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训练营 隐藏的风险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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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减肥训练营悄然走红,这种主打“营养用餐﹢健康锻炼﹢科学休息”的全封闭减肥模式吸引了众多消费者,许多有着极速瘦身甚至“一夜暴瘦”需求的年轻人不断涌入训练营。然而,21岁网红“翠花要逆袭”近日不幸在减肥训练营离世的消息,给火热的减肥训练营浇了一盆冷水。
极速瘦身广告可信吗?减肥用餐真的营养吗?出现紧急状况,训练营该如何应急处置呢?笔者尝试对减肥训练营涉及的监管问题进行讨论。
减肥广告:不能涉及医疗服务
依据《广告法》要求,广告宣传要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符合伦理。广告如果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内容,则要遵守更加严格的规定。减肥训练营为了招揽顾客、扩大影响力,势必要进行广告宣传。对于减肥训练营来说,广告宣传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减肥训练营不是医疗机构,不能发布医疗广告。
减肥训练和减肥治疗,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减肥治疗涉及医疗行为,必须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能进行,否则会被认定为无证行医。因此,减肥训练营不能进行减肥治疗。同理,减肥训练营在广告宣传中不能涉及推荐医疗服务的措辞,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减肥训练营广告宣传涉及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特殊商品的,须严格遵守特别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第八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网络直播售课属于广告行为,也应遵守广告管理规范。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网络直播逐渐成为减肥训练营的主要宣传形式。《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通过网络直播推荐减肥服务或减肥商品,也属于广告行为,也应遵守广告管理规范。
减肥用餐:不能含有药品和违禁成分
对于减肥训练营提供的减肥用餐,应深究其中是否含有国家严格监管的物品,并进行恰当使用。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减肥用餐的成分将对事件的责任定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减肥用餐中掺杂药品,则涉及医疗行为,可能被定性为无证行医。如果减肥用餐中包含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则涉及产品用量、质量管理以及广告宣传等问题,可能被定性为非法使用或者违法广告。
减肥用餐中不能含有药品。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的,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对于处方药,减肥训练营并非医疗机构,也没有注册医师,故无权开具处方、使用处方药。对于非处方药,虽然不需要由医师开具、消费者可自行到药房购买,但作为非医疗机构的减肥训练营,如果以减肥治疗为目的推荐使用非处方药,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医疗活动。
可见,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减肥用餐中都不能够添加。否则,可能会被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认定为无证行医。
减肥用餐中应依法使用特医食品。
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有些特医食品专门用于肥胖人群。那么,减肥训练营可否在减肥用餐中提供特医食品?
特医食品,其目的不是预防或治疗疾病,而是补充营养;也不必须由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获得,而是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即可使用。因此,减肥训练营可以在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提供特医食品给减肥人群。
减肥用餐中严禁添加违禁成分。
基于各种原因,有些非法减肥用餐或减肥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这一行为已被法律明令禁止。例如,2021年3月,上海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警方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销售人员周某某、郭某某等32名犯罪嫌疑人。事后,相关人员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实务中,这样的案件还有不少。
为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减肥训练营应严格管理减肥用餐,不得销售添加违禁成分的产品,不得在减肥用餐中添加违禁成分。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保障:事前预防﹢事后救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减肥训练营作为体育、健身场馆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在其场馆内训练的会员的人身安全。若因自身疾病致死的,会员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若因减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诱发疾病致死的,减肥训练营承担主要责任;若死因不明的,则要看减肥训练营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减肥训练营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事前预防义务与事后救助义务。
事前预防义务——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在大众体育健身项目中,游泳、潜水、攀岩、滑雪等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教练实行准入制,即从事健身指导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减肥训练营应聘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教练,并确保训练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排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安全保障范畴的训练行为。
事后救助义务——
我国急救体系包括社会急救、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三个部分。其中,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减肥训练营等经营场所的社会急救,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尽管有些地方在急救人员、急救设备配备方面制定了相关规范,但法律位阶都较低,且未设定法律责任。笔者呼吁,应尽快通过立法推动建立社会急救制度,形成社会急救、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三者有机衔接的急救体系,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对于减肥训练营来说,一旦有人出现紧急情况需要急救,经营者、管理者、教练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急救机构,有能力的应进行及时、有效、科学的社会急救操作。
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上海启赋律师事务所 钟黎峰
原标题:《减肥训练营 隐藏的风险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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