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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晨诉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20:11

王广晨诉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5-09-21 11:01:3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5日,王广晨在当当网(网址为www.dangdang.com,网站所有者当当信息公司)以56元的单价购买宝园苦瓜清脂减肥胶囊6盒,总计336元。该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的外包装上注明为广州保健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园公司)出品,地址广州市番禺新区工业园56号,批准文号粤卫食准字[2004]第[679]号。在服用无效果后,王广晨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工商局)举报当当网销售的苦瓜清脂减肥胶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东城工商局调查,保健园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查无记录;保健园公司的粤卫食准字[2004]第[679]号《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粤国监食生证字(2009)第0026号《生产许可证》并非广东省卫生厅发放,东城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保健园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王广晨认为当当网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当当信息公司退还货款336元,给付十倍赔偿金3360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当信息公司系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的销售者,虽然当当网在进货时审查了供货商的相关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但当当网作为食品销售者,其销售的食品系伪造生产企业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且当当网工作人员认可其在进货时未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不知道。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了王广晨的上述请求。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不可少,但相比较而言,逐步构建食品安全的社会共同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食品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则是更为重要的一步。这其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积极适用十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故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中,当当信息公司在进货时未审查保健园公司的资质材料,由于其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苦瓜清脂减肥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不知道,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消费者,王广晨要求当当信息公司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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