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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冰块监管的法律困惑(1)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3:32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用冰块在餐饮行业的使用愈加广泛,我国早已对食用冰块制定更新了国家强制标准GB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适用于冰激凌、雪糕、冰棍、食用冰块等”,且在微生物项目中规定食用冰块菌落总数(CFU/ML)≤100。据此,如果餐饮行业食用冰块在抽检中被发现细菌超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后,该食用冰块明显就是不合格食品或食品原辅料。那么《食品安全法》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条款以惩戒这种行为呢?

   非常可惜,《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提供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餐饮食品有对应罚则。不少执法人员在实践中认为,是否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把菌落总数圈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范畴。因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一种不合格的食品,尤其是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标准的食品,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惩戒措施是不合常理的事情,更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的规定相违背,但奈何于菌落总数并不能简单地归入到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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