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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00:54
附件2 省卫生健康委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安徽省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 主动服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地方病防治处)、宣传处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3 安徽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主动服务类 1.《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七)招标采购信息:(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九)咨询及投诉方式;(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2.《关于调整完善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内容的通知》(皖卫传〔2022〕135号):一、调整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二、完善公开方式,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第二季度起,按照调整后的指标内容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 省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处 4 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目标:
    2022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84元,其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新增的5元经费按原渠道执行,2022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61%以上;
——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61%以上;
——儿童、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77%、70%以上;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61%以上;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61%以上;
——社区在册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95%以上;
   3.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5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主动服务类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省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财务处 6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3.《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4.2019年5月原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该单位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 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7 医师资格考试全省考生报名信息复核 主动服务类 《关于做好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函〔2021〕529号):三、现场审核提交材料: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申请表中相关内容,一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不得修改。3.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核对确认表(附件1)。4.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专业型研究生还需提供专业学位证书。如考生毕业证书原件丢失或损坏的,大专学历及以上的可以联系毕业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代替毕业证书,中专学历的可以使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书”代替。 6.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附件2);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附件3,即报名系统中附表3)。 7. 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业医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 8. 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9.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0.申请参加加试的考生需提供《2022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附件4)。11.毕业证和资格证书等与现有身份信息不符的考生,需提供身份信息佐证材料。 12.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8 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省级转报 依申请服务类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二、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shenhebiao.d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进行汇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下载网址: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huizongbiao.doc)。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9 医师资格证信息补录省级转报 依申请服务类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二、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shenhebiao.d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进行汇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下载网址: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huizongbiao.doc)。因错误录(导)入需要修改资格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需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审核表》和《汇总表》一并上报。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10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依申请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94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11 省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依申请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94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1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省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主动服务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合格证明补办范围为2011-2018年。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13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主动服务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成绩单需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注明需补办的年度);(2)本人的身份证及准考证复印件(遗失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3)考生本人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2.成绩单补办范围为2003-2011年。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寄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将成绩单寄至考区。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14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 依申请服务类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15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94号)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16 安徽省医疗定位导航、检查检验推送便民服务 主动服务类 1.《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和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优化形成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
3.《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挂号系统接入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的通知》(卫规划秘﹝2016﹞31号):坚持政府主导,秉持公益性质,以预约挂号为切入点,以分级诊疗为导向,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统一的一站式医疗便民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提供预约挂号、预约转诊、医疗查询、健康管理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医疗便民服务功能。服务网址:http://www.ah12320.com/ 省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 17 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补助经费审核 主动服务类 1.《省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皖老字〔2003〕43号):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各企业、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离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行政单位、财政拨款亭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维持现行方式,仍实行定额经费和超支补助;对困难的企业和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五、凡被认定的困难企事业单位,每年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1、定领补助标准为:一类困难企事业单位按离休干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二类困难企事业单位,每人每年304元。
2.《省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若干规定(试行)》(皖老字〔2003〕44号):1、省属困难企亭业单位离休千部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各单位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服务及经费保障工作。对经省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确认为困难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
3.《关于做好省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补助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4〕6号):省直企业和省直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对其中困难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
4.《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皖卫离审〔2004〕56号):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维持现行方式,仍实行财政定额经费和超支补助;省直企业和省直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对其中困难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
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6〕2号):对省直困难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补助分为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应急补助。
6.《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皖卫离审〔2009〕74号):离休干部的就医,坚持定点医疗制度。
