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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微商销售“三无”减肥药,十倍赔偿!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2日 12:20

夏日炎炎,又到了俊男靓女

“秀身材”的好时候

有些减肥人士想通过

“减肥药”来走“捷径”

盲目轻信琳琅满目的网络广告

冲动下单

但购买“减肥药”食用

却出现不良反应

一查才发现是“三无产品”

此时作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刚满19周岁的小崔通过微信从被告李某处购买了某减肥产品,并付款2000余元。后原告小崔按照被告李某的指导服用方法服用两天后感觉效果不错,使用至第八天身体却出现口干、失眠等症状。小崔随即在网上查询后发现:该产品实物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也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属于“三无”产品,小崔又向李某索要产品合格证明,被告亦无法提供。

原告小崔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所售减肥产品缺乏正规来源、无有效生产备案许可,属“三无”产品。承办法官综合考量到双方当事人均刚成年,且远在外地,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法官多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向双方明确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崔各项赔偿款14000元。

法官说法

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切忌轻易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方式快速瘦身断不可取。

作为销售者,应切实认真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对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合格证等进行严格查验,并如实记录保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微商销售“三无”减肥药,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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