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减肥药是部分爱美人士的日常用品,
但在减肥的同时
既要注意身体健康,
也要防范违法犯罪。
近几年,有一种来自外国的“DC”减肥药在医美行业很流行,被称为网红减肥药,相关的广告在网络上有泛滥之势。殊不知,这种减肥药大多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长期服用不但危害身体健康,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闵行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王某某走私毒品案就是这样一起因服用和走私“DC”减肥药而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家美容店老板,2014年经他人介绍开始服用某国的“DC”减肥药,后又通过他人从该国代购“DC”减肥药并转卖给客户牟利。
至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持有和服用的“DC”减肥药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因其主观不明知是违禁成分而不予处罚。
2020年8月24日,在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服用的“DC”减肥药包含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再违规服用将按照吸毒处罚的情况下,王某某为牟取利益,再次将“DC”减肥药以快递的方式跨越国境邮寄给他国的客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剩余的“DC”减肥药。
经检验,邮寄至他国的部分“DC”减肥药检出芬特明成分,重8.84克;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查获的“DC”减肥药检出地西泮成分,重1.44克。
经查询,芬特明、地西泮均是我国《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的严格管控的精神药品。芬特明大多作用于拟交感神经,以控制食欲或镇静,随着服用剂量的增加,会出现认知和精神障碍;地西泮多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长期服用具有耐受和依赖性,可能会出现心率加快、恶心、头痛等症状,甚至出现焦虑、抑郁、狂躁易怒、厌食、厌世等严重情况。
闵行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跨越国境走私毒品的行为已涉嫌走私毒品罪,考虑到本案中的毒品并非传统毒品,王某某转卖、销售的对象大多是以减肥为目的的客户,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区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后法院全部采纳闵行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意见。
本案警示爱美人士,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减肥药购买、服用需谨慎,否则既危害身体健康,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记者:李逸
通讯员:闵行检察
原标题:《网红减肥药,服用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