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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生源新零售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和代理模式涉嫌传销事件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09:24

随着市场发展,碧生源靠大面积广告就能打下市场的江湖已远,打着“健康减肥”名号的保健品越来越多。近日,网络上关于碧生源新零售旗下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文章被多次转发,为了帮助企业不断完善自身服务,为做出正确的营销战略规划,我们总结分析了网络上的相关舆情并撰写此报告。

一、舆情概述

碧生源微信官方公众号介绍碧生源果蔬酵素无忧轻畅饮是碧生源专为亚健康肥胖人群潜心研发出,并且是一款通过调节肠道菌群、改善便秘,从而提升肠道健康水平,减少体脂肪的植物饮料,还可以改善亚健康体质,提高身体免疫力,同时还能达到减脂瘦身的效果的一款产品 。

碧生源果蔬酵素无忧亲畅饮包装上并没有“小蓝帽”标识,说明碧生源果蔬酵素无忧亲畅饮是普通商品,并不是保健品,而且从淘宝调查得知,碧生源果蔬酵素无忧亲畅饮为普通食品,许可证编号为SC11344060700195,并不是保健品,因而不能被宣传具有任何功效,当然也包括“减肥、提升免疫”在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咨询淘宝碧生源经销商碧生源果蔬酵素无忧亲畅饮是普通食品还是保健品时,淘宝经销商却还声称碧生源果蔬酵素无忧亲畅饮为保健品。

因而不能被宣传具有任何功效,当然也包括“减肥、提升免疫”在内。据悉,碧生源在公司上市前的2007年至2009年三年内,就曾23次因广告违规被“点名”,而这次的新零售产品广告也涉嫌虚假宣传。

而上述减脂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而让我们更值得注意的是,从经销商那提供的代理模式,明显的代理级别就有5层:零售价、体验价、VIP、合伙人、经销商,五个等级的拿货门槛和拿货价格各不相同,并且推荐合伙人还能获得奖励具体如下图:

从碧生源新零售的模式来看,多层次计酬,已经形成上下线的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并且用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经济利益。这早就已经涉嫌传销的性质了。

二、各方观点

1.媒体观点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

@民间医学大百科:任何一种保健品或者药也好,只要它在媒体

上到处打广告的时候就已经失去了购买价值,因为他们在营销上花的财力远远超过生产成本,他们势必要把这种营销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广告无处不在,各种大牌明星都上了,与其说你买的是保健品,不如说你买的是毫无价值的广告。

@环球健康: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整治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不能忽视目前还存在进展不平衡、摸底排查有盲区、宣传引导效果待提高等问题。

2.各方专家观点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对于一些疾病导致的肥胖,药物和手术治疗都是有效的,但是必须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而不是自己乱买非法添加的药物减肥,这样有非常大的健康隐患。

知名营养师顾中一表示:减肥的关键还是得注意生活方式,管住嘴、迈开腿。总体来说,还是得将运动和饮食控制结合,不能指望不运动就能瘦下来。锻炼除了消耗热量以外,还可以减轻压力,改善胰岛素水平,减少皮质醇的存在。皮质醇是一种增加腹部脂肪囤积的激素,减少了皮质醇对减少腹部脂肪也是有帮助的。

而业内资深的健身达人早就说过,减肥只有控制嘴迈开腿,一个好的生活方式才能真正健康的减肥下去,其余任何使用他人名义和暗示让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都是在误导消费者。

3.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和第五十六条【虚假广告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也明确说到: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总结分析

深陷巨亏泥潭的碧生源,想用新零售来扭转乾坤,可惜自救的模式用错了。只要和传销沾边的企业,没有一个会有好结果的,也希望碧生源新零售能清晰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而端正市场营销理念。当然也提醒投资者们,对于有问题的项目就不要去参与了,毕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传销就是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把戏,遵纪守法才是咱平民百姓不被骗的根本。

四、舆情点评

碧生源新零售的产品的虚假广告和它的代理模式,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怀疑,影响了广告的正面作用,而使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的阻碍,对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不信任,互相提高了防范措施。

为了防止不良影响产生及扩散,希望碧生源品牌能够重视此次舆情事件情况并积极处理。此外,密切关注此前敏感预警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制定有效应对措施。鉴于监测结果中负面舆情时有发生, 应吸取相关经验教训,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

本文来自:中国广告主协会广告舆情监测委员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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