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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制度探析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09:26

长期以来,食品质量安全一直是政府和百姓关注的热点。
尽管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其中过期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尤其值得关注。
一、过期食品处理不当造成的危害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冠生园”过期月饼馅(2001年)、“光明”乳品过期后返厂加工再售(2005年)、安徽皖毛毛加工过期粽子(2007年)等过期食品典型案例触目惊心,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天津4家肉肠生产“黑”厂竟把回收过期肉肠当成了一项业务,大量回收过期肉肠,在这些霉变的肉肠里添加大量色素、香味剂,重新加工后再入市场。①年11月11日,安徽省电视台“一时间”报道了蚌埠市超群饼屋涂改糕点日期,将过期糕点的生产日期撕掉,重新贴上新的生产日期后继续上架销售,有些糕点直到出现霉点才下架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②过期食品含有大量有害物质,过期食品中使用劣质、变质油脂或油脂重复使用,造成食品过氧化值超标,很容易导致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人们如果食用了被细菌、病毒、寄生虫等污染的过期食品,就会引起急性食物中毒,甚至导致急性传染病或者致癌。


二、我国目前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发生过期食品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案例为何一再出现?其根本原因是我国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处理制度目前在立法上不健全,在现实中难以操作执行,缺乏监督。
(一)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造成保质期食品难保质,过期食品不退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用过期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食品的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③但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过期食品该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销毁,由谁来监督和管理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只有个别省份,如浙江,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出台了有关食品回收销毁的文件。立法的欠缺致使监管缺位,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成了无人监管的问题,只能靠食品加工销售企业凭着良心办事。
在食品的实际销售过程中,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食品的销售者退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自行销毁。由于利益的驱使,有些生产企业将回收的外观上还未发生变质的过期食品重新换上新的包装,又继续上市销售,还有一部分生产企业将过期食品拿回车间后,作为原材料进行重新加工、消毒,生产成新的食品后再重新上市销售。这些产品尽管已超过保质期,但已经过重新加工,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很难通过检测查出问题,但其对消费者的健康却存在很大的潜在威胁。另一种形式是由食品的销售者直接处理过期食品,不退回生产企业。这也导致一部分食品在一些超市、商场把一些已过期的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涂掉,重新打上新的日期,再进行销售。这样就造成很多标明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是过期食品的现象。另外,目前我国部分餐饮企业也存在使用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的现象,如有些饭店使用地沟油,麦当劳使用过期果酱等。总之,对过期食品处理监管的缺失是当前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个漏洞,过期食品处理不透明,而工商、质检部门监管又存在漏洞,使得消费者很难对食品保质期真正放心。
(二)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监管《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的规定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它们的职责和权限相互重叠,一个产品出了质量问题,他们都有权进行处理,有利时几家执法部门都争着执法,但出了问题几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局面。对于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过期食品回收各自为政,处理费用高昂由于没有法律对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做出具体规定,生产企业各自为政,缺乏专门的部门负责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目前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既不属环保部门,也不属固体废弃物处理部门。这也使得部分有责任心的厂家希望妥善处理积压的过期食品却陷入两难境地:随意处置有潜在危害,找垃圾处理场帮忙收费太高。在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做饲料、当垃圾随意处理、发给职工,成为不少食品生产企业处理过期食品的主要方法,在这种状况下,很难避免有企业将过期食品“回炉”或重新流入市场。④三、解决食品回收销毁问题的对策一,尽快加强食品回收销毁的立法,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根据我国过期食品回收销毁法律缺失的现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超市、商场和餐饮单位等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在过期食品回收销毁过程中的责任。2007年9月日,浙江省工商局发布了全国《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工商部门将监督全省食品销售逐步推行不合格食品主动撤柜、过期食品当场销毁、所有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允许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等12项行为规范。⑤其中要求食品销售商不得将过期食品退回生产商,而是由其当场销毁的规定不失为是阻止过期食品回炉的好方法,值得在全国进行推广。我国2009年2月通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该法第85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食品安全法》并未对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做出具体规定,这难免会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的执法、监管留下漏洞,不利于对过期食品的有效监管。


为了弥补这点不足,笔者认为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确立过期食品退市销毁处理制度。规定只要销售单位发现食品过期变质,就必须在当天进行下架退市,由销售者统一回收过期食品,再将过期食品交给有国家专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销毁。同时建立退市台账,并对消费者公开,以使过期食品处置透明化。这样就从源头上阻止食品生产企业重新包装过期食品或用过期食品作原材料加工食品。另外,对于食品生产厂家和餐饮企业库存积压的过期食品,也应该要求其及时交由专门机构销毁,同时建立过期食品销毁账簿,留待工商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二,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在食品过期前大力促销,减少过期食品数量。这也是一种解决过期食品的积极办法。国外很多的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像面包、寿司,生鲜肉、熟肉等食品,一旦过了“较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限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另外,我国可效仿美国,建立食品银行,鼓励超市、食品生产企业将快要过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捐给“食物银行”,用来救助失业和低收入贫困人口,同时超市、食品生产企业也因其善举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税优惠”,这样既能做到物尽其用,也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
第三,建立专门部门销毁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交由专门部门销毁,在短期内可能操作成本较高,但这样做有几个优点:
(一)有利于过期食品的充分利用。可根据过期食品的类别,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例如可用来加工动物饲料、制作肥料等,做到物尽其用;(二)可减少环境污染,防止个别不当处理过期食品给环境带来的压力,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害;(三)可以从源头上彻底地阻止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使用、销售过期食品。
第四,明确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为过期食品回收销毁的主管部门。为解决食品回收销毁多头监管的现状,选择其中一个部门作为食品回收销毁的监管部门可能是较佳办法。由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销售都有权监管,规定由其负责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比较合适。


第五,加大对违反过期食品退市销毁处理制度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严格《食品卫生法》第85条的规定,发现销售过期食品或使用过期食品生产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应积极加强建设企业自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模式。⑥由企业和经销商严格履行相互间的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协议,而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市场巡查、食品检测和专项检查,严防监管漏洞。同时,国家应该加大举报的奖励制度,举报人的保护制度,鼓励新闻媒体和百姓积极举报相关企业违法处理过期食品的行为。从而引导企业自觉地遵守过期食品退市销毁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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