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虫草花未标示不适宜人均及食用限量,职业打假人10倍索赔被拒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2民初5935号
原告:梁献月,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文章来源:www.antion.net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硕,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文章来源:www.antion.net
被告:贵州义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19477789。
文章来源:www.antion.net
法定代表人:胡勋,执行董事。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8月13日
开庭时间:2019年10月16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梁献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硕到庭
被告贵州义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勋到庭
原告起诉要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970.2元并赔偿原告97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在南宁市兴宁区的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六分公司购买了由被告生产的名称为“虫草花118g/袋”,5袋,单价51.6元;“虫草花125g/盒”5盒,单价60.9元,合计562.5元;于2017年8月5日在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由被告生产的名称为“虫草花118g/袋”,2袋,单价51.6元;“虫草花125g/盒”5盒,单价60.9元,合计407.7元;共计970.2元。购买后得知,涉案商品未按法规标注不适用人群,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涉案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152010210178,盒装产品的条形码:6954013304607。袋装产品的条形码:6954013304508。两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6月20日。涉案产品虫草花属于新食品原料,其外包装载明:配料表:虫草花;保质期12个月;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第1号)载明批准广东虫草子实体为新资源食品,食用量≤3克/天,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5月30日颁布的《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载明蛹虫草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2015年9月30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载明:对《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是否同一食品的请示》,答复为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和《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广东虫草子实体与蛹虫草属于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涉案产品虫草花与蛹虫草实为同一食品,蛹虫草作为新食品原料添加进入食品时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以及使用限量,但是涉案产品并未标注,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存在危害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可能性。故此,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970.2元,并向原告支付9702元赔偿金,共计10672.2元。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辩称:一、原告系“职业打假”谋利者,而非消费者。二、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答辩人不应赔偿十倍价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1、生产者或经营者客观上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者或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恶意;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4、受害者是消费者。四个前提应当同时具备。本案中,答辩人为分装商,而非生产者;原告系“职业打假”谋利者,而非消费者。未标注“适应及不适应人群”的标签标识瑕疵,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不能证明所售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未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答辩人不应赔偿十倍价款。三、标注“适应及不适应人群”不具有强制性。首先,《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号)》是卫生部的公告,不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其次,公告的附件《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第五条蛹虫草实体“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2、卫生安全指标应符合应我国相关标准。”,写的是“需要”,而不是“必须”,故不具有强制性。四、虫草花不属于广东虫草子实体。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终4128号终审院认为,广东虫草子实体的生产工艺为广东虫草菌种经接种、培养,采收子实体后烘干制成,卫生部发布《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添加广东虫草子实体的食品需标注不适宜人群。该案中,被上诉人李俊华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虫草花”与“广东虫草子实体”系同一物类,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存在会对公众或特定人群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情形,且虫草花系我国传统配料,已为我国消费者广为接受和习惯食用,消费者对其食用方法和正常食用量均有正常认知。被上诉人未能证明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终审院对其要求退款退货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原告所购产品的生产日期2017年6月20日,现已经过期,故答辩人不同意退回原告购物款。综上所述,原告并非消费者,而是以谋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浪费诉讼资源,标签标识瑕疵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故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
一、认定事实
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六分公司购买由被告生产的名称为“虫草花118g/袋”,5袋,单价51.6元;“虫草花125g/盒”5盒,单价60.9元,合计562.5元;于2017年8月5日在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由被告生产的名称为“虫草花118g/袋”,2袋,单价51.6元;“虫草花125g/盒”5盒,单价60.9元,合计407.7元;共计970.2元。原告购买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152010210178,盒装产品的条形码:6954013304607。袋装产品的条形码:6954013304508。涉案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6月20日。
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其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蛹虫草中文名称为蛹虫草;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用真菌过敏者等。
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被告贵州义邦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商,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生产涉案产品,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被告贵州义邦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定义,即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依据该定义,被告生产的虫草花属于预包装食品,且产品标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载明,蛹虫草中文名称为蛹虫草,并无别名。原告主张虫草花为蛹虫草及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献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梁献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志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彭广明
文章来源:antion.net
相关知识
沪首份医美纠纷案件白皮书及风险提示案例发布
警示
以案释法丨微商销售“三无”减肥药,十倍赔偿!
已抓13人,涉案过亿:全国首例“网红减肥针”假药案追踪
东阳光鲜虫草加盟携手共创健康财富未来
成功案例
探路海外医疗旅游:客单价几万元至几十万元 人均订单是出境游花费10倍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绿瘦“神器粉末”效涉虚假广告 多人为减肥吃进了医院
员工不敢休、企业担心被滥用,“痛经假”如何“无痛”落地?
网址: 【案例】虫草花未标示不适宜人均及食用限量,职业打假人10倍索赔被拒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298669.html
推荐资讯
- 1从出汗看健康 出汗透露你的健 3976
- 2早上怎么喝水最健康? 3750
- 3习惯造就健康 影响健康的习惯 3387
- 4五大原因危害女性健康 如何保 3291
- 5连花清瘟、布洛芬等多款感冒药 3010
- 6补肾吃什么 补肾最佳食物推荐 2570
- 7男子喝水喉咙里像放了刀子一样 2514
- 810人混检核酸几天出结果?1 2270
- 9第二轮新冠疫情要来了?疾控中 2263
- 10转阴多久没有传染性?满足四个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