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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砀山县2021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2日 12:52

关于印发《砀山县2021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砀卫健〔2021〕18号

砀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砀山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砀山县人民医院、砀山县中医院、各民营医疗助产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宿卫妇幼〔2018〕18号) 、《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工作的通知》(皖卫基层秘〔20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砀山县2021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砀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砀山县2021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孕产期健康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全县孕产妇全程动态管理与服务,预防和减少孕产妇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母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孕产妇早孕建册率>9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孕产妇健康管理率≥90%;产后访视率>90%新生儿访视率>90%。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包括在辖区内居住满半年以上流入人口)。
    三、服务机构
    1.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2.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各民营医疗助产机构。孕产妇可自由选择辖区内有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享受相应免费服务。
    四、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及《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
    1.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个人信息;
    2.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3.开展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妇科手术史、孕产史、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妇科检查等。
    4.实验室检査血常规、尿常规、ABO血型、Rh血型、肝功能(含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酶、白蛋白、总胆红素结合胆红素测定)、肾功能(含尿素、肌酐测定)、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实验、HIV抗体检等(以上均是免费项目)。阴道分泌物、血糖(自费)。
    5.根据检查结果,依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对具有妊娠风险因素、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期保健,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6.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同时宣传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7.根据检查结果,将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内容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内,同时录入至“宿州市妇幼康信息平台”。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1.第二次产前检查:(孕16-20周)

(1)一般体格检查及产科检查:询问孕妇健康状况,心、肺听诊,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制妊娠图,高危妊娠筛查等。

(2)实验室检査:尿常规、B超检査。血常规(自费)。

(3)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开展妊风险筛査与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4)对未发现异常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营养指导、预防HIV(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宣教外,要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告知和督促符合产前筛查条件的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并采集血标本送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进行产前血清学筛查。

(5)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2.第三次产前检查:(孕21-24周)

(1)一般体格检查及产科检查:询问孕妇健康状况,心、肺听诊,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制妊娠图,高危妊娠筛查等。

(2)实验室检査:尿常规、血常规。

(3)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4)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预防HIV(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和预防出生缺陷宣教。

(5)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告知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1.第四次产前检查:(孕28-36周)

(1)一般体格检查及产科检查:询问孕妇健康状况,心、肺听诊,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制妊娠图,高危妊娠筛查等。
    (2)实验室检:尿常规、B超检查。血常规(自费)。
    (3)开展孕期卫生、营养和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宣教与指导。
    (4)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2.第五次产前检:(孕37-40周)
    (1)一般体格检查及产科检:询问孕妇健康状况,心、肺听诊,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制妊娠图,高危妊娠筛查等。
    (2)实验室检查:尿常规、B超检测。血常规(自费)。
    (3)开展孕期卫生、营养和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宣教与指导。
    (4)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分娩方式有无难产经历、产后出血情况,询间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感染保健指导,对母乳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构进一步检查、诊断、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儿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听力筛查。对新生儿开展苯丙酮尿症(PKU)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筛查和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自费)和听力筛查。

五、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砀山县高危孕产妇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砀卫计[2018]75号)要求执行。各民营医疗助产机构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妇,需转诊至砀山县人民医院、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各机构筛查评估为“橙色”、“红色”、“紫色”孕产妇需将个案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并及时录入“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

六、经费结算标准及方法

(一)经费来源: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予以保障。

(二)结算标准: 依据安徽省卫健委《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工作的通知》(皖卫基层秘[2020]119号),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分配的原则,依据校正后标准工分值予以结算。