7.《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住院日床位费标准的通知》(皖老字〔2010〕36号):离休干部按照干部保健有关规定住入医院干部病房的,日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由50元提高为60元(实际日床位费低于60元的,单位按实际标准报销)。 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补助经费审核办公室 18 献血者本人献血结果信息查询 主动服务类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血液管理中心 19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主动服务类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点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 20 肿瘤登记随访 主动服务类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国家癌症中心负责制定全国肿瘤登记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和评价标准;建立全国肿瘤登记信息系统和跨区域肿瘤登记病例数据交换制度,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负责肿瘤登记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省级肿瘤登记中心负责实施全省(区、市)肿瘤登记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肿瘤登记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肿瘤登记处负责开展病例收集、核实、反馈、随访和上报工作,建立肿瘤登记数据库。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肿瘤防治所 21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主动服务类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84号):在我省淮河流域部分地区及农村地区开展消化道癌筛查与早诊早治工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太和县、阜南县和霍邱县4个县(市、区)实施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灵璧县、蒙城县、阜阳市颍东区、五河县、寿县、宿州市埇桥区、凤阳县、明光市和阜阳市颍泉区9个县(市、区)实施肝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以上13个项目县(市、区)开展以全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在全省16个市、68个县(市、区),共103家医院开展上消化道癌机会性筛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主动服务类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84号):在东至县、凤台县、当涂县、太湖县、望江县、歙县、长丰县、宿松县、舒城县开展癫痫病患者筛查、治疗、随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癫痫防治健康教育,消除歧视,规范引导科学就医,营造有利于癫痫防治管理的氛围,造福患者及其家庭。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主动服务类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疾控慢病发〔2019〕96号):指导各地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推动其成为全社会落实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和预防为主方针的有力抓手,努力维护全生命周期、全人群的健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皖卫疾控〔2017〕58号号):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开展涵盖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等内容的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科学传播健康知识,广泛传授健康技能,提升个人健康意识和行为能力,引导群众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广泛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为全面推进健康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艾滋病补充试验 主动服务类 1.根据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3)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2.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职能(1)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2)及时向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任务;(4)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5)协助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26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主动服务类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主动服务类 1.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能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3〕124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28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五条: 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四条:实行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妇幼保健院(所)和乡(镇)卫生院应为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29 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30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四)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31 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主动服务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做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社会和群众健康医疗服务需求,向社会提供寄生虫病门诊检验与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32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主动服务类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 33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主动服务类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2号):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机制,逐步实现重点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和危险因素信息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慢性病相关监测信息。
2.《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3.《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2016)》(国家癌症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组织实施全省的肿瘤登记随访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随访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4.《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使用国家肿瘤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提高报告效率及质量。到2022年,纳入省肿瘤登记年报的县(市、区)数量不少于50个,进入国家肿瘤登记年报的县(市、区)数量不少于30个。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肿瘤防治所 34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主动服务类 1.《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癌症防治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深入组织开展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到2022年,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三减三健”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加强青少年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努力通过强化卷烟包装标识的健康危害警示效果、价格调节、限制烟草广告等手段减少烟草消费。
2.《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深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癌症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品牌以及权威科普平台的作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癌症防治核心知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肿瘤防治所 35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主动服务类 1.《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卫疾控发〔2012〕34号):规范防治,提高慢性病诊治康复的效果。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专病防治机构要推广慢性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各级各类医院要严格遵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完善专科医师的专业化培训制度,注重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
2.《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78号):提高癌症诊疗水平。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癌症诊疗能力建设,规范化治疗肿瘤,提高患者生存率和生活质量。将癌症诊疗规范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完善相关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加强筛查、诊疗等新技术的推广以及个体化规范治疗方案的应用,开展质量控制与评价。
3.《安徽省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皖卫疾控〔2012〕49号):规范防治,提高慢性病诊治康复的效果。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专病防治机构要推广慢性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 省肿瘤防治所 36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省皮肤病防治所,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机构 37 麻风病健康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省皮肤病防治所 38 梅毒主动筛查指导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关于开展梅毒血清学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11〕186号):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切实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探索梅毒患者转介模式,建立转介网络。
3.《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底,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
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省皮肤病防治所性病科 39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主动服务类 1.《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 40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支持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41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主动服务类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帮扶保障: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完善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规定享有老年护理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落实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四)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低偿或者无偿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省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42 省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依申请服务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43 省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依申请服务类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44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主动服务类 从2002年开始,原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并每年专门发文布置开展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45 组织开展“安徽省最美医生、最美护士”学习宣传活动 主动服务类 《关于开展2022年安徽好医生、好护士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卫函〔2022〕102号):一、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综合各地各单位推荐情况,对“安徽省最美医生、最美护士”候选人分别进行审核考察和遴选,并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经过网络公示,最终分别确定10名“安徽省最美医生”和10名“安徽省最美护士”;二、5月12日国际护士节和8月19日中国医师前后,组织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对“安徽省最美医生、安徽省最美护士”事迹进行集中发布和展示宣传。 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 46 组织开展安徽省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 主动服务类 《关于举办健康知识普及行动—2022年安徽省第三届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的通知》(皖卫函〔2022〕220号):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知识需求,引导公众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决定举办“健康知识普及行动——2022年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
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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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273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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