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积极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的重要内容,需要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努力。我局拟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积极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印发。
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于7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李蕾 杨凯
联系电话:010-6655624666556242
传真:010-66556244
附件: 《关于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方案(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
我国人口多、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经济不平衡,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压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沙漠化、草原退化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部分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新世纪新阶段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目标,必须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必须积极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对内和谐发展、对外和平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载体
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试点示范工作:创建了61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32家国家环境友好企业、79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528个生态示范区、17个各种类型的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488所国家级“绿色学校”和2300余个省市级“绿色社区”,为探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具体实践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指导,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阶段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引导全社会,积极行动,共同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全方位地加快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及阶段目标
总体目标: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核心,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友好型社会由环境友好型技术、环境友好型产品、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友好型产业、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生态市(县)等组成,主要包括: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符合环境容量约束条件的生产力布局;高效率、低污染的产业结构;持续发展的生态产业;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可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
初级阶段(2005年-2010年):控制环境污染和建立推广环境友好理念阶段。重点是按照《决定》的总体布署,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树立环境友好理念,促进发展模式的转变和区域结构的优化,开展环境友好试点示范,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中级阶段(2010年-2015年):实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任务阶段。重点在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全面推行环境友好的各项措施,以点带面,促进不同区域环境友好社会的平衡发展;
高级阶段(2015年-2020年):在全社会基本形成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基本环境、经济制度,初步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与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相衔接。
三、重点行动领域及主要任务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行动,涉及到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各单位和个人,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要发挥领导和引导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在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同时,鼓励、倡导、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构建环境友好法律和政策体系、完善环境友好环境管理体系、营造环境友好氛围等四大领域采取行动,加快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建立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
行动目标:实现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与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协调统一,形成符合环境友好要求的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格局;形成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环节主动选择低消耗、低污染和高效益的环境友好发展方式。主要任务:
1、开展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研究,将环境容量作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控制不合理的开发活动。
2、以环境保护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建立起环境准入和淘汰制度。停止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严重污染环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严格控制对采用落后工艺技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施污染物排放强度行业准入制度,促进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推广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制度,促进绿色采购和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体系,促进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减轻环境危害。
3、建立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石油、电力、化工、建材、造纸、食品、电子电器等重点行业的发展循环经济指南。制定建材、冶金、有色金属、电力、轻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的环境准入标准,强化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控制新增污染。
4、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对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计,并在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活动。对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或新建工业区进行生态化改造和建设,推进生态工业园、ISO14000国家示范区、环境友好企业等建设。进一步开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的国家示范,选择典型省和城市,进行循环经济省、市的试点建设。总结试点和示范经验,提出城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确立重点行业、生态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在建立环境友好型生态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
5、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杜绝资源浪费现象,奉行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消耗,促进废弃物再生、循环利用,并确保废弃物最终实现无害化处置。
6、发挥科学技术作用,集中力量研究开发各类行业所需要的环境友好型技术,提高资源生产效率和效益,实现污染物低排放目标。支持重点行业加快污染治理,推广运用环境友好型新技术和设备,淘汰高耗能、重污染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组织开发和应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和替代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零排放”等技术,加快环境友好型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7、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研究,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核算体系,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评估体系。
8、实行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层面倡导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消费方式,拓宽环境友好型产品的消费途径,引导和促进全社会环境友好消费观念和体系的建立。
9、大力倡导和推行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反对和限制浪费性和环境不友好的消费。通过环境友好的消费选择,促进生产领域向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转变,促使企业致力于清洁技术的应用、开展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成本,形成环境友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生产与消费的良性互动,建立环境友好的可持续消费体系。
10、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增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引导企业生产行为和公众消费行为向着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
11、建立健全标准化、现代化的环保产业体系。积极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污染治理和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环保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
(二)建立环境友好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行动目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环境友好技术先进规范,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与环境友好原则相协调,基本改变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价格机制。主要任务:
1、在立法体系建设方面,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理念纳入《环境保护法》,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并制定或修订其他专项环保法,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各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在地方法规等行政规章中应融入环境友好的理念。
2、制定和修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以及水、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环境友好的针对性,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3、编制实施环境友好的政策指南,推动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管理规定以及开展的重点工作中,要求充分体现环境友好的内容。对现有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政府文件中“不利于环境友好”的条款,进行重新修订。
4、制定出台有利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进一步规范环境友好行为。通过优惠的政策鼓励新能源和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促进传统经济体系的改造。推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投融资机制的形成。
5、制定合理的环境资源价格,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不同开发区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之间建立平衡,重点支持资源输出地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污费标准和收缴方式。建立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绿色资源环境价格体系。结合税制改革,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实行排污交易。
6、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行区域生态补偿政策,解决流域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同时,上游对下游造成污染损害的要进行赔付补偿。
