指导、体质辨识和健康干预。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
(十三)地方病防控。对辖区内地方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十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对辖区内新生儿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五)儿童先心病患者筛查。结合儿童“4.2.2”体检,对辖区内0—6岁儿童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初步筛查,及时组织疑似患者到医疗机构确诊,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六)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将发现的慢性病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提供健康干预和健康指导。
第三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能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县、乡(社区)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其必须具备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资质、服务设施及设备、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或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辖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室可分别组成联合体,作为承接主体共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向村卫生室倾斜。原则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以上的任务应由具备服务条件的村卫生室承担。
第四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支付标准,具体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支付标准根据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区、市)。
第五章 购买方式
第十条 根据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即由购买主体将本级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打成若干服务包,并明确规定每个包的服务内容和数量、质量,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一)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初步筛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日常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地方病防控等。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包括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者(CH)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
(三)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包括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年度健康体检及健康干预等。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目标、项目预算等。
(二)公示。购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合同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第七章 创新服务模式
第十二条 强化团队服务。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在辖区内定期巡诊,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引导和鼓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组成健康管理团队,采取联点包村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牧区,开展流动服务或入户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签约服务。根据辖区居民健康需求,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与辖区内重点人群签订服务协议,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由乡村医生或服务团队与村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协同服务。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结合日常诊疗活动同步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有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筛查、预防保健和诊疗等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互支撑、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积极拓展服务内涵。应根据辖区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卫生习惯、疾病谱变化,以及地方病、传染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趋势,在全面开展国家和省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全力保障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八章 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分级负责、项目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体系,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数量和质量、支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各县(市、区)应按省上的工作部署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工作,建立督导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政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目标,考评指标应细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数量考评指标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质量指标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级项目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注重考评结果应用。省对各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5—89分)、合格(60—84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在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的同时,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优秀按10%、良好按5%予以奖励。被评为合格的,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奖励。评为差的,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30%的比例予以扣减。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包括奖励资金),应与各地安排的配套资金捆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为了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扣减的补助部分,应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跟踪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分级考核。县(市、区)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市(州)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考评。应高度重视服务对象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根据机构承接任务开展分项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第三方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联合承接主体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任务分配依据其服务能力核定,签订购买合同,负责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拨付补助资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社、审计、宣传等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改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方式。全面取消“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预算管理方式。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公用及其他业务支出,主要通过医疗服务收费、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财政补助等途径予以解决。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激励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大政府投入,支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培养,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可用于绩效奖励和事业发展,以及弥补运行经费。
第二十八条 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省财政、省卫生计生委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违纪违规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资金的地区,除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外,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借助各类卫生主题日活动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为顺利推进相关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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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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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242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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