1.第一次产前检查即孕早期健康管理:结算标准145-150工分/次,包括上述七项服务内容。
    2.第二次产前检即孕16-20周:结算标准为50工分/次,包括上述五项服务内容。
    3.第三次产前检即孕21~24周:结算标准为50工分/次,包括上述五项服务内容。
    4.第四次产前检査即孕28-36周:结算标准为40工分/次,包括上述四项服务内容。
    5.第五次产前检即孕37-40周:结算标准为40工分/次,包括上述四项服务内容。
    6.产后访视:结算标准为25工分/次,包括上述四项服务内容。
    7.产后42天健康检查:结算标准为20工分/次,包括上述三项服务内容。
    8.新生儿疾病筛査:结算标准为48元/人次,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和苯丙酮尿症的两项筛查。
    9.新生儿听力筛查:结算标准为30元/人次,通过耳生发射仪进行筛查。

原则上,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仍有乡镇卫生、村卫生室(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实际筛查数据及录入“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系统”数据,听力筛查以实际筛查数据及录入“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为依据进行结算。

以上结算标准,如省、市卫健委有最新统一结算标准,将按照新标准予以结算。
    (三)结算方法
    1.服务工作量的确定以机构上报及“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录入数据为依据,根据服务工作量及质量,通过督导、考核,每季度预拨年终考核后清算。
     2.各医疗机构每季度上报工作量统计表及服务人员个案报表(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2.3)至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对各机构上报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审核、统计、考核,并将工作量及考核结果上报县卫健委审核,县卫健委根据工作量预拨资金至各医疗助产机构。

    七、督导考核

1.督导。县卫健委对承担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单位进行督导,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免费服务内容提供免费服务,县卫健委将委托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进行项目督导,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求项目执行单位,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2.考核。根据《砀山县2020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方案》,县卫健委进行两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运行质量系数的主要依据。质量系数作为负性评估因素,通过质量系数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质量系数范围为0~1.0,年度考核得分率≥85%的质量系数为1.0,<85%的质量系数为考核得分率/85%。考核后根据实际结果,得出相应质量系数,对同期应得工分值予以校正,得到校正后工分值。

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年终对项目工作进行总体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一定金额的经费。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孕产妇规范管理,及早识别高危孕产妇,是保障母婴安全的前提,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本文所列服务内容(除标注自费项目外),对孕产妇一律予以免费服务,不得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根据孕产妇身体状况,需要进一步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的除外。各机构要公示孕产期保健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
    (二)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孕产期健康管理工作,加强与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科的沟通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调解决。项目负责人根据妇幼保健院工作安排,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县妇幼保健院妇保科联系人毛春芳,联系电话:0557-8036918。

(三)加强信息登记录入。对县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民营医疗助产机构,产科、妇科门诊要具备服务的基本设备和条件,要有网络支持,能够访问互联网,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对就诊孕产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进行产检服务,所有产检和分信息全部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内,并录入“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对复诊孕产妇就诊时应首先索要《孕产妇保健手册》,将产检情况规范填写至手册上,并及时将产检信息录入至“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在院内医疗服务系统收费项目中,增加基本公卫孕产妇保健服务免费条目明细。
    (四)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高龄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对所有产检孕妇做好高危初筛及复筛。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表(卡)及随访登记(详见附件5.6.7),对高危孕产妇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集中救治、动态监管。

一级医疗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单”(详见附件4),将孕妇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并全程追踪随访,必要时入户随访,直至妊娠终止后42天,各机构要将高危孕产妇信息反馈至孕产妇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专案随访工作,发现失访孕产妇应通知县妇幼保健院协助追访。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完善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建设,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动态,并将掌握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反馈所在基层医疗机构,督促其做好追踪、随访等管理工作。
   (五)加强流动孕产妇管理。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流入流出孕产妇进行摸底登记造册,为孕产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宣传、咨询,引导孕产妇到所在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早孕建册及产检,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增强优生优育意识。

附件:1. 砀山县孕产妇保健服务报账单

2. 孕产妇保健服务个案名单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砀山县新生儿服务报账单

4. 高危孕产妇转诊单

5. 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簿

6. 高危孕产妇(橙色、红色风险)转诊及随访登记

7. 孕产妇妊娠风险专案管理表(卡)

        文字下载:关于印发《砀山县2021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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