7、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政策。对环境友好的产业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对环境不友好的生产方式和产品加大税收征收力度。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脱硫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提高电价等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出口。对通过境外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8、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资金渠道,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保障污水、垃圾处理正常稳定地运营。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政策优惠。
9、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环保工作经费得到保障。支持环境科技、规划、政策、监测、监察、统计、信息、标准、评估、宣教、档案等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友好的管理体系
行动目标:建立与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相结合的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的机制;形成健全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先进的预警监测体系和完备的监督执法体系。主要任务:
1、加强战略环评的研究,完善规划环评的运行机制,提高规划环评的法律效力,推动战略环评制度的建设进程,对重大发展战略要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各地方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现行环保法律法规,重点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
3、通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评估和考核,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推动各级组织部门把环保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其地位和作用,全面评估与考核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上取得的成效。开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能力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认识水平。
4、建立完备的监督执法体系。国家赋予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和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职责和能力。加强环境管理和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国家要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协调处理跨省域的环境问题。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性。
5、建设国家及地方环境事故应急系统。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建成国家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及指挥中心,各地要相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分中心。国家、省、市分别配备水、气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车及仪器设备,重点海港、内河港口地区配备应急监测船。
6、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切实提高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能力。环境监测要做到反应迅速、高效运转,既能及时监测并报告全国环境状况,说明污染源现状,又能准确预警和监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确保环境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和科学应对。
7、建设并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成国家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酸沉降监测网、沙尘暴环境监测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海域水质监测网、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网和生态遥感观测及地面系统。各地应逐步完善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8、提高污染源监测能力,加快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信息处理能力和水平。通过在线监测和信息处理能力的提高,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
9、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建设。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完善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地区和行业环境绩效发布制度,发布各地区和行业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各地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和环境信息公告。
(四)营造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
行动目标:形成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建立良性的互动机制,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
1、开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战略性和政策性的理论研究,为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2、加强环境友好方面知识的干部培训,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友好的生产与消费的意识。
3、制定出台环境友好型社会指标体系。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指标体系,引导全社会在生产、生活和消费等领域倡导和推进环境友好,选择2-3个城市(城区)进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指标体系试点,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友好型发展的路子。在试点地区召开现场会,在全国范围内交流、推广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
4、编制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规划,明确社会各领域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职责、行为准则、工作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等。
5、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进入社会舆论的主流,形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浓厚舆论氛围,树立崇尚环境友好的伦理价值观念。如组织中央和各级新闻媒体,联合互动,开展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在中央电视台开设“环境友好大家谈”新闻访谈专栏;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广播电台等重要媒体开设固定专栏;与人民网、千龙网等媒体合作开辟“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专栏,通过新闻访谈、典型宣传、主题征文、图片展览等活动,提高全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迅速在全国掀起全民动员、全社会行动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潮。
6、开展环境友好型文化建设,普及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充分发挥各级文化、艺术部门的优势,通过各种舞台,以生动具体、活泼多样、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艺术形式,在全民中大力开展环境友好型文化建设。编辑出版环境友好型系列丛书,阐述、宣扬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中各项政策、措施及组成内容;创办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的指导刊物,指导和报道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以环境友好为主题的新闻图片、招贴画等展览;与影视媒体合作拍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专题系列片等,吸引、动员广大群众参加到环境友好型文化建设中来,使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奉行的价值观,并成为指导和约束自己日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准则。
7、继续开展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友好工程等系列“创建”活动,树立环境友好型典型,使广大群众在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
8、推广和表彰各类有利于环境友好试点的做法和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将“绿色创建”试点示范活动纳入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体系,在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环境友好型城市、环境友好型政府、环境友好型社区、环境友好型汽车。
9、将环境友好的各项要求渗透到乡规民约、社区守则、公民道德纲要,进行广泛普及。公布《公民环境友好公约》;公布企业、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宾馆、餐饮业、医院、家庭、工交、商店等各类社会活动单元的环境友好公约。号召全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努力,在媒体上广泛宣传。引导企业、社区、机关、学校、宾馆、商店及公民等社会单元在生产生活中,体现环境友好。
10、把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观念纳入各级学校的普及教材中,使之成为各级学校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将生态文明、环境文化的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和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使中华民族珍爱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美德在新时期得到发扬光大;举办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师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知识培训班,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编写环境友好型社会宣讲资料、教材和图书,用崭新理论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
11、推动环保政务公开,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为公众了解和监督环保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环境信息网站,创办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指导刊物,引导公众参与,强化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营造落实责任的良好氛围。
12、普及公民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意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增强公众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积极开展环境法制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13、鼓励公众参与,引导公民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充分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构建民主的科学决策体系。
14、鼓励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文学、电影、戏剧等各种艺术形式的作品发表,为保护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加强对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纳入“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议题,进行专题研究(每年研究一至二次),部署任务,明确分工。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关于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方案》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司法部、文化部、人事部、统计局、林业局、新闻办、法制办、国管局、电监会、海洋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落实工作任务。
(二)成立“中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委员会”,按照部级联席会议的要求开展各种活动,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推委会设在国家环保总局内,推委会委员由有关部门的政府官员、国内外有影响的环保专家、环境友好型组织以及环保知名人士担任。
(三)政府机构要发挥带头作用,率先垂范。组织实施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在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中,发动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主动参与并发挥积极的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各项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方案,尽快制定出台